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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業主聯名罷免業委會,這事兒該怎么看?
物業管理漫談 ·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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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業主聯名提議罷免業委會,在小區內引發廣泛關注
最近寧波上某城一期小區出了件大事:超過20%的業主聯名提議召開臨時業主大會,議題只有一個——罷免現任業委會全體成員。
說實話,干物業這么多年,業委會和業主之間的矛盾見過不少,但走到"聯名罷免"這一步的,還真不多。
事情經過
今年1月,上某城一期部分業主開始征集聯名簽名,最終收集到超過20%業主的簽字。根據《民法典》及相關物業管理條例,這個比例已經達到了提議召開臨時業主大會的法定門檻。
1月30日,業主代表將聯名材料送到社區,委托社區轉交業委會。按理說,材料到了,程序就該啟動了。但事情沒這么簡單。
1月31日和3月27日,屬地鎮政府和社區兩次在座談會上向業委會當面遞交材料,業委會均以"簽名材料信息不全"為由拒絕接收。鎮政府和社區在現場明確指出:20%以上業主聯名已符合法定條件,如果對簽名真實性有異議,可以跟聯名業主代表當面核對,而不是直接拒收。
截至目前,業委會仍未采取任何實際行動。屬地鎮和社區已經多次指導督促,并建議業主如認為權益受到侵害,可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和第二百八十七條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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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屬地鎮、社區多次組織座談會協調此事
站在物業人的角度說幾句
先聲明立場:物業公司在這個事情里就是個旁觀者,我們跟業委會之間是委托服務關系,業主是業主,業委會是業委會,物業公司不該也不愿介入業主內部的博弈。
但從行業經驗來說,我想講幾個實實在在的問題。
第一,業委會拒收聯名材料的做法,法律上站不住腳。20%業主聯名提議召開臨時業主大會,這是《民法典》明確賦予業主的權利。業委會作為執行機構,有義務接收材料并啟動程序,而不是反過來設置門檻。就算簽名有問題,正確的做法是提出質疑、要求核對,而不是閉門不收。你越是不收,業主越覺得你心里有鬼,矛盾只會越來越大。
第二,這件事給所有業委會提了個醒。業委會的權力來源于業主大會的授權,不是誰給了你一個位子你就能坐到天荒地老。業主對你有意見、有質疑,這是正常的事情,關鍵是你的態度。積極配合、主動溝通,哪怕最后結果對你不利,至少過程是透明的,大家也認。裝聾作啞只會把事情拖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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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超過20%業主的聯名簽名材料
第三,鎮政府和社區的處理方式值得點贊。沒有偏袒任何一方,既依法告知業委會應當履行的程序義務,也給業主指明了司法救濟的途徑。這就是基層治理應有的樣子——講法律、講程序、講規矩。
最后說一句:業主和業委會之間的關系,本質上就是委托和被委托的關系。委托人不滿意了,想換人,這是天經地義的事。與其想方設法擋著,不如大大方方地面對。
—— 一個物業老兵的真實想法
本文基于公開信息撰寫,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法律意見。文中涉及的具體事件以相關部門最終調查結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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