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3月份國家公布的國民經濟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社會保障工作要健全待遇調整機制,向退休待遇較低人員傾斜,并要繼續提高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為接下來的養老金調整工作確定基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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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待遇調整工作是民生重要工作,也是社會保障工作中的重點,在4月底人社部發布的學習社會保障重要論述中,也繼續表示未來待遇調整要健全調整機制,并繼續向低收入群體傾斜,但沒有提到關于獨生子女父母這類人員,那么今年養老金如果繼續調整,獨生子女父母身份的退休人員的會多漲120元嗎?來看看。
回顧之前的養老金調整工作內容,國家公布調整通知及調整比例要求后,各地方開始結合實際情況來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其中的調整方式包括定額+掛鉤+傾斜三方面內容,之后會根據調整方案水平對各個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進行調整,并在7月底前完成所有的調整補發工作。那么我們先看看調整方案中是否有與獨生子女父母相關內容。
近幾年養老金調整方案中,調整方式始終堅持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的內容來進行,具體的調整內容是:
定額調整的增長形式為固定標準增長,且在同一個地區內的退休人員調整金額是一致的,體現了養老金調整中的公平增長作用,這項調整中并不需要任何特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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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鉤調整的增長金額就并不是固定的了,因為掛鉤的內容是養老金水平與工齡情況,這部分調整發揮的是養老保險制度中要求的多繳多得和長繳多得的激勵作用,所以養老金水平相對高的或工齡年限較長的在掛鉤調整中增長金額也相對較高;
適當傾斜的調整中,是對于年齡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進行適當的高齡傾斜增長,以及對部分在艱苦地區的退休人員進行適當調整,并且在今年十五五工作規劃中又提出要向低收入群體進行傾斜調整,所以我們從調整方案的內容上看,定額、掛鉤以及傾斜中,均沒有涉及到獨生子女父母的這項傾斜條件,那么在調整方案中獨生子女父母也并不會多漲120元了。
關于獨生子女父母這類退休人員是具有時代特征的,在我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就有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政策,雖然并沒有國家層面的統一政策標準,但要求各地方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那么為何獨生子女父母的這項條件不能直接納入到養老金調整中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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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考慮到這項調整條件的身份特殊性,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當時年代是具有社會意義的,但獨生子女父母身份并不能作為影響養老金調整的一項依據,如果在養老金調整中傾斜調整了,對于非獨生子女家庭也不公平,且調整標準也無依據;
二是養老金調整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是兩個不同部門分管,調整或獎勵的資金來源也不相同。在目前的政策下,作為退休人員來說養老金調整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并不是沖突的,兩者可以兼得,所以對獨生子女父母來說利益并沒有受到影響。
在目前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形式中確實有與養老金相關的,在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形式中主要有一次性發放、按月或按年發放,以及按照養老金的比例來進行發放,以云南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形式為例,是以養老金的5%來進行發放,但退休身份不同標準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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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機關、事業單位身份退休的,每月按照退休當月的基本工資的5%發放;企業職工身份退休的則是按照上年度全省的月平均養老金水平的5%發放,比如說企退人員退休時上一年的月均養老金3300元,那么每月可領到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3300*5%=165元,但這個月均養老金水平不會再調整而是固定的。
2026年多數地區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標準不變,但申請時間還需要本人及時關注當地相關部門,或及時到所在社區或辦事窗口進行咨詢,避免錯過辦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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