5月11日傍晚,南京審計大學澤園超市。一個身穿黑色短袖的年輕男子,將手機悄悄伸向一名正在買水果的女生裙底。旁邊有人發現異樣,立刻上前制止,并當場要求他刪掉照片。人群中有人認出他——顧振佳,南審人口資源與環境專業研三學生。
而就在此前不久,他的名字剛剛出現在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的擬錄用公務員公示名單上,擬任張家港市稅務局一級行政執法員,公示日期為2026年4月27日至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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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幕的荒誕感讓人難以置信——超市里按下偷拍快門的瞬間,和公示名單上寫著“擬錄用”三個字的公函,幾乎同時落定。一個即將穿上稅務制服的年輕人,在校園里以一種最不堪的方式,讓自己同時成為了治安事件當事人和輿論風暴中心。
但在鋪天蓋地的憤怒與嘲諷之外,這起事件拋出了幾個真正值得冷靜思考的法律問題:偷拍行為究竟觸及了什么法律紅線?“擬錄用”是否等于“鐵飯碗已穩”?公務員錄用的道德門檻到底有多高?本文將圍繞這些問題,做一次有據可查的普法梳理。
一、偷拍裙底:不只是“不道德”,更是明確的違法行為
很多人對偷拍的認知還停留在“猥瑣”“不道德”的層面,忽略了它在法律上的明確定性:偷拍他人裙底屬于侵犯隱私的違法行為,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
根據該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這一條款的核心在于保護公民隱私權,而裙底拍攝顯然屬于典型的隱私侵犯。
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偷拍者將所拍內容傳播出去,或者以此牟利,法律后果將進一步升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對制作、傳播淫穢信息的行為規定了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如果情節嚴重,還可能觸及《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物品罪,面臨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換句話說,偷拍裙底絕不是某些人以為的“拍了就刪、沒什么大事”,而是一條從行政違法到刑事犯罪的法律紅線。顧振佳的行為如果查證屬實,公安部門介入后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是完全有法可據的。
二、“擬錄用”不是護身符:公務員錄用制度的“品格閘門”
這起事件之所以引發遠超普通偷拍事件的輿論關注,核心在于當事人身上那個特殊的標簽——擬錄用公務員。公眾的本能追問是:這樣一個連對他人最基本的尊重都做不到的人,有資格成為國家公職人員嗎?
法律給出的答案是:不僅沒有資格,而且制度本身就為此設置了多道“品格閘門”。
《公務員錄用規定》規定,公務員錄用必須“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則將道德品行列為考察的核心內容之一,要求“注重了解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到忠誠老實、公道正派,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情況,關注學習、工作時間之外的表現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關注學習、工作時間之外的表現情況”這句話——這說明公務員考察并不局限于考場和面試場,一個候選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品行表現,同樣是錄用決策的重要依據。
那么,什么樣的情形會導致“不得錄用”呢?《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列出了明確清單,其中包括: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以及“政治素質、道德品行、社會責任感、為民服務意識和社會信用情況較差,以及其他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情形”。
偷拍他人隱私的行為,即便僅構成行政處罰而未觸及刑事責任,也足以被歸入“道德品行較差”“違反社會公德”的范疇。用人單位以“其他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情形”為由取消其錄用資格,在法律和制度層面均有充分依據。
三、“公示期結束”≠“穩了”:錄用程序還有兩道關卡
事件發酵后,網上出現一種聲音:涉事學生的公示期是4月27日至5月6日,事發時間在5月11日,已經過了公示期。有人據此認為錄用已成定局,“后面的人沒機會了”。
這是一種需要糾正的誤讀。
首先,公示期只是公務員錄用程序中的一個環節。根據《公務員錄用規定》,完整程序包括報名與資格審查、考試、體檢、考察、公示、審批或備案等環節。公示的目的在于接受社會監督,如果在公示期間或公示之后發現擬錄用人員存在問題,招錄機關仍可依法處理。
其次,即便已辦理錄用手續,公務員還有為期一年的試用期。《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試用期滿應從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全面考核,其中“道德品行較差,存在不廉潔問題的”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將取消錄用。
四、“慣犯”指控與校方爭議:事實認定仍在路上
輿論場中還有一條未被官方證實的線索——多名學生指認涉事男生為“慣犯”,稱其曾多次跟蹤、偷拍女生。與此同時,網傳校方要求師生刪除社交平臺相關內容,引發了“壓制輿情”的質疑。
這兩點目前均缺乏官方調查結論的證實,不宜作為定論來傳播。但從法律角度看,它們并非無關緊要。“首次偶發”與“多次慣犯”在治安處罰中屬于不同的情節等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對“情節較重”的情形規定了更高的處罰幅度(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公安機關在調查中如果發現存在多次偷拍的證據,完全可能在處罰時適用加重檔次。
五、比“會不會丟飯碗”更重要的是什么?
在輿論熱烈討論“他還能不能當上公務員”的時候,有一個問題不應該被淹沒:那個在超市里被偷拍的女生,她的權利如何得到保護?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治安管理處罰法》賦予了受害人報警的權利,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可以成為后續民事維權的有力證據。遭遇類似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第一時間報警,讓執法部門介入固定證據,同時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回到涉事男生的命運上來。網傳他曾在社交平臺上私信曝光者求情,稱“父母年邁”“畢業后無法就業”,請求刪除視頻。這種以個人困境為籌碼的做法,恰恰暴露了深層問題:他擔心的似乎不是自己侵犯了他人權利,而是“曝光影響了自己”。缺乏對錯誤本身的真誠認識,本身就是一種危險信號。
“學歷再高,人品不行,一切白搭。比起考試做題,做人才是最重要的課題。”這話雖然樸素,但說出了公務員錄用“以德為先”的深層邏輯——一個公職人員手握的是公權力,如果連對他人最基本的尊重都做不到,又如何確保他面對更大的利益誘惑時能夠守住底線?
結語:快門聲落,法治聲起
2026年5月11日澤園超市里那一聲快門,對于當事人和被侵權者而言,都是一個沉重時刻。但以此為契機進行一次關于“法律后果”與“制度底線”的公共討論,卻是這起事件留給我們的一堂普法課。
目前,南京審計大學已于5月12日發布通報,稱已成立專項工作組,相關部門介入調查,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江蘇省稅務局工作人員也表示正在調查核實,會按規定處理。截至報道時,具體處理結果尚未公布,但無論結果如何,事實的邏輯鏈已經足夠清晰:偷拍行為有法可懲,公務員錄用有“德”可依,制度從來都為“品格不端”留著一扇退出的大門。
快門聲落,法治聲起。這不僅是一場錄用資格的裁決,更是一次社會對底線的集體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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