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天津市寶坻區張國發訴天津市寶坻區霍各莊鎮政府強拆其蔬菜大棚的行政訴訟委托代理人,由于不服未經解決卻以重復訴訟為由不予立案的(2026)津0115行賠初2號行政裁定書,我于2026年1月23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立案庭應在7日內決定立案與否,但我卻在等待了近120天才等來了天津一中院于2026年5月12日給我發來的一份奇怪的文書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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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這份《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文書審批表》記載:該份文書的名稱是(2026)津01行終255號,承辦部門是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承辦人:侯剛。立案日期:2026年3月30日,審限屆滿2026年6月30日。第二審批人:康艷,審批結果:同意。審批時間:2026年5月11日14時。呈報人:侯剛,提起審批時間:2026年5月11日13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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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說中級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應當是嚴肅且準確,而看了這份《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文書審批表》,卻使我陷入了五里云霧之中。在該表中既已明確記載了提起立案審批的時間是2026年5月11日,批準時間是2026年5月12日,怎么立案時間卻是2026年3月30日?而在該表中記載的結案時間是2026年6月30日,可審批立案時間卻是2026年5月12日,僅有18天的審期,依據的又是哪條法律?還有,本案是對一審不予立案提起的上訴,而對立案與否的審查期限僅是7天,可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怎么竟用了110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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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說,我代理了幾十年的訴訟,還是第一次收到這樣的審批表,從表中的內容來看,并沒有需要當事人簽字的欄目,可怎么卻給當事人發來了呢?是天津一中院立案庭的辦案程序混亂,還是法官涉嫌瀆職枉法?據傳,法院辦案從來都是有兩份卷,一份是公開的,可以查看,一份是內部保密的,不可查看,而我手中的這份亂七八糟的文書審批表,大概就是內部保密卷中的,只不過是鬼使神差地到了我的手中。不僅如此,還有更讓我不明白的是,立案庭審查立案與否的期限是7天,不予立案的下裁定告知,決定立案的移送相關各審判庭審理,而據這份審批表記載,用了近120天才批準立案,且還是由立案庭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可見不僅程序嚴重違法,與各相關業務審判庭也無任何業務和職責區別,如此之立案庭既管立案又管審判,豈不是法院只有一個立案庭就足矣,還用那么多的審判庭和法官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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