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賠爭議:救命藥從院外藥店購買,百萬醫療險說“不認外購發票”
客戶郭先生患肺癌,基因檢測顯示適用奧希替尼靶向藥。但該醫院藥房因庫存等原因無法提供,主治醫生開具外購處方,指定院外醫保定點藥店購買。郭先生自費購藥,每盒約1.5萬元,半年花費30萬元。
申請百萬醫療險理賠時,保險公司以“合同約定醫療費用須在醫院內發生,院外購藥的發票不屬于認可范圍”為由,全額拒賠。
二、澤良策略:以“合理且必需的醫療費用”突破“院內”限制
我們接受委托后,并未被“外購”二字所困,而是從靶向藥治療的必要性及醫療實踐的現實出發。
核心論點:外購靶向藥是因醫院藥房客觀上無法供藥所致,系合理醫療行為的延伸。
我們向法庭闡明:郭先生所需的奧希替尼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納入醫保目錄的標準靶向藥,醫生處方明確、患者真實用藥。醫院藥房缺藥是醫院管理問題,不應由患者承擔后果。如果患者因此無法獲得保險賠付,相當于要求患者“無藥可用”或“換家能供藥的醫院住院”——后者不切實際且延誤治療。
法律依據:外購藥在特定條件下屬于“合理醫療費用”。
我們援引多地高院關于外購藥理賠的司法指導意見:當外購藥品系醫生處方指定、用于治療合同約定的疾病、且該藥品具有不可替代性時,保險公司不得以“非院內發票”為由拒賠。此外,《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公司不得以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診療方式為由,拒絕賠付必要且合理的醫療費用。
構建完整證據鏈:處方+病歷+用藥合理性證明。
我們指導郭先生完善證據:醫生書面說明“因本院藥房缺藥,建議院外指定藥店購買,該藥品為治療必需”;藥店出具有效發票及售藥記錄;醫保結算單顯示該藥品已納入醫保但院內缺貨。形成閉環證據鏈。
三、勝訴結果:法院認定“外購靶向藥屬于醫療險保障范圍”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先生外購靶向藥系醫療必需,非個人選擇替代方案。保險公司以“發票非院內”為由拒賠,違背了醫療險補償合理醫療費用的根本目的。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全額支付30萬元藥品費用。
救命藥在哪里買,不應成為保險拒賠的理由。當醫院藥房“掉鏈子”,保險更不該“掉鏈子”。 澤良保險法團隊致力于為癌癥患者打通“外購藥”理賠通道,讓先進療法不再因流程瑕疵而遙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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