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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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民間借貸等糾紛里,常出現“債務已逾期,雙方重新約定履行期”的情形。債務人往往認為,重新約定履行期后,原逾期行為的賠償責任就隨之免除,只需按新約定期限履行即可;而債權人則主張,新約定僅延長履行期限,原逾期產生的賠償責任不應免除。
那么,逾期債務再次約定履行期,債務人逾期賠償責任是否免除?
最高院在《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訓中心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逾期債務再次約定履行期,除非債權人明確表示免除原逾期賠償責任,否則債務人的逾期賠償責任不免除;新約定僅變更履行期限,原逾期行為造成的損失,債權人仍有權主張。
裁判觀點簡析
本案二審判決結合《民法典》合同編相關規定,明確了逾期債務重約履行期后賠償責任的核心裁判規則,提煉出三大關鍵要點:
1. 重新約定履行期,不當然免除原逾期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明確,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逾期履行債務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違約責任,該責任系基于原逾期行為產生,獨立于履行期限本身。雙方重新約定履行期,僅系對債務履行時間的變更,并非對原逾期違約責任的免除,除非有明確約定,否則原逾期賠償責任依然存在。
2. 免除逾期賠償責任,需債權人明確意思表示。
本案中,雙方補充協議僅約定新的履行期限,未就原逾期違約金的免除作出任何明確約定,不能推定債權人放棄主張原逾期賠償責任的權利。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債務人主張免除原逾期賠償責任,需舉證證明債權人有明確的免除意思表示(如書面約定、明確聲明等),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3. 新約定期限逾期,需另行承擔賠償責任。
重新約定履行期后,債務人若再次逾期,構成新的違約,需按新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新的逾期賠償責任;原逾期賠償責任與新逾期賠償責任并行,互不沖突,債權人可同時主張。本案中,府河苑公司既存在原逾期行為,又存在新約定期限逾期行為,應分別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實務指引:雙方規避風險的3個關鍵
1. 債權人:重新約定履行期時,明確原逾期賠償責任的處理方式,要么書面明確免除,要么明確繼續主張,避免后續爭議;若未明確約定,需留存原逾期的相關證據(如逾期憑證、損失證明等),便于后續維權。
2. 債務人:若希望免除原逾期賠償責任,務必在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債權人自愿免除債務人原逾期產生的全部賠償責任”,留存書面證據;若無此約定,需做好承擔原逾期責任的準備,避免僥幸心理。
3. 雙方:補充協議應明確履行期限、逾期賠償標準、原逾期責任處理等核心條款,避免模糊表述;涉及大額債務,建議留存協商記錄、書面確認文件,防范后續舉證風險。
周軍律師提醒:重新約定履行期是雙方協商解決債務的方式,但不能成為債務人逃避原逾期賠償責任的借口。債權人應堅守自身權利,未明確免除的,及時主張原逾期賠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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