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云南省發改委低空處處長介紹了云南省低空經濟怎么干、怎么賺()。而5月13日,云南省發改委又發布通知,就《云南省低空經濟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條例(草案)》共8章52條,包含總則、安全監管、應用場景、基礎設施、飛行服務、產業發展、綜合保障、附則。意見反饋的截止時間為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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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云南省委、省政府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錨定 “ 3815 ”戰略發展目標,將發展低空經濟擺在培育新質生產力的突出位置, 努力打造高原無人機制造集聚地、低空飛行多元應用基地、低空飛行裝備出口基地。全省涌現出山區物流、農林植保、低空文旅等全業態應用場景,積累了高原無人機測試驗證、面向南亞東南亞出口服務等獨特優勢,產業發展勢頭良好。
此次的《條例(草案)》條款設計以鼓勵、引導、支持、保障為原則。同時,考慮到低空經濟安全風險高的特征,嚴格落實管得住才能放得開的要求,將“安全托底”作為發展第一原則,設立“安全監管”專章。堅持場景牽引原則,將應用場景單設專章,圍繞低空生產作業、低空運輸、低空消費、公共治理等領域系統培育規模化應用場景,鼓勵探索高原本地特色業態。
尤其《條例(草案)》堅持問題導向,積極回應企業關切的飛不起來、場景單一、基礎設施滯后等痛點堵點。立足云南省高原山地、立體氣候、面向南亞東南亞的獨特區位優勢,因地制宜、分類引導。在產業發展上,重點支持適應高原環境整機研發制造及配套產業集聚;在場景培育上,重點支持高原特色農林植保、復雜地形物流配送、低空文旅融合、高原山區應急救援等特色場景;在產業開放上,打造面向南亞東南亞的低空經濟出口樞紐和“彩云飛服”服務品牌等。
值得一提的是,場景方面,《條例(草案)》明確了各政府部門的工作方向,例如,交通運輸、商務、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推進無人駕駛航空器集中倉儲至終端物流配送、大載重低空貨運航線運營等領域的規模化應用,推動低空物流融入多式聯運體系;文化和旅游、體育等部門應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發具有特色的低空旅游廊道;教育、體育等部門應當推進航空飛行營地建設,推廣航空運動項目,等等。《條例(草案)》還明確鼓勵使用直升機、通用航空飛機等成熟航空器,依托支線機場、通用機場開展短途航空運輸;穩妥有序推進電動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載客運輸 。
在鼓勵出口方面,《條例(草案)》明確云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低空經濟產業國際合作,鼓勵企業在遵守國家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拓展國際市場,打造面向南亞東南亞的低空經濟出口樞紐。鼓勵企業依法出口無人駕駛航空器整機、核心零部件及低空應用解決方案;商務、海關等部門應當加強對低空經濟出口企業的政策指導、合規培訓等服務保障,優化通關流程,提供通關便利。
以下是起草說明和征求意見稿全文——
1. 起草說明
云南省低空經濟促進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發展低空經濟的決策部署,優化低空經濟發展環境,促進低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結合本省實際,省發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云南省低空經濟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低空經濟發展,近年來作出系列戰略部署,低空經濟已連續三年寫入《政府工作報告》,2025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增設“發展促進”專章,提出“促進低空經濟發展”,為地方立法提供了上位法依據。
省委、省政府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錨定“3815”戰略發展目標,將發展低空經濟擺在培育新質生產力的突出位置,努力打造高原無人機制造集聚地、低空飛行多元應用基地、低空飛行裝備出口基地。全省涌現出山區物流、農林植保、低空文旅等全業態應用場景,積累了高原無人機測試驗證、面向南亞東南亞出口服務等獨特優勢,產業發展勢頭良好。但同時,當前仍面臨軍地民協同機制不健全、飛行審批“一事一議”、基礎設施薄弱、產業創新存在瓶頸等問題。為進一步鞏固和增強產業向好態勢,將行之有效的政策舉措轉化為長效法規制度,搶抓低空經濟產業發展先機,制定一部專門的促進條例十分必要。《條例(草案)》旨在通過法治方式,固化改革成果,破解發展瓶頸,為低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營造安全、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二、起草過程
《條例(草案)》起草工作嚴格遵循立法程序。一是夯實前期工作基礎。2025年初,省發展改革委系統厘清全省低空經濟發展情況;2月,聯合有關部門赴省外調研交流;6月,成立低空經濟發展工作專班,全面開展資料收集和研究論證;8月,出臺《云南省支持低空經濟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二是廣泛開展調研學習。《條例(草案)》列入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劃后,省發展改革委成立起草小組,系統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研究有關立法經驗,實地調研部分發展基礎較好州(市),書面調研省委宣傳部、省商務廳、省交通運輸廳等省級部門及多家企業,全面梳理低空經濟發展面臨的困難問題及立法需求。三是深入研究論證。起草形成《條例(草案)》初稿,并書面征求30個省級部門、各州(市)人民政府、部分國有企業、部分中央駐滇單位等意見。組織多場立法座談會,邀請有關省直部門、低空企業現場交流,就安全監管、空域協調、場景拓展、基礎設施、產業培育等重要議題赴省公安廳、云南空管分局等單位專題調研。在廣泛調研和深入論證基礎上形成《條例(草案)》。
三、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總共包含8章52條。第一章總則,明確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強調行業自律和社會參與。第二章安全監管,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明確反制能力建設、應急處置、飛行安全主體責任、無人駕駛航空器全周期管理、數據安全監管等方面的規范,夯實低空經濟發展安全基礎。第三章應用場景,包括堅持場景牽引原則,按照先載貨后載人、先隔離后融合、先遠郊后城區原則,圍繞農林作業、巡檢勘查、低空物流、低空客運、低空文旅及航空運動、低空公共服務、應急救援及醫療救護等重點領域培育規模化應用場景,鼓勵探索高原本地特色業態。第四章基礎設施,包括建立“省級統籌、州市落實”的兩級規劃體系,明確建設要求,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及特許經營模式;分類推進低空起降設施、飛行管理服務保障設施、質量技術設施及智能網聯系統建設,強調結合高原特點加強氣象設施布局。第五章飛行服務,包括依托軍地民協同管理機制開展有關工作,推動低空空域劃設與航路航線設置及公開;優化飛行審批服務,明確通過低空智能網聯系統提供飛行活動申請、計劃報備以及飛行情報、告警提示等服務。第六章產業發展,包括推動產業集聚化、特色化發展,重點支持高原環境整機研發制造及配套產業;強化高原適應性關鍵技術攻關與成果轉化,培育產業生態;發展低空服務業,構建高原特色標準體系,搭建交流平臺,并打造面向南亞東南亞的出口樞紐。第七章綜合保障,主要包括強化金融產品創新和全產業鏈保險支撐,保障土地要素供給,構建人才支撐體系,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與市場化運用。第八章附則,規定條例施行日期。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一是明確條例定位。《條例(草案)》是一部促進型、保障型地方性法規,核心目標是為低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環境。條款設計以鼓勵、引導、支持、保障為原則。同時,考慮到低空經濟安全風險高的特征,嚴格落實管得住才能放得開的要求,將“安全托底”作為發展第一原則,設立“安全監管”專章,系統規定“三管三必須”、反制能力建設、飛行安全主體責任、全周期管理、數據安全監管等制度,以堅實的“軟硬基建”保障低空飛行安全有序,實現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平衡。
二是強化統籌融合。低空經濟涉及軍地民三方、涵蓋研產銷運修各環節,建立高效協同機制是破解空域管理難題的關鍵。《條例(草案)》建立低空空域軍地民協同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聯動機制,明確發展改革部門統籌協調、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主抓裝備制造、交通運輸部門牽頭運輸應用和飛行服務保障、公安機關負責安全防控和反制能力建設,細化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依托低空智能網聯系統打造“一網受理、一網通辦”的協同服務體系。
三是突出云南特色。《條例(草案)》堅持問題導向,積極回應企業關切的飛不起來、場景單一、基礎設施滯后等痛點堵點。立足我省高原山地、立體氣候、面向南亞東南亞的獨特區位優勢,因地制宜、分類引導。在產業發展上,重點支持適應高原環境整機研發制造及配套產業集聚;在場景培育上,重點支持高原特色農林植保、復雜地形物流配送、低空文旅融合、高原山區應急救援等特色場景;在產業開放上,打造面向南亞東南亞的低空經濟出口樞紐和“彩云飛服”服務品牌等。
四是堅持應用牽引。低空經濟發展以應用場景為牽引,有場景才有“飛行”需要。《條例(草案)》將應用場景單設專章,圍繞低空生產作業、低空運輸、低空消費、公共治理等領域,系統培育規模化應用場景。以應用場景牽引制造業集聚,牽引高原高寒場景中運力不足、電池性能衰減、山區信號盲區等技術難題在使用中迭代升級,牽引配套規劃起降基礎設施和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等飛行保障設施建設,實現場景、空域、設施、產業一體謀劃、協同推進。
五是預留改革空間。《條例(草案)》注重總結提煉我省探索形成的有效做法并上升為法規制度,如將政務服務的統一調度與一飛多用等做法納入條例,使實踐成果具有更強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同時,考慮到低空經濟技術迭代快、業態模式新,《條例(草案)》堅持前瞻性與包容性相結合,對尚處于探索階段的領域不作過多確定性規定,在空域管理、飛行審批、安全保障等方面預留立法接口和制度彈性,努力實現“立法穩預期”與“改革求突破”的有機統一。
2. 征求意見稿
云南省低空經濟促進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優化低空經濟發展環境,促進低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低空經濟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低空經濟,是依托低空航空活動帶動相關產業創新和場景應用形成的綜合性經濟形態。
第三條促進低空經濟發展應當遵循安全托底、因地制宜、統籌融合、改革創新、應用牽引、市場主導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低空經濟發展的統籌領導,制定完善低空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低空經濟安全監管機制、低空空域軍地民協同管理機制,推動解決安全監管、空域劃設、基礎設施建設、飛行服務保障等重大問題。
第五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擬定低空經濟發展規劃政策,整體謀劃基礎設施建設、產業布局、市場培育并組織實施,統籌協調戰略規劃、產業政策、安全發展等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擬定實施低空產業技術創新支撐政策,推動低空裝備制造技術攻關、無線電監測及頻率資源管理、生產企業規范管理等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培育和拓展低空運輸應用場景,推動構建綜合立體交通運輸體系,協同做好低空空域劃設和飛行服務保障等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低空違法犯罪行為,推動地面偵測反制能力建設,協同做好低空飛行安全防控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低空經濟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低空經濟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治理機制,提供宣傳教育、信息交流、技術培訓、咨詢指導等服務。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參與低空經濟活動,在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標準制定、場景應用、國際交流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章安全監管
第八條發展低空經濟必須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強化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低空經濟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也不得以其他非法手段干擾或破壞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正常飛行。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偵測、識別、預警和處置能力建設,提升對重點、敏感區域及設施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能力;依法查處非法生產、銷售、運輸、持有、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等違法行為。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低空安全應急管理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健全信息互通、協同配合的應急處置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組織、實施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落實實名登記、激活、運行識別等強制要求,主動采取事故預防措施,對飛行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第十二條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遵守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依法承擔產品質量安全責任。
商務、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民航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報廢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重要零部件回收、拆解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低空智能網聯系統的建設、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履行數據安全管理職責,落實數據安全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制度要求。
組織、實施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非法收集和傳輸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數據。
低空經濟公共數據資源持有者,在落實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和數據安全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開展授權運營活動。
第十四條公園、廣場、景區等戶外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加強對風箏、系留氣球、孔明燈等升空物品的安全管理,做好場地引導和風險提示,避免干擾正常低空飛行活動。
第三章應用場景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足本行政區域資源稟賦特點,制定低空經濟應用場景的政策措施,按照先載貨后載人、先隔離后融合、先遠郊后城區的原則,圍繞低空生產作業、低空運輸、低空消費、公共治理等領域,培養和推廣低空經濟規模化應用場景。
第十六條農業農村、林草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推進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農情監測、播種施肥、病蟲害防治、農資運輸、林草監測防控等生產作業領域的應用。
第十七條鼓勵和支持能源、交通、水利等部門以及相關國有企業,有序開放公共基礎設施低空安全巡檢應用場景,培育專業化低空巡檢服務市場。
第十八條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推進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測繪勘探、工程建設管理、江湖庫監測、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的規模化應用。
鼓勵和支持無人駕駛航空器在氣象立體探測、災害監測及人工影響天氣等方面的應用。
第十九條鼓勵在山地、礦區、廠區、建筑工地等區域,利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物料、設備等物資的低空吊裝運輸;鼓勵大型工廠利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自動分揀、配送等作業。
第二十條交通運輸、商務、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推進無人駕駛航空器集中倉儲至終端物流配送、大載重低空貨運航線運營等領域的規模化應用,推動低空物流融入多式聯運體系。
第二十一條在符合安全管理規定的前提下,鼓勵使用直升機、通用航空飛機等成熟航空器,依托支線機場、通用機場開展短途航空運輸;穩妥有序推進電動垂直起降航空器載客運輸。
第二十二條文化和旅游、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低空飛行與文旅產業融合發展,培育低空文旅消費市場,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發具有特色的低空旅游廊道,規范發展空中游覽、航拍旅拍等低空體驗新業態。
第二十三條教育、體育等部門應當推進航空飛行營地建設,推廣航空運動項目,舉辦航空運動賽事,開展青少年航空科普、航空研學等教育活動,挖掘和傳承云南百年航空歷史文化資源,促進低空航空運動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城市治理、政務服務等領域的統一調度與一飛多用,提升資源利用效率和跨部門協同能力。鼓勵和支持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社會專業力量參與低空公共服務。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監測預警、災情偵察與信息收集、應急通信、物資投送、消防滅火、搶險救援等領域的常態化應用。
鼓勵和支持社會應急救援力量配備低空救援裝備,并將其納入政府統一調度指揮體系。
第二十六條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推進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血液制品、檢測樣本、供體器官等臨床急需物資跨區域運輸,以及急危重癥院前急救等場景中的應用。
第二十七條鼓勵和支持企業結合本省自然條件和資源稟賦,探索低空經濟新業態與新模式;支持開展適應高原特性的低空飛行服務,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低空經濟品牌。
第四章基礎設施
第二十八條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牽頭編制全省低空基礎設施的總體布局與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州(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低空飛行需求,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低空基礎設施布局與規劃,報省發展和改革部門同意,納入省級總體布局后實施。
低空基礎設施布局與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綜合交通運輸、新型基礎設施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九條低空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堅持需求導向、適度超前、集約高效、安全綠色的原則,優先利用既有設施進行適配性改造。
低空基礎設施項目的核準、備案,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確定的主體和權限進行。
第三十條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依法參與低空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
鼓勵使用者付費收入能夠覆蓋成本、具備一定投資回報的低空基礎設施項目,采取特許經營模式投資建設和運營。
第三十一條低空飛行需求集中、應用場景成熟的地區,應當綜合考量適飛空域、航路航線、空域劃設等因素,合理布局、分類建設低空飛行起降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大型公共建筑及重要基礎設施,應當同步規劃和預留低空飛行起降設施空間。
鼓勵支線機場、通用機場開展保障低空飛行的適配性改造;鼓勵社會資本在未建設支線機場、通用機場的地區,投資建設簡易跑道型起降設施。
第三十二條鼓勵和支持電信經營者優先利用現有設施加強低空通信網絡覆蓋,并在信號薄弱區域開展補盲建設。支持飛行活動密集區、安防重點區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推進低空通信專用網絡建設。
鼓勵和支持建設單位根據低空飛行活動需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導航基礎設施建設。
鼓勵和支持建設單位根據起降基礎設施布局、航路航線劃設、飛行活動密集區域、重點管控區域位置等因素,分類分級開展低空監視設施建設。
氣象部門應當結合高原低空飛行特點,會同相關部門在重點區域、航路航線及起降點周邊加強氣象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十三條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地區和企業,聚焦高原、高寒等關鍵細分領域,建設適航驗證、檢測認證、標準符合性測試與監測等質量技術基礎設施及支撐平臺,并積極申報國家級資質。
第三十四條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組織建設省級低空智能網聯系統,全面安全接入有關部門和屬地運營單位數據,并與低空飛行綜合監管平臺、飛行服務調度等系統實現信息交互。
具備條件的州(市)可以建設低空智能網聯系統,并接入省級智能網聯系統。不具備建設條件的州(市)通過遠程接引、本地部署等方式依托省級低空智能網聯系統,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低空飛行監管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低空基礎設施的安全監管。
低空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范和標準,定期開展維護保養、升級改造等工作,保障低空基礎設施安全、穩定和高效運行。
第五章飛行服務
第三十六條州(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托低空空域軍地民協同管理機制,積極推動在本行政區域內分類劃設適飛空域和管制空域。適飛空域和管制空域的具體范圍通過低空智能網聯系統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州(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托低空空域軍地民協同管理機制,推動低空航路的科學設置。經批準設置的低空航路,應當通過低空智能網聯系統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三十八條組織、實施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通過低空智能網聯系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飛行活動申請、報備飛行計劃。
第三十九條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無需提出飛行活動申請的,應當在飛行活動前通過低空智能網聯系統查詢空域情況。
第四十條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通過低空智能網聯系統及時為組織、實施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飛行情報、告警提示、信息發布等服務。
第六章產業發展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區位優勢、產業基礎、資源稟賦等要素,制定有針對性的產業促進政策,引導企業錯位發展、特色化發展。
重點支持適應高原環境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和通用航空整機研發與制造;同步牽引復合材料、飛控系統、航電系統等產業協同集聚。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市場主導、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機制,聚焦高原適應性的航空動力、飛行控制、智能避障等關鍵技術,推動低空經濟領域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創新載體建設,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引進、培育、壯大產業鏈供應鏈核心企業,支持整機研發、制造、運營、實驗驗證、檢驗檢測,并與新能源、人工智能等產業融合發展。
第四十四條鼓勵和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發展低空航空器運營、補能、維修、回收及人員培訓等專業化服務。
鼓勵和支持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信息交流、知識產權、成果轉化、檢驗檢測等服務。
第四十五條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組織制定和完善適應高原環境特點的低空經濟標準體系。
第四十六條鼓勵和支持低空經濟領域行業組織、企業等通過舉辦專業會議、展覽展示等活動,搭建成果展示、供需對接、產業合作等低空經濟交流平臺。
鼓勵和支持企業開展新品發布、驗證測試、場景演示等活動,推動創新成果轉化與產業鏈協同發展。
第四十七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低空經濟產業國際合作,鼓勵企業在遵守國家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拓展國際市場,打造面向南亞東南亞的低空經濟出口樞紐。
鼓勵企業依法出口無人駕駛航空器整機、核心零部件及低空應用解決方案。
商務、海關等部門應當加強對低空經濟出口企業的政策指導、合規培訓等服務保障,優化通關流程,提供通關便利。
第七章綜合保障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立足低空經濟產業特點,開發知識產權質押、供應鏈金融、低空飛行數據授信等金融產品,適配低空經濟領域差異化融資需求。
鼓勵和引導保險機構開發覆蓋低空研發試驗、生產制造、飛行運營、基建配套等全產業鏈的商業保險產品,為產業發展提供風險保障支撐。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低空經濟產業項目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合理安排用地指標,統籌保障低空基礎設施、產業園區、試飛測試場地等建設用地需求。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低空經濟多層次人才支撐體系,加強產業急需人才的培養和引進。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開設低空經濟相關專業或者課程,建設產教融合實訓基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職業培訓體系,加強低空經濟領域的專業化、標準化培訓。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低空經濟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引導企業開展海外專利布局和商標注冊。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組建知識產權創新聯合體,促進低空經濟領域知識產權交易、許可、質押融資等市場化運用。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27年XX月XX日起施行。
來源:云南省發改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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