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但仍有人心存僥幸,屢次頂風作案
被給予行政處罰后,依舊屢“喝”不改
案情介紹
近日,綏陽縣人民檢察院對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張某某以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經依法審查查明:2026年3月上旬,張某某飲酒后駕駛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時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鑒定,張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5.3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經審查發現,張某某的酒駕行為可謂是前科累累,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分別于2022年和2025年期間先后三次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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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張某某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其主觀明知違法仍醉酒駕駛機動車,反映出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漠視,社會危害性較大。我院提起公訴后,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張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檢察官普法
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不僅是對自己生命的不負責任,更會對他人的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構成威脅。張某某屢教不改的案例警示大家切勿心存僥幸,再犯必嚴懲!檢察機關依法嚴懲犯罪,希望每位公民敬畏法律、尊重生命,莫為一時僥幸,毀掉幸福安寧。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之規定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理:(十三)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來 源:綏陽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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