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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
今日(15日),國家衛健委網站發布《關于部分科研失信行為的公開通報(第二批)》。
以下為具體內容:
一、王雁(北京婦產醫院)為通訊作者,吉晨(北京婦產醫院)、王一伊(北京市懷柔區婦幼保健院)為第一作者,姜迎春為其他作者于2025年9月23日在Current?Medicinal?Chemistry期刊發表論文“Single-cell?RNA-sequencing?Analysis?Reveals?the?Promoting?Role?of?the?Hedgehog?Pathway?in?Epithelial?Cells?during?Cervical?Cancer?Progression”。經調查,該論文存在買賣實驗研究數據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通訊作者王雁: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10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評審專家等資格;3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對第一作者吉晨:科研誠信誡勉談話;1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1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評審專家等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退還報銷版面費。
對第一作者王一伊,其他作者姜迎春:認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為,不予處理。
二、張艷麗(北京老年醫院)為第一作者兼通訊作者于2021年8月27日在Immunopharmacology?and?Immunotoxicology期刊發表論文“Mechanism?of?neuroprotective?effect?of?stevioside?on?cerebral?ischemia-reperfusion?injury?via?PPAR-γ?activation”。經調查,該論文存在買賣論文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第一作者兼通訊作者張艷麗: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10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等資格;5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職務職稱晉升資格;10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撤銷利用該論文獲得的學術獎勵,并追回獎金;撤銷利用該論文的崗位等級晉升,并追回崗位工資差額;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三、李艷飛(呼和浩特市第一醫院)為第一作者兼通訊作者,云霞、李嬌嬌、白美林為其他作者于2023年1月18日在TissueandCell期刊發表論文“CSTF2T?up-regulates?IGHG1?by?binding?to?ZEB1?to?promote?melanoma?cell?proliferation,migration,andinvasion”。經調查,該論文存在買賣實驗數據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第一作者兼通訊作者李艷飛: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3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稱晉升資格;3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3年內暫停招收研究生導師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對其他作者云霞、李嬌嬌、白美林: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
四、沈華(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為通訊作者,馬杰(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為第一作者,張兆鋒、王尹民為其他作者于2021年12月15日在ExperimentalDermatology期刊發表論文“Investigation?of?miR-126-3p?loaded?on?adipose?stem?cell-derived?exosomes?for?wound?healing?of?full-thickness?skin?defects”。經調查,該論文存在論文買賣、違反署名規范等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通訊作者沈華: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對第一作者馬杰: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3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務職稱晉升等資格;3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記入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臺;退回論文版面費。
對其他作者張兆鋒、王尹民:認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為,不予處理。
五、李志峰(南通市第一人民醫院)為第一作者,徐薇薇、郭婷、朱銀杏、林梅為其他作者署名的未發表論文“The?function?of?long?non-coding?RNA?SNHG11?and?its?working?mechanism?in?triple-negative?breast?cancer”,經調查,該論文存在買賣實驗研究數據等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第一作者李志峰: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3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評審專家等資格;終止或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財政性資金支持、相關學術獎勵和榮譽;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對其他作者徐薇薇、郭婷、朱銀杏、林梅:認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為,不予處理。
六、傅維娜(寧波市醫療中心李惠利醫院)為第一作者兼通訊作者,葉云燕、胡豐為其他作者于2024年5月20日在Archives?of?Endocrinology?and?Metabolism期刊發表論文“LncRNA?XIST?promotes?neovascularization?in?diabetic?retinopathy?by?regulating?miR-101-3p/VEGFA”。經調查,該論文存在買賣論文和不當署名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第一作者兼通訊作者傅維娜: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5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技術職稱晉升資格;3年內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對其他作者葉云燕、胡豐: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1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
七、施永彥(隨州市中心醫院原職工)為通訊作者,加鵬飛(隨州市中心醫院)、張文(隨州市中心醫院)為第一作者于2023年1月6日在Tissue?and?Cell期刊發表論文“NFIC?attenuates?rheumatoid?arthritis-induced?inflammatory?response?in?mice?by?regulating?PTEN/SENP8transcription”。經調查,該論文存在論文代寫代投等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通訊作者施永彥:因違反黨紀法規,已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所在單位與其人事勞動關系隨即解除,故不予處理。
對第一作者加鵬飛、張文: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10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等資格;5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職務職稱晉升資格;10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八、高文宏(荊州市中心醫院)為通訊作者,楊懷滔(荊州市中心醫院)為第一作者,陳智芳為其他作者于2023年7月27日在Translational?Neuroscience期刊發表論文“EHMT2?affects?microglia?polarization?and?aggravates?neuronal?damage?and?inflammatory?response?via?regulating?HMOX1”。經調查,該論文存在委托第三方機構代寫代投論文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通訊作者高文宏,第一作者楊懷滔,其他作者陳智芳: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5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人才稱號、職稱晉升資格;5年內取消申報高層次專家稱號,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學術團體以及學術、學位委員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5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為評委專家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九、劉程(荊州市中醫醫院)為通訊作者,鄭偉(荊州市中醫醫院)為第一作者于2024年2月27日在Biocell期刊發表論文“E3?ubiquitin?ligase?CBL-B?suppresses?vascular?endothelial?cell?pyroptosis?and?injury?in?intracranial?aneurysm?by?facilitating?NLRP3?degradation”。經調查,該論文存在委托第三方機構代寫代投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通訊作者劉程,第一作者鄭偉: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5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務職稱晉升等資格;5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取消申報研究生導師資格5年;取消已獲得的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學術團體以及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十、葉志中(深圳市福田區風濕病專科醫院)為通訊作者,魏雅稚(深圳市福田區風濕病專科醫院)為第一作者,戴莉萍、鄧燕群為其他作者于2022年6月27日在Archives?of?Rheumatology期刊發表論文“LncRNA?XIST?promotes?adjuvant-induced?arthritis?by?increasing?the?expression?of?YY1?via?miR-34a-5p”。經調查,該論文存在買賣實驗研究數據、代寫代投論文、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通訊作者葉志中:認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為,予以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對第一作者魏雅稚: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撤銷2023年醫院科研獎勵論文獎,追回獎金。
對其他作者戴莉萍、鄧燕群:科研誠信誡勉談話;暫停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限期6個月整改。
十一、梁偉國(廣州市紅十字醫院)、繆海雄(廣州市紅十字醫院)為通訊作者,陳銳雄(惠州市第一人民醫院)為第一作者,葉葆青、謝翰、黃玉良、鄔哲慧、巫紅波、王曉鋒為其他作者于2020年11月23日在Journal?of?Orthopaedic?Surgery?and?Research期刊發表論文“miR-129-3p?alleviates?chondrocyte?apoptosis?in?knee?joint?fracture-induced?osteoarthritis?through?CPEB1”。經調查,該論文存在買賣論文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通訊作者梁偉國、繆海雄:認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為,不予處理。
對第一作者陳銳雄: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3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務職稱晉升等資格;取消已獲得的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學術團體以及學術、學位委員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3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暫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責令其撤稿;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對其他作者葉葆青、謝翰、黃玉良、鄔哲慧、巫紅波、王曉鋒:認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為,不予處理。
十二、周曉忠(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為通訊作者,簡盛生(深圳市羅湖區人民醫院)為第一作者,羅狄鑫、王業楊、徐汪洋、張輝、張力為其他作者于2021年10月25日在Cell?Biology?and?Toxicology期刊發表論文“MiR-337-3p?confers?protective?effecton?facet?joint?osteoarthritis?by?targeting?SKP2?to?inhibit?DUSP1?ubiquitination?and?inactivate?MAPK?pathway”。經調查,該論文存在買賣、代寫、代投論文,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等失信行為,論文作者所在單位依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通訊作者周曉忠: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追回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學術獎勵;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5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務職稱晉升等資格;取消已獲得院內學術團體、學術工作機構委員、成員資格;5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5年內取消研究生導師申報與聘任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對第一作者簡盛生:進行科研誠信誡勉談話;一定范圍內公開通報;10年內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5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務職稱晉升等資格;5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取消涉事論文作者當年評優評獎;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對其他作者羅狄鑫、王業楊、徐汪洋、張輝、張力:認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為,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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