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國官方法律公告刊物《皇家公報》發布了酒精飲料管制委員會的新規,宣布對八類公共場所的酒精飲料銷售和飲用實施更嚴格的限制。
這項新規是對2008年頒布的早期法規的更新。當局表示,新法規旨在維護公共秩序,提高交通樞紐的安全,并使執法與當前的社會狀況相適應。
根據更新后的規定,以下場所現已禁止銷售和飲用酒精飲料:
在道路上、在公共道路上的車輛內,以及在任何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
在火車站和列車上,除少數例外情況外(例如曼谷車站的空調區域等指定室內區域)。
在公共客運碼頭及定期客運船只上。
在全國所有公共汽車總站內。
在工廠廠區內,但持有許可證的烈酒生產設施除外,該類場所允許進行品鑒活動,且銷售照常進行。
在政府管轄或國有企業的場所內,但指定用于私人住宿、俱樂部或儀式活動的區域除外。
在由國家機關或國有企業運營的公共公園內。
在國有企業設施內或其他政府管控區域內。
這些通知在5月12日發布公告后立即生效。違反者可能根據《2008年酒精飲料管制法》承擔法律責任。
PS:部分內容和圖片源自thedrink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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