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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法學》2026年第3期要目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專題】
1.論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法理學貢獻
黃文藝(3)
【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專題】
2.敲詐勒索有因性出罪事由的刑法教義學分析
陳興良(21)
3.論備案審查中的違憲判斷標準
梁洪霞(36)
【中華法理專題】
4.龍泉司法檔案所見地方民事裁判中的“條理”(1912-1927)
段曉彥(52)
5.再造“理”之法理:論宋代理學法理論的結構及其意義
王小康(67)
【立法與修法研究專題】
6.論小微企業破產的特別處置機制
邢丹(82)
7.論破產案件受理前有關債務人財產的臨時措施
朱鈺奇(95)
8.論《憲法》“家庭受國家的保護”的規范要義
馬扶搖(107)
9.新《治安管理處罰法》視野下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行為的行刑界分
龔文博(119)
10.論無因管理直接訴中的管理利益請求:基于“他人事務”要件的歷史檢討
昝強龍(129)
11.論瑕疵繼續性合同的回溯清算
姚美呈(142)
12.類型化視野下“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雇事由之認定
董文軍(155)
13.論面向訴訟利益修復的被追訴人權利保障機制
程衍(169)
14.檢察公益訴訟中檢察院程序地位新釋
鄭含博(181)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專題】
1.論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法理學貢獻
作者:黃文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人類歷史上眾多政治家、法律家、法學家的卓越法律思想和深邃法治智慧,以涓涓細流的方式匯聚成了法理學這條奔騰不息、波瀾壯闊的思想之河。與以往的法律思想不同,習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國共產黨以法治建設的領導者、決策者身份創立的以法治實踐為中心主題的理論體系,是以中華法律文明傳統和中國法治實踐為根基的理論體系。這就決定了習近平法治思想具有不同凡響的理論品質,能對法理學作出不同尋常的理論貢獻。從總體上看,習近平法治思想推動法理學從法律基礎理論發展為法治基礎理論,從解釋法律現象的法理學發展為變革法治實踐的法理學。具體而言,習近平法治思想對法的結構理論、法的體制理論、法的現代化理論、法的價值理論、法的關系理論等法理學理論作出了許多原創性貢獻。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法理學;法治基礎理論;法治實踐
【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專題】
2.敲詐勒索有因性出罪事由的刑法教義學分析
作者:陳興良(北京大學)
內容提要:敲詐勒索罪的司法認定易陷入擴張適用困境,應當以有因性和無因性作為分析范疇限定敲詐勒索罪的入罪范圍。經過對敲詐勒索罪法條文本的規范詮釋,可知敲詐勒索罪系實質復行為犯,手段行為包含未達壓制反抗程度的暴力及威脅、要挾,目的行為是索取財物,且屬交付型財產犯罪。進而界定,有因性是敲詐勒索罪的超法規違法阻卻事由。在此基礎上,對上訪型、維權型、索債型三類有因性敲詐勒索展開類型化分析:依規信訪、合法維權、正當索債的行為,因具備權利行使屬性或正當基礎事由,排除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犯罪;虛構事由、惡意制造瑕疵、超出合理訴求反復勒索的,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關鍵詞:敲詐勒索;脅迫;有因性;無因性;出罪事由
3.論備案審查中的違憲判斷標準
作者:梁洪霞(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違憲判斷標準是合憲性審查的基礎性、前提性問題。傳統“直接違憲才是違憲、間接違憲屬于違法”的判斷標準有其合理性,其奉行的避免違憲泛化和違憲貶值、合法性審查適用優先、慎言違憲等仍具有現實意義,但不能對其絕對化理解。根據備案審查工作報告中的違憲案例,間接違憲也可能被定性為違憲,具體須衡量個案中憲法和法律規定內容的一致性、明確度及重要性。當違憲與違法針對不同的系爭要點時,應判定為既違憲又違法;當針對同一個系爭要點時,如果違反的法律重復規定了憲法內容、違反的法律不足以作為審查依據且需憲法補強、法律對憲法規定進行細化但內容極其重要時應判定為違憲,但只違反憲法性法律卻無直接憲法依據時則為違法。違憲與違法有時很難涇渭分明,“穿透法律找憲法”或“法律屏障憲法”,往往受多種因素影響。為了準確判斷違憲或違法,備案審查應按照“合法性審查-涉憲性審查-合憲性審查”的先后步驟階段性推進。
關鍵詞:備案審查;違憲判斷標準;直接違憲;間接違憲;涉憲性
【中華法理專題】
4.龍泉司法檔案所見地方民事裁判中的“條理”(1912-1927)
作者:段曉彥(西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條理”是龍泉司法檔案(1912-1927)所見地方民事裁判中適用最為廣泛的法源,包括《大清民律草案》、大理院判例、傳統人情義理、一般法律原則和學說,其中前三種適用頻率較高。與中央層面相比,地方民事裁判缺少“外國立法例”的適用。“條理”的適用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針對“現行律”未作規定的,司法機關援用“條理”,填補漏洞;二是“現行律”已有規定,援用“條理”以改造或替代相關規定;三是對習慣進行調適。龍泉司法檔案中“條理”的適用充滿地方色彩,注重傳統情理的延續,以實用主義為導向,呈現出重實質、輕形式的裁判風格,亦注重新式法律概念與傳統概念的對接,充分展現了地方司法工作者的法律智慧。當時地方民事裁判對“條理”的適用,雖具一定局限性,但其不僅克服了法典不備的難題,且在地方層面建構起中西法文化連接的橋梁,從而在新舊交替時代創造出獨特的法律文化。
關鍵詞:民事法源;條理;地方民事裁判;中華法理;龍泉司法檔案
5.再造“理”之法理:論宋代理學法理論的結構及其意義
作者:王小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所)
內容提要:宋代理學法理論圍繞“理”字而展開,其結構包含著裁判方法論、法本體論兩面。朱熹在知識論上將“理”區分為“所以然”與“所當然”,在中國歷史上首次明確區分事實與規范之別。受其影響,南宋理學法官多以“惟求其是/理”來宣示兼顧事實認知的求真、法律推理的向善,并初步總結出裁判方法公式。在法本體論上,朱熹主張人倫規范之“理”由“天理”生成,具體分化為“理”原則與“法”規則,二者間應體系化,其沖突可通過遵循“理”義進行“權”衡來化解。其后,理學法官探索出以“理”原則為根據的價值衡量裁判方法。南宋后期以真德秀為核心的理學法官群體,認同將“對越在天”解釋為“敬循此理”,強調在裁判中“對越”,體現了講理的法律知識理性自覺,反映了中國傳統法理論的近世化、理性化轉向。理學法理論是構建以中華文明為基礎的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重要歷史資源。
關鍵詞:理學法理論;理學法律思想;傳統司法;中華法理;對越
【立法與修法研究專題】
6.論小微企業破產的特別處置機制
作者:邢丹(吉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小微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具有經營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弱的特點,這使其在市場競爭中更易遭受沖擊。相較于大型企業,小微企業普遍存在與企業主人格、財產和債務高度混同的情形,而且企業主在主觀上表現出回避破產的傾向,這意味著在市場退出環節應當為其建構一套契合自身特質的專屬破產程序。小微企業破產特別處置機制的建立既有助于提升我國營商環境的國際排名,也契合我國鼓勵創業創新、推動小微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導向。通過簡化破產程序、壓縮破產時限、引入默示表決、保留出資人權益、允許債務人自行管理、適用實質合并規則等制度設計,搭建層次分明的小微企業破產程序,賦予小微企業破產程序選擇權并明確破產程序轉換標準與適用條件,能夠實現小微企業高效且靈活的市場出清。在破產法所秉持的市場出清與拯救保護并重的理念下,處于財務危機中的小微企業可以先行采取預警式早期庭外拯救措施以實現風險預防;若小微企業已進入破產重整或和解程序,則完善的事后信用修復機制能夠為其重生提供制度保障。
關鍵詞:小微企業破產;營商環境;簡易程序;庭外拯救;信用修復
7.論破產案件受理前有關債務人財產的臨時措施
作者:朱鈺奇(北京科技大學文法學院)
內容提要:破產案件受理前有關債務人財產的臨時措施,在性質上屬于破產保全,其能夠填補破產真空期內對債務人財產保護的空白。在臨時措施的設置模式選擇上,我國宜采用以個別保全為原則、以概括保全為補充的模式,即保全措施原則上應依托特定性保全裁定作出,必要時可輔以臨時管理人制度予以保障;而中止執行則應秉持審慎適用原則,嚴格限制概括性中止裁定的適用。保全措施與中止執行的適用均以存在財產貶值或逸失等緊急情況為要件,法院須在申請人申請后的48小時內作出是否批準的裁定。申請主體以債權人、債務人為主,也應包括債務人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法院可依保全必要性程度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債務人申請時一般不要求其提供擔保。保全措施應包括財產保全和行為保全,并且應引入臨時管理人制度。中止執行應擴大解釋為對以強制執行為首的個別權利行使程序的限制,但應審慎適用概括性裁定。保全裁定的異議主體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而中止執行裁定的異議主體僅限于被中止程序的當事人。臨時措施效力應延續至破產受理裁定作出時,若破產申請被撤回或被不予受理,則臨時措施自動失效。
關鍵詞:臨時措施;保全措施;中止執行;債務人財產;臨時管理人
8.論《憲法》“家庭受國家的保護”的規范要義
作者:馬扶搖(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德國科隆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憲法》第49條第1款“家庭受國家的保護”構成了我國《憲法》關于家庭的基本價值預設。學界關于該條款是“制度保障”還是“基本權利”的規范屬性討論,對現實而言欠缺直接關照;澄清問題的前提,應當在“國家-家庭-個人”的三維關系中勾勒出《憲法》所欲型塑的家庭秩序。《憲法》層面上的家庭經歷了從工具主義到獨立保障的變遷,以維系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家庭功能應當在規范層面被重申和提倡。《憲法》中的家庭具有雙重保護的必要,家庭既是“主體”,同時也是“關系”,前者對外,后者對內,兩者具有不同的規范訴求。在對外關系上,應賦予家庭獨立的主體地位并對其進行有效保障;在對內關系上,須重構婚姻與家庭的規范關系,確立以“實質共同生活”為核心的家庭認定標準,并在復合家庭觀下平衡契約主義與倫理主義的關系,進而構建以“家庭”而非“婚姻”為中心的家庭財產制度。此外,“禁止基于家庭的歧視”也構成雙重保護的必要延伸。
關鍵詞:家庭;國家保護;制度保障;基本權利
9.新《治安管理處罰法》視野下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行為的行刑界分
作者:龔文博(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提要:受空泛秩序法益觀的影響,在司法實踐中,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治安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間邊界模糊,刑事制裁優先的行刑關系錯位問題時常出現。隨著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懲治效能強化,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行為的規制模式必然從“刑進行退”轉向“行進刑退”。社會善良風俗法益不應被否定,應根據傳播對象的不同,將其還原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成年人不愿接觸淫穢物品自由的實質法益。因此,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行為在侵犯秩序法益的基礎上,還至少應具有侵害個人法益的具體危險才能構成犯罪。基于復合法益觀,實時淫穢表演產生的電子信息痕跡若無法重現淫穢內容則不屬于淫穢物品;電子信息的淫穢性應先后經過一般人和成年受眾的審查,進而排除具有科學、藝術價值的內容;僅向特定少數人和相對多數特殊關系成年人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行為,因未嚴重侵害復合法益可實質出罪。
關鍵詞:治安管理處罰法;淫穢電子信息;復合法益;行刑銜接;實質出罪
10.論無因管理直接訴中的管理利益請求:基于“他人事務”要件的歷史檢討
作者:昝強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無因管理中管理利益歸屬之實現,關涉本人實體法上財產轉交請求權的確立。羅馬法下無因管理的雙向訴權劃分顯示了管理利益訴請的獨立地位,“無因管理擴用之訴”的產生更是管理客觀他人事務后界定管理利益歸屬的衍生后果。利益歸屬為事務歸屬判斷的當然結果,但不同類型的他人事務在歸屬判斷標準上存在差別。在利益歸屬形態上,本人既可終局地享有管理利益,也可能需借助事后的財產轉交請求權來實現利益的歸屬。真正無因管理直接訴下的管理利益請求無需考慮他人事務的類型,具體財產轉交對象包括管理人保有的本人財產以及因事務管理而取得的財產。我國民法典規定了無因管理法直接訴下的財產轉交模式與追認適用委托合同的財產轉交模式,這兩種模式雖在本人意思矯正程度、管理人賠償責任待遇上存在差異,但難逃立法技術重疊之本質。在不真正無因管理中,可通過無因管理擴用之訴解決客觀他人事務管理中的利益歸屬問題,借助客觀他人事務的歸屬判斷標準,誤信管理與不法管理均有適用管理利益請求權的可能,《民法典》第980條據此發揮界定管理利益歸屬的一般規范功能。
關鍵詞:無因管理;管理利益;不適法無因管理;他人事務;財產轉交
11.論瑕疵繼續性合同的回溯清算
作者:姚美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繼續性合同因效力瑕疵而終局無效后,應對其進行回溯清算。清算的前提是繼續性合同的效力瑕疵具有溯及力,認為繼續性合同之效力瑕疵無溯及力的觀點或混淆事實與評價,或嚴重損害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或對第三人保護過度,因而均不可取。對繼續性合同效力瑕疵之溯及力構成挑戰的,只有瑕疵繼續性合同清算困難一點。瑕疵繼續性合同清算困難的一般性原因是合同失敗后的清算規則以一時性合同為原型;在固有繼續性合同中的原因是給付在時間上不均勻,難以通過時間長度乘以單位時間內的平均給付計算受領方之得利;在繼續性供給合同中的原因是較為復雜的滯銷風險和設施成本問題。據此,瑕疵繼續性合同之清算應對已為給付從整體評價轉向分別評價,在原物返還優先的一般規則下靈活選擇清算方式,并妥當處理存在屬人信賴、需要保護弱者的兩類特殊案型,如此即可一般性地構建起瑕疵繼續性合同清算的大致方案。
關鍵詞:繼續性合同;效力瑕疵;溯及力;返還清算;折價補償
12.類型化視野下“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雇事由之認定
作者:董文軍(吉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勞動法沒有對“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雇事由進行明確的解釋,可以借鑒《民法典》中對于“情勢變更”的規定,將其解釋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均無法預見、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并且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在此基礎上,以《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規定的不可抗力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其他情形作為解釋框架,通過類型化的方式細化司法認定。用人單位主張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基本可以分為三類:不可抗力、用人單位交易相對方的行為和用人單位的自主經營行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應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主觀意識無法決定的情形,不可抗力自然是典型的情形,具體表現為自然災害和政府行為等。交易相對方的行為實質上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中的商業風險,不應列入“客觀情況”的范疇。同時,應將裁員的適用情形中的用人單位的自主經營行為認定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關鍵詞: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情勢變更;解雇事由;不可抗力;自主經營行為
13.論面向訴訟利益修復的被追訴人權利保障機制
作者:程衍(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內容提要:被追訴人的權利保障機制可被歸納為規范型和修復型兩種類型,前者側重于預防,后者核心則為救濟。我國《刑事訴訟法》僅設置了以權力規制為路徑,以程序性制裁和機關行政管理為手段的規范型被追訴人權利保障機制。但這種單一機制構造存在系統性缺陷,不能有效規制國家機關權力,因此產生的權利損害亦難得救濟。被追訴人權利保障乃結構性問題,目前亟待構建以救濟理念為指針,以修復侵害損失為路徑的修復型被追訴人權利保障機制。引入修復型機制能夠解決“制裁”權力不匹配、正當程序與訴訟真實沖突、制裁手段與制裁結果錯位等關鍵問題。對于修復型機制的具體構建,相應的保障對象應不局限于訴訟權利而拓展到訴訟利益,救濟手段則是訴訟利益修復,其中程序性修復為基本手段,結果性修復為補充手段。圍繞兩種不同的救濟手段,應有相應的具體程序設計。
關鍵詞:人權保障;程序性制裁;訴訟利益;程序性修復;結果性修復
14.檢察公益訴訟中檢察院程序地位新釋
作者:鄭含博(山東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理論界對于檢察公益訴訟中檢察院程序地位的認識,一直存在分歧。原告說、公益訴訟人說、行政和民事公訴人說、雙重身份說僅聚焦法院審理階段檢察院的程序地位,難以保持檢察院程序地位在各個程序階段的統一,不能契合檢察制度運行邏輯。檢察制度運作歷史表明,法律監督職權支撐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性質,法律監督機關是主要履行法律監督職權的國家機關。檢察公益訴訟是法律監督職權的新實施方式,檢察院在檢察公益訴訟中的程序地位是法律監督機關。檢察公益訴訟各程序階段目的和參與主體存在差異,這決定了檢察院法律監督機關程序地位的復雜性。法律監督機關在訴前程序中應當秉承行政處理優先原則,同時確保履職剛性;在訴訟程序結束后應當監督法院審判權運作是否合法;在執行程序中應當監督法院和有強制執行權的政府積極執行生效的公益訴訟法律文書。
關鍵詞:檢察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法律監督;程序地位
《當代法學》雜志創刊于1987年,系吉林大學主辦、吉林大學法學院承辦、《當代法學》編輯部編輯、出版的法學核心刊物。自2008年開始,《當代法學》入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LSCI)來源期刊;自2019年開始,入選中國法學核心科研評價來源期刊目錄(CLSCI)。《當代法學》雜志創刊30多年來,始終突出以各部門法學基礎理論研究、前沿問題、熱點問題為重點的辦刊定位,在稿件刊發和欄目設置上努力突出雜志的特色。《當代法學》雜志將秉承這一辦刊定位和宗旨,為部門法學專家、學者和實務工作者搭建學術研究與交流的平臺。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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