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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近日,白銀市靖遠縣,吳某英駕駛二輪電動摩托車沿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人民路進泰安路北闖紅燈通過十字路口時,與張某龍駕駛的甘J02*61號小型汽車發生碰撞,造成吳某英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律鏈接
經調查取證,認定當事人吳某英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之規定,認定當事人吳某英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
交警提示
紅燈亮時,禁止通行!無論是機動車、非機動車還是行人,這都是鐵律,必須遵守!電動車在人行橫道上橫過路口或在路段中橫過機動車道,都要下車推行,切勿騎行橫穿馬路。同時,在騎行時還要規范佩戴好安全頭盔,以防突發意外給頭部造成致命傷害。
★來源:白銀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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