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款叫“日本叮叮”的蚊香液,實際并非產自日本,僅僅是該商品的生產廠家——廣州威葵化妝品有限公司申請商標的名稱,目前,該商標還暫未注冊。
這款尚未成功注冊的商標名稱,作為商品標識后,產品在電商平臺廣為銷售,在某電商平臺銷量已達百萬件。消費者金先生向澎湃公眾互動平臺“服務湃”(https://tousu.thepaper.cn)反映稱,他是“受該商品名稱誤導”,被欺詐消費的受害者之一。
澎湃新聞調查發現,金先生購買的這款“日本叮叮”蚊香液,由廣州威葵化妝品有限公司申請商標、國內工廠生產,既非產自日本,也并非任何日本品牌授權。此外,該產品在電商平臺宣傳“長效驅蚊”“全屋無蚊”的功效備受爭議,涉嫌虛假宣傳。
針對消費者的投訴,“日本叮叮”商標申請人廣州威葵化妝品有限公司接到澎湃新聞記者電話后直接掛斷電話,截至發稿未作任何回應。
有律師分析指出,“日本”屬于公眾普遍知曉的外國地名,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產地產生誤認,依法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商家的行為同時觸犯《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構成虛假宣傳和虛假廣告。”
部分名稱系擬申請商標名,投訴者稱受“日本叮叮”誤導
據金先生介紹,他于半個月前在網上搜索“進口蚊香液”,找到了一款“日本叮叮”蚊香液,售價為52.9元,銷量顯示該產品已售出百萬件。金先生認為品牌及銷量均靠譜,于是下單進行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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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先生在京東搜索"進口蚊香液"后,平臺推薦的"日本叮叮"品牌頁面。消費者提供
然而,讓金先生沒想到的是,收到貨后,他發現產品包裝上并無日本產地標識。產品包裝信息顯示,該蚊香液的生產廠家為中國企業,包裝上也無任何日本制造或日本品牌授權標識。金先生查詢后發現,“日本叮叮”是商標品牌名,商標申請人為廣州威葵化妝品有限公司。
“我在國外見過這個產品,和我收到的東西完全不一樣。”金先生稱,該品牌標識含“日本叮叮”字樣,實際與日本無關,據他提供的產品實物照片顯示,他所購買的“日本叮叮”蚊香液,與日本的叮叮牌蚊香液包裝設計大相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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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為金先生收到的"日本叮叮"產品實物,右為在日本、香港銷售的正品包裝。圖為消費者提供
金先生認為,商家利用“日本叮叮”的擬注冊商標名稱涉嫌碰瓷進口產品,有消費欺詐嫌疑,要求平臺按假貨處理并下架商品,同時按照法律規定退一賠十。從4月17日至今,金先生持續進行維權,通過客服電話和郵件反復溝通,但未能如愿。
郵件顯示,電商平臺認為“日本叮叮”商標申請已獲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式受理,目前處于合法的申請審查階段,作為TM標,申請人依法享有使用該標志的合法權利;同時,品牌方還擁有“日本叮叮”美術作品的著作權。
新京報去年8月對市面24款驅蚊產品的核查也關注到“日本叮叮”這一品牌。該報道指出,在某電商平臺日本叮叮自營旗艦店售賣的“日本叮叮安心防叮噴霧”,其產品介紹、視頻講解及直播講解等環節均提及防蚊、驅蚊相關內容,如“長效驅蚊5個小時”“輕輕一噴遠離叮咬”等,但產品外包裝并未標注“防蚊”“驅蚊”字眼,亦未標示農藥登記證號等信息,產品介紹視頻中提到的“10%驅蚊酯”也未出現在產品成分表中。報道還指出,“日本叮叮”只是一個商標名。
涉事公司曾多次申請“日本叮叮”商標,產品在多個平臺售賣
金先生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后指出,第十條明確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他認為,“日本”作為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應被允許作為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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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威葵化妝品有限公司申請的“日本叮叮”商標,目前狀態為“商標無效”
工商信息顯示,該商標的申請人廣州威葵化妝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冊資本100萬元。2023年,該公司因不正當競爭糾紛被威發藥業有限公司起訴,原告要求停止侵權并索賠500萬元。
澎湃新聞梳理公開商標記錄發現,申請“日本叮叮”相關商標的公司遠不止廣州威葵化妝品有限公司一家。未來化妝品株式會社、深圳市韓歌美妝供應鏈有限公司、鄭國新、黃燕璇等多個主體也先后加入申請行列。據不完全統計,圍繞“日本叮叮”四個字,至少已有十余家公司或個人提交了數十件商標申請。
而廣州威葵化妝品有限公司是其中申請數量最多、持續最久的主體之一。然而,其申請的絕大部分商標均被駁回或處于異議狀態。在核心的第5類(含蚊香、驅蚊劑等)上,該公司2023年6月申請的與2024年11月再次申請的“日本叮叮”商標(申請號72521873)(申請號82168753),分別于2024年2月、2025年5月進入“等待駁回復審”階段;2026年3月30日,該公司又一次提交了第5類“日本叮叮”商標申請(申請號90869521)。此外,廣州威葵還在第3類、第21類、第35類等多個類別上申請過“日本叮叮”“日奔叮叮”“日笨叮叮”“日苯叮叮”“舊體叮叮”“RIBENDINGDING”“哈啰叮叮”等變形商標,其中部分已經注冊成功,部分處于初審或等待駁回復審或異議程序。
商標爭議持續多年,但“日本叮叮”產品在各大電商平臺的銷售并未受到影響。澎湃新聞檢索發現,該品牌已入駐國內多個主流電商平臺,包括京東、天貓、抖音、拼多多等,部分平臺設有官方旗艦店或自營店。在售產品涵蓋蚊香液、驅蚊噴霧、驅蚊膏等品類。
以某電商平臺為例,一款“日本叮叮驅蚊液”的評價數超過100萬條。另有多款產品的評價數達到數十萬條。在1688批發平臺上,大量“日本叮叮”相關產品以遠低于零售價的價格批量供應,發貨地多為廣州。
多人投訴受到商家誤導,律師稱商家行為違法
接到金先生投訴后,澎湃新聞致電“日本叮叮”商標申請人廣州威葵化妝品有限公司,在表明身份后,對方直接掛斷電話。此后澎湃新聞多次嘗試重新撥打,均無法接通。截至發稿,該公司未就“日本叮叮”品牌名稱是否誤導消費者、是否違反《商標法》等問題作出任何回應。
對此,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TM標不具有法律效力,僅為商標申請中的商業標注,不產生商標專用權。若該商標最終因違反《商標法》被駁回,商家此前生產銷售標注該商標的商品屬于違法使用,將面臨行政處罰及民事賠償。
關于“日本”二字是否違反《商標法》,趙良善指出,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除非地名具有其他含義、屬于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組成部分,且已注冊的地名商標可繼續有效。“日本”屬于公眾普遍知曉的外國地名,“日本叮叮”商標直接包含“日本”字樣,且整體無其他獨立含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同時該商標還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產地產生誤認,觸犯《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帶有欺騙性、易誤導公眾的禁止性規定,依法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商家的行為同時觸犯《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構成虛假宣傳和虛假廣告。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營業執照。”
趙良善同時表示,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電商平臺對入駐商家的商標權屬負有法定審核義務。對于僅持有TM標的商標,平臺應當進行風險標注。若平臺以“商標申請中”為由拒絕處理消費者投訴,構成審核失職,需對消費者損害承擔相應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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