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賠爭議:垂體瘤壓迫視神經,醫生說開顱風險高,保守治療,保險公司不賠
客戶孫女士因持續頭痛、視力模糊就醫,MRI確診“垂體腺瘤(良性腦腫瘤)”,腫瘤已壓迫視交叉。醫生評估后認為:開顱手術風險高(年齡大、基礎病多),且腫瘤未急迫到必須手術,建議藥物治療及定期隨訪。孫女士未接受開顱或放療。
申請重疾險理賠50萬元時,保險公司以合同約定“良性腦腫瘤須實際接受了開顱手術或放射治療”為由,拒賠。
二、澤良策略:以“疾病本身嚴重性替代治療方式”為核心
我們接受委托后,并未被“未手術”的表象所困,而是從重疾險的保障本質——補償嚴重疾病帶來的經濟損失——出發。
核心論點:良性腦腫瘤的“嚴重性”不應以是否愿意或能夠承受開顱手術為標準。
我們向法庭闡明:孫女士的垂體腺瘤已產生明確的壓迫癥狀(視力障礙、頭痛),具有臨床治療必要性。選擇保守治療是醫生基于其身體條件的合理決策,而非疾病不嚴重。如果必須選擇開顱才能獲賠,等于迫使高齡或體弱患者冒險手術,違背醫學倫理和患者利益。
合同條款的“治療方式限定”應予突破。
我們援引《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相關司法判例:保險公司不得以被保險人選擇的治療方式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拒絕賠付合同約定的疾病。當疾病本身已達到嚴重程度,治療方式應由醫生和患者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保險不應“越俎代庖”。
神經外科專家意見:腫瘤位置和壓迫程度決定嚴重性。
專家出具意見:垂體腺瘤壓迫視交叉若不干預,可導致永久性視力損害甚至失明。該疾病的嚴重性不亞于已行開顱的腦瘤患者。合同條款將保障限定于“開顱者”,缺乏醫學合理性。
三、勝訴結果:法院認定“疾病嚴重即應賠付,治療方式不設限”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女士所患良性腦腫瘤已引發明確臨床癥狀,符合重疾險對“良性腦腫瘤”的醫學定義。合同以特定治療方式作為理賠前提,不合理地限制了被保險人的權利。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全額支付50萬元重疾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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