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不屬于行政協議
(2020)最高法行申13827號
裁判要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納入民事訴訟受案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僅將礦業權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納入行政協議范圍,并未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含在內。《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亦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作為案由進行規定。故案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不屬于行政協議,其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范予以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20)最高法行申1382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中日青年交流中心秦皇島辦事處。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秦皇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秦皇島市人民政府。
再審申請人中日青年交流中心秦皇島辦事處(以下簡稱中日秦皇島辦事處)因訴被申請人秦皇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秦皇島市人民政府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協議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冀行終413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中日秦皇島辦事處申請再審稱,二審法院未向中日秦皇島辦事處釋明其應變更被告,即直接裁定駁回起訴,屬于程序違法。中日秦皇島辦事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秦皇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秦皇島市人民政府均未提出答辯意見。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本案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即案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否屬于行政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納入民事訴訟受案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僅將礦業權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納入行政協議范圍,并未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含在內。《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亦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作為案由進行規定。故案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不屬于行政協議,其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范予以調整。二審法院認定案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行政協議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中日秦皇島辦事處就案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二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并無不當。
綜上,中日秦皇島辦事處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中日青年交流中心秦皇島辦事處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武建華
審判員 肖寶英
審判員 李 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靜雯
書記員 劉琪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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