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愛為名結婚都不會有物質要求,如果不是以愛為名結婚,那肯定會有高額的彩禮、房子、車子等等物質的條件。
因為兩個相愛的人在一起,肯定不會為此為難對方,如果不相愛的人在一起,肯定有一方是因為對方的物質要求而委屈自己和對方在一起。
剛剛看到都市快報的一篇文章,央視新聞法制頻道報道了一個離譜的案例,說的是上海的一名男子在乘順風車的時候,和一名女子認識的兩個人隨即就閃婚了,上海男子為了表明自己的忠心,特意說服自己的父母把價值千萬的房子登記在自己的名下,隨后把自己99%的份額登記在自己的妻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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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女方結過婚,還帶有一個女兒,而女方呢,不是上海本地人,女方為了想把女兒帶在身邊結婚,于是和上海男子商量把房子過戶在自己的名下,這樣的話,他的女兒就可以直接就近入學了,而男子為了遷就自己的妻子,也為了表明自己的真心,于是想著反正都是自己的妻子的,何況自己還有1%的份額呢,于是就把房子99%的份額登記在女方的名下了。
婚后的生活可想而知,兩個人隨后又出現了很多的矛盾,在結婚一年多后,女方提出了離婚。
而法院也對此案進行了調解,一審的時候沒有判決雙方離婚,因為覺得他們還不至于到離婚的地步。
第一次起訴沒有離婚,雙方還是過上分居的生活,女方小趙就堅決的不想與曹先生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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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女方小趙再次申請離婚,法院對此進行了調解,女方態度非常的堅決,上海男子曹先生看到對方這樣堅決的態度,覺得再過下去也沒有意義了,于是就同意了調解離婚。
按正常來說,雙方都同意離婚了,那就各自安好,沒想到半年后,小趙再次地把曹先生給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其名下房產99%的份額。
這是什么心思呀?曹先生和對方結婚時間雖然有三年左右,但兩個人真正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有6個月的時間,兩個人分開,女方竟然要求分割曹先生父母留給他們的房子。
那這套房子可不是曹先生所得,而是曹先生在年少時期家里拆遷分來的一套房子,當時這套房子坐在其父母的名下,曹先生結婚的時候為了討女方的歡心,所以說服了自己的父母,讓父母同意把房子過戶到自己的名下,而曹先生再把房子99%的份額給自己的新婚妻子。
曹先生為了說服自己的父母,告訴自己父母說以后還要很多的遺產稅,曹先生的父母才同意把房子過戶給曹先生。
法院經過審理,覺得女方這樣的要求太過分了,因為這房子不是曹先生勞動所得,而是在曹先生11歲時候家里拆遷所得的房子,也是他們家庭最重要的一個資產,和女方更是沒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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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女方小趙不這樣認為啊,覺得這個房子是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而且自己所擁有99%的份額,自己要分割這99的份額,也是理所當然的。
原來小趙是一名房產經紀人,身為一名房產經紀人,明知這套房子的特殊性,而在曹先生善意情況下,把99%的份額登記在小趙自己名下,這是非常明顯的行為呀。
好在這個法院還是英明的,最后沒有按照房本上的份額給判決,因為女方小趙當時在過戶的時候墊付了11.9萬元的稅費錢,雙方也共同生活了半年,感覺曹先生支付給女方小趙50萬元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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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這起案例,家里有兒子的,是不是心里發慌?
男女雙方結婚,把自己名字寫在房產證上,是為了有安全感,但雙方共同的目的應該是要共同把家給經營好,把共同的生活經營好,而不是要爭對方的財產而來,如果目的不簡單,分開是遲早的事情。
信息來源于:央視新聞法治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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