擊藍字 關注我們
譚浩俊
文章首發于“譚浩俊”,歡迎大家在朋友圈和微信群轉發。公眾號及其他平臺轉載請在后臺留言
河北承德車內強奸案越來越撲朔迷離了。
據大風新聞報道,從報警稱被強奸,但在收取被告王明(化名)母親30萬元并簽署諒解書后,被害人劉麗(化名)先后5次向警方稱其系自愿與王明發生性關系。
![]()
我們先來看一下劉麗是如何說明自己是自愿與王明發生性關系的。
她說,事后報警的原因是覺得王明沒有戴避孕套不衛生,而諒解王明的原因是因為“和對方見面后感覺都不錯,想向情侶方向發展,后來了解到強奸罪的處罰很重,不想讓他受到這么大的處罰”;
“當時報警說自己被強奸是當時情緒比較激動,我和王明發生了沖突,當時我認為我是被強奸了,因為王明在和我發生性關系時我的內心有過猶豫,但是后來想想當時也算是同意了”;
“感覺一開始的情緒影響了自己的判斷,所以自己想通之后我和王明當時發生性關系時應是我自愿的,只是在我和王明發生性關系時,王明說的話我不能接受,所以我和王明發生爭吵”。
在和王明發生性關系之前,對方沒有毆打、威脅、恐嚇過她,雙方之間的爭吵、肢體沖突出現在發生性關系過程之中及之后;
雙方之間的爭吵、肢體沖突出現在發生性關系之后。
![]()
從劉麗的這些表述來看,應當都顯得非常自然,也都符合邏輯關系與男女發生性關系時可能發生的現象。
如果這一些全是虛構的,就不可能說得如此完美而符合實際情況,很有可能是其當時心理活動的表現。而更有可能是,在發生性關系時,自己是自愿的,只是發生性關系后,覺得吃虧了,就開始報警了。
問題來了,劉麗說的這一切,到底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是可信的,哪些是不可信的,就需要警方補充材料,也需要法院進一步深入調查了。
假如認定王明具有強奸行為,那劉麗在收到坦王明母親30萬元后所說的這一切,當如何理解,是因為30萬元而編造出來的嗎?如果是編造出來的,是否存在借案件敲詐之嫌呢?
要知道,諒解與自愿完全是兩回事。諒解是承認強奸的事實,只是被害人不予追究,法院在裁決時,可以適當考慮從輕處罰或緩刑。
如果是自愿,就不存在強奸的問題,對王明的判決就是錯誤的。
假如認定王明沒有強奸行為,那劉麗報警并認定王明強奸,就是誣告,王明可以反訴劉麗,起訴其誣告,要求法院追究其法律責任,還可以要求劉麗公開道歉。
![]()
而從一審法院的判決來看,是以強奸罪予以判罰的,只是被害方選擇了諒解,可以從輕處罰,故判決緩刑。
但是,劉麗5次向警方表達自愿的想法,又當如何看待呢?畢竟,其表達的意思是非常可信的,也是層層遞進的,可以作為重要證據采納。
如此一來,就形成了兩種截然不同的結論,亦即王明不是強奸,而是劉麗誣告,不僅不要追究刑事責任,給予劉麗的30萬元也可以收回,且要追究劉麗的誣告責任。
王明還是強奸,但面對劉麗對警方所說的“自愿”,且連續5次表述是自愿的,繼續判決強奸是否合適,是否符合法律規范,值得思考。
有網友說,應當判男的強奸,判女的詐騙。這話有點絕對,但是,卻不是完全沒有道理。男方說沒有強奸,女方前面說是強奸,后面說是自愿,再到后面操作難度大后,又說是沒有弄清楚“諒解”與“自愿”的關系,完全是胡扯。
![]()
到底是強迫還是自愿,到底是強奸還是敲詐,需要好好地分析與思考,不要人云亦云,也不要草率判決,如果女方給予警方5次表述都認為是自愿的,還有什么理由不能認為男方是冤枉的呢?而女方存在敲詐含義呢?不然,5次自愿從何說起呢?為了30萬元,可以不顧事實嗎?為了30萬元,就可以不顧法律尊嚴和權威嗎?為了30萬元,可以將此前的一切推翻嗎?難道這樣還不是為了錢而出聲自己的身體和尊嚴?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