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區在監管方面是否存在漏洞?四川琴臺律師事務所律師、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律師顧問團成員王軼稱,景區采取的文字提醒、廣播、工作人員口頭提醒以及租賃協議等方式,已經部分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然而是否完全盡到了義務,需要結合具體事實進行實質審查。
王軼說,根據司法實踐,安全保障義務的判斷標準是“是否采取了合理防范措施”,而非僅看是否存在形式上的提醒,“在類似的案件中,部分法院往往認定景區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外,王軼也提到,景區作為經營者,其提供的租賃協議屬于格式條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如果景區試圖以該協議條款為由,主張完全免除自身的安全保障義務,這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
王軼提到,駕駛電瓶車的女童約七八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家長作為監護人,未能有效阻止孩子違規駕駛車輛,且在事故發生后操作不當,應承擔主要侵權責任,賠償男童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實際損失。而如果于女士在事發時未能及時發現危險、未能及時保護孩子,可能也會被認定存在一定的監護過失。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吳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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