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劉虎 張夢云
4月13日,遼寧省鐵嶺市昌圖縣春寒料峭,撫順市王洪杰等人涉惡案重一審在昌圖縣法院再次開庭。2025年11月18日,該案曾進行首次開庭,但還未進入實體審理,就因辯護律師申請合議庭集體回避,被審判長宣布休庭。
被告席上,63歲的王洪杰身形消瘦,這位曾經(jīng)的撫順市政協(xié)委員、線纜大亨,如今的身份是“涉嫌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本案從鐵嶺市公安局立案至今,已經(jīng)持續(xù)了近六年的時間。從意氣風發(fā)的企業(yè)家到階下囚,他的人生被徹底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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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嶺市公安局。張夢云攝
在這起因民間借貸糾紛而起的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認為,案涉?zhèn)鶛鄠鶆站?jīng)法院生效判決、調(diào)解文書認定合法有效,但王洪杰公司部分債務人為了“以刑化債”,化身“被害人”,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王洪杰等人,并提起上億元天價索賠。
這也是一場馬拉松式的審判。始于2020年的案件,在五年多的時間里,經(jīng)歷了原一審判決、上訴、抗訴、發(fā)回重審、部分撤訴、補充起訴、重一審開庭的復雜流程,至今仍停留在一審階段。
01
從實業(yè)家到“惡勢力犯罪集團頭目”
王洪杰生于1963年,是撫順市知名民營企業(yè)家。公開資料顯示,他先后創(chuàng)辦遼寧東風線纜制造有限公司、遼寧豐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撫順市東洲區(qū)世華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等多家企業(yè),是撫順市第十五屆、十六屆政協(xié)委員。
2020年9月18日,王洪杰被異地的鐵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一同涉案的,還有其子王剛、王強、其他親屬以及員工等九人。
本案的起因,是部分債務人的連環(huán)舉報。2019年起,部分債務人借“掃黑除惡”運動時機,不斷在撫順多地公安機關舉報王洪杰“套路貸”“暴力催債”“涉黑涉惡”。當?shù)毓矙C關經(jīng)調(diào)查,均認為王洪杰與舉報人之間屬于民事糾紛,不存在黑惡犯罪。
轉(zhuǎn)折發(fā)生在2020年。遼寧省公安廳指定鐵嶺市公安局成立“9.17專案組”異地偵辦,將民事糾紛變成刑事案件,并定性為“涉黑涉惡”。
“2020年10月,昌圖縣檢察院認為本案證據(jù)不足,對全案人員不予批準逮捕。2022年7月,該院在事實相同的情況下,全盤推翻之前的認定,對全案人員批準逮捕。”王洪杰的家人向有關部門反映稱,壓力之下,檢察院沒能堅持原則。
02
債務人欠債未還清提出億元索賠
2022年7月14日,昌圖縣檢察院將王洪杰等十人提起公訴,指控本案是以王洪杰為首,以李映、王剛、王強、尚旭、杜鵬為主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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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圖縣檢察院。張夢云攝
公訴機關指控,王洪杰涉嫌詐騙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虛假訴訟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高利轉(zhuǎn)貸罪六個罪名。
與此同時,王洪杰公司的債務人段雪東、王鵬、單俊安、高君、國吉華、李巍及其相關公司向昌圖縣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追究王洪杰等人詐騙罪、虛假訴訟罪的刑事責任,并提出上億元的天價索賠。
然而,公訴機關指控王洪杰、李映詐騙罪涉及四起犯罪事實,詐騙金額總共僅228萬余元,未遂169萬余元。
公訴機關指控的核心事實,集中在2014年至2016年間王洪杰公司與相關債務人的借貸糾紛。在案證據(jù)顯示,所有涉案債權均經(jīng)法院生效民事判決、調(diào)解確認合法有效,部分已進入執(zhí)行程序。
例如段雪東被詐騙案。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9月,段雪東為償還銀行貸款,向王洪杰公司申請210萬元過橋貸款,約定短期周轉(zhuǎn)后由銀行放款償還。后因銀行拒貸,雙方協(xié)商轉(zhuǎn)為民間借貸。2014年4月,王洪杰公司起訴要求償還本息,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段雪東需償還322萬余元及利息。公訴機關指控的詐騙金額,正是調(diào)解確認的利息差額51萬余元。
類似的還有王鵬被詐騙案。2014年,王鵬以辦理土地證需要資金為由,向王洪杰公司借款200萬元,實際挪作他用。后雙方于2015年重新結算,將前期利息計入本金,簽訂259萬元的《借款合同》。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確認王鵬需償還235萬元及利息。2020年,王鵬的房產(chǎn)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拍賣后,他轉(zhuǎn)而舉報王洪杰“強迫簽訂空白合同”“套路貸詐騙”。
除王洪杰外,王剛、王強、劉素英因為起訴債務人或擔任委托代理人,被指控犯虛假訴訟罪。
公訴機關指控王洪杰、尚旭、杜鵬、王帥構成尋釁滋事罪,包括兩起犯罪事實,均與討債有關。王洪杰、王剛、尚旭、杜鵬、李巖、王曉宇被指控非法拘禁罪,亦因討債而起。
03
一審判決對公訴罪名及涉惡人數(shù)均打“五折”
“我沒有做任何違法的事,本案全是人為造成的,純屬誣告陷害!”一審庭審中,王洪杰稱,到目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還欠他錢,他不同意賠償原告人損失。
王洪杰等人的辯護律師認為,首先,王洪杰等人不構成詐騙罪。王洪杰與原告人之間為正常的民間借貸關系,案涉?zhèn)鶛嘟?jīng)法院認定合法有效,王洪杰據(jù)此申請執(zhí)行債務人財產(chǎn),于法有據(jù),公訴方不應將以合法途徑救濟債權的行為認定為詐騙。且本案中借款人均系主動尋求資金幫助,簽訂合同出于自愿,損失系因自身經(jīng)營問題或銀行拒貸所致,并非王洪杰等人造成。
其次,王洪杰等人不構成虛假訴訟罪。本案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不符合以捏造的事實提起虛假訴訟的犯罪構成要件。王洪杰雖以他人名義起訴債務人,但債權客觀存在,且代持借貸獲民事法律認可,并不擾亂司法秩序。
第三,王洪杰等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本案因債務糾紛引發(fā),存在合法債務關系,屬合法討債行為,并非無事生非,不應認定為尋釁滋事犯罪;即便存在毀財行為,亦未達到立案標準;損失評估報告無鑒定人資質(zhì)及現(xiàn)場勘查,合法性存疑,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
第四,王洪杰等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一是主觀上無犯罪故意。本案源于民間借貸糾紛,被害人一方存在過錯。王洪杰等人的目的是主張債權、處理財物交接及過戶手續(xù),并無非法剝奪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主觀故意;二是客觀上無犯罪行為。相關人員主要是看守已被查封的別墅內(nèi)物品,而非看守被害人本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非法、強制、持續(xù)剝奪人身自由”的特征。被害人當晚還曾到派出所報警,其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非法限制。
本案辯護律師均認為,王洪杰等人的要債行為針對的是長期欠債不還的債務人,不符合“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認定標準,不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2023年12月27日,昌圖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本案為惡勢力犯罪集團,但涉惡人數(shù)由起訴的六人減為三人,王洪杰為首要分子,尚旭、杜鵬為組織成員;同時給王洪杰的罪名也打了個五折——認定公訴六個罪名中的三個成立,即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李映、王強、劉素英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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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圖縣法院。張夢云攝
一審判決認為,王洪杰與原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真實存在,其行為不符合“套路貸”的本質(zhì)特征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王洪杰借用劉素英、王剛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只是為了維護其真實存在債權的一種方式,并非毫無依據(jù)、無中生有,且未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故不構成虛假訴訟罪;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認定王洪杰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zhuǎn)貸他人、違法所得已達到50萬元的立案追訴標準,故不構成高利轉(zhuǎn)貸罪。
本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天價賠償請求未獲法院支持,均被駁回。一審判決認為,原告人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一審判決后,昌圖縣檢察院提出抗訴。王洪杰等被告人和原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訴。
2024年9月,鐵嶺市中級法院以昌圖縣法院原審判決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該判決,發(fā)回重審。
2025年4月,昌圖縣檢察院因證據(jù)不足,決定撤回對李映、王強、劉素英的起訴;對本案詐騙罪、虛假訴訟罪不再指控;將起訴王洪杰的罪名變更為四個,除原一審判決認定的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外,仍保留了高利轉(zhuǎn)貸罪的指控,且又增加了指控事實。
昌圖縣法院裁定準許撤回對李映、王強、劉素英的起訴;駁回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對本案指控的詐騙罪、虛假訴訟罪的起訴。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不服,再次提起上訴。2025年7月,鐵嶺中院認為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王洪杰的家人稱,重一審啟動后,昌圖縣檢察院于2025年12月再次以已經(jīng)撤回起訴的事實向法院補充起訴,指控王洪杰涉嫌妨害作證罪。
律師認為,昌圖縣檢察院對已經(jīng)撤回起訴的事實,在沒有新事實、新證據(jù)的情況下,僅僅變更罪名再次起訴,違背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424條第3款的明文規(guī)定,系違法行為。在案客觀證據(jù)亦足以證明,王洪杰不構成妨害作證罪。
04
數(shù)名被告人稱被警員電擊生殖器、肛門
2025年11月18日,王洪杰等人涉惡案重一審在昌圖縣法院開庭。
“本案被告人均稱偵查階段遭到刑訊逼供,其中兩人被電擊致傷,申請進行傷情鑒定。”王洪杰的辯護律師劉校逢當庭提出,傷情鑒定對本案證據(jù)收集的合法性具有直接重大影響,法院在沒有開展傷情鑒定的情況下就決定開庭,涉嫌掩蓋偵查機關刑訊逼供的意圖非常明顯,已經(jīng)嚴重影響了案件公正審理,且本案有三名被告人開庭前未收到傳票或通知書,程序嚴重違法,故申請合議庭集體回避。
辯護人提出集體回避申請后,本案還未進入實體審理,就被審判長匆匆宣布休庭。
王洪杰等人及其辯護律師申請傷情鑒定和合議庭回避,是因為本案多名被告人均提出辦案人員存在刑訊逼供、疲勞審訊等非法取證行為。
部分被告人遭受電擊做完筆錄后,因疫情原因看守所不收而被取保,回家當天用手機拍下了身上被電擊留下的傷痕。律師將照片提交法庭,并申請對傷痕成因進行鑒定,但司法機關一直不予鑒定,試圖強行推進庭審。”王洪杰等人的家屬向有關部門反映稱,王洪杰等人被抓到鐵嶺后,專案組辦案人員對王剛、王強、尚旭等人未經(jīng)問話,分別將他們帶到其他房間,將衣服扒光后進行毆打,將頭踩在腳下,用電棍電擊生殖器、肛門、大腿內(nèi)側、膝蓋、腳底等部位,不給吃飯,不讓睡覺。次日早上才開始錄口供,依據(jù)債務人惡意舉報的內(nèi)容,有目的、針對性地編造訊問筆錄。
律師稱,尚旭于2020年9月18日被抓走后,在37天的審訊期內(nèi)多次遭到刑訊逼供。辦案人員用兩根電棍同時電擊尚旭的生殖器、腿部、肛門,直到?jīng)]電。37天后,檢察院因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全案不予批捕。辦案人員為掩飾刑訊逼供傷痕,違法將拘留變更為“指居”,將王洪杰、尚旭、王剛、王強安排在賓館養(yǎng)傷,兩個月后才辦理取保。2022年7月6日,尚旭再次被抓走。
“辦案人員在2024年12月4日提審尚旭,做筆錄之前,曾向其道歉。”這被律師視為“此地無銀三百兩”的間接證據(jù),要求法院調(diào)取看守所監(jiān)控。“警察在提審嫌疑人的時候,沒有必要向其道歉。”
杜鵬于2022年2月23日被取保回家當天,家人發(fā)現(xiàn)其胸部、背部有傷痕并進行了拍照,其稱是被辦案人員電擊所致。
辯護律師認為,應當對尚旭、杜鵬身上的傷痕形成原因進行鑒定,進而確定偵查機關是否存在刑訊逼供行為,是否要將相關證據(jù)作為非法證據(jù)予以排除,這直接關系到本案證據(jù)的合法性和法律事實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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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鵬家人稱杜鵬遭電擊致傷。受訪者提供
昌圖縣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公安機關有刑訊逼供行為”,對非法證據(jù)排除申請不予支持。但辯護律師指出,偵查機關提交的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存在大量缺失,部分錄像沒有聲音。
“2025年8月14日,律師向昌圖縣法院提出了對杜鵬等人傷情成因進行鑒定的書面申請,然而該院未經(jīng)鑒定就直接開庭審理。”王洪杰等人的家人稱,幾年來,他們一直向有關部門反映刑訊逼供問題,卻始終沒得到結論性答復。
被告人家人稱,正是因為辦案人員刑訊逼供制作筆錄,才出現(xiàn)了明明王強不在國內(nèi),但在尚旭、李映、李巖、王曉宇等多名被告人的訊問筆錄中,卻不約而同出現(xiàn)了王強在國內(nèi)案發(fā)現(xiàn)場的虛假內(nèi)容。公訴人雖然撤回了對王強的相關指控,但仍將上述刑訊逼供形成的非法證據(jù),作為證明王洪杰等其他被告人有罪的證據(jù)予以當庭出示。
“司法機關為了讓提出排除非法證據(jù)申請的尚旭、杜鵬撤回申請,在2025年底為他們辦理了取保,讓他們認罪認罰。在本案重一審庭審過程中,昌圖法院以尚旭、杜鵬已撤回排非申請為由,不再對本案證據(jù)收集合法性問題進行審查。”
對此,王洪杰的辯護人劉校逢當庭提出異議,稱王洪杰一方有權對包括尚旭、杜鵬的訊問筆錄在內(nèi)的全案證據(jù)提出排非申請:雖然尚旭、杜鵬撤回了排非申請,但是王洪杰及其辯護人并沒有撤回對尚旭、杜鵬訊問筆錄的排非申請。在王洪杰及其辯護人提出明確具體的線索和理由的情況下,法院應當啟動排非程序,對尚旭、杜鵬等人的訊問筆錄進行證據(jù)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調(diào)查。
05
辦案人員“跨越時空”“分身詢問”
更令律師質(zhì)疑的是,本案多份詢問筆錄存在“跨越時空”“分身詢問”“復制粘貼”的情況,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相關詢問筆錄依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
劉校逢在重一審庭審中指出,2020年6月4日,兩名偵查人員在新賓縣平頂山鎮(zhèn)淏龍畜牧養(yǎng)殖有限公司詢問證人丁某,時間為12時20分至14時50分。2分鐘后,兩人又出現(xiàn)在新賓縣葦子峪鎮(zhèn)撫順市塬浩糧油加工有限公司,詢問證人于某臣,時間為14時52分至15時30分。“百度地圖”顯示,兩地相距38.9公里,駕車需要1小時12分鐘。“但偵查人員卻能在兩分鐘內(nèi)趕到,時速高達1167公里/小時,居然比飛機還快。”
同日,另一組兩名偵查人員也出現(xiàn)類似情況:13時30分至14時20分在新賓縣平頂山鎮(zhèn)國吉華豬場詢問證人董某順,45分鐘后出現(xiàn)在葦子峪鎮(zhèn),詢問被害人單俊安,時間為2020年6月4日15時05分至15時35分。“百度地圖”顯示,兩地相距43.4公里,駕車需要1小時9分鐘。“但偵查人員在前次筆錄結束后45分鐘就開始了新的詢問,還不算在詢問后所需的收拾材料時間,以及下一次詢問前需要的必要準備時間。”
律師當庭指出,偵查人員還存在復制、粘貼筆錄的情況。比如在公訴人出示的妨害作證罪的證據(jù)中,偵查人員對高某2019年9月18日的詢問筆錄和對韓某發(fā)2019年9月20日的詢問筆錄中,就存在這種情況,甚至連名字都沒有換過來,這種詢問筆錄顯然不具有真實性。
被告人家人還反映,辦案人員為了獲取本案被害人證言,硬靠黑惡犯罪,人為拔高拼湊業(yè)績指標,還存在給被害人購買土特產(chǎn),讓被害人“配合”做筆錄的情況。
06
債務人被指為逃債誣告陷害債權人
“這些債務人均被列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有的企業(yè)早就經(jīng)營困難,欠了一堆錢。”王洪杰的家人稱,債務人的公司存在大量未履行債務,均被限制高消費。“他們不是在維權,是想把民間借貸糾紛變成涉惡刑事案件,不用還錢!”
王洪杰的家人稱,單俊安向王洪杰公司過橋貸款前就已資不抵債,卻謊稱企業(yè)年利潤千萬,并向偵查機關作虛假陳述;王鵬借款時屬于無能力償還,卻欺騙王洪杰,其借款實際被用于償還其他個人借款和信用社貸款,無力償還后又編造王洪杰斷貸、空白合同、逼迫簽約等情節(jié);國吉華以經(jīng)營豬場為名,不斷套取銀行貸款和個人借款進行放貸,被多方要債,在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騙取王洪杰借款,為逃避債務惡意誣陷王洪杰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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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嶺中院。張夢云攝
辯護人認為,相關債權債務經(jīng)法院判決、調(diào)解和執(zhí)行,均屬合法。部分債務人為達到不還錢的目的,通過微信群惡意串聯(lián),誣告陷害王洪杰等人,企圖利用掃黑除惡行動“以刑化債”。
相關錄音證據(jù)顯示,部分債務人在微信群內(nèi)教唆、指導群成員虛構王洪杰等人違法犯罪活動細節(jié),企圖統(tǒng)一口徑,串通編造虛假證言;在群內(nèi)公開辱罵公檢法機關及工作人員,鼓動群成員利用信訪政策,策劃以“實名舉報”的方式向有關部門施加壓力,并試圖集結人員上訪,通過施壓而非事實來影響案件;在群內(nèi)討論并通過發(fā)布、轉(zhuǎn)發(fā)不實視頻內(nèi)容進行網(wǎng)絡炒作,意圖制造輿論壓力。
“本案完全是人為策劃和干預司法的結果,案發(fā)至今已經(jīng)五年多了,仍未走出一審程序。”王洪杰等人的家人稱,“希望司法機關不要再無期限拖延,還王洪杰等人一個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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