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周兆成律師。
浙江瑞安一小學女教師課間勸架,被六年級女生用鑷子戳傷右眼,鑒定為輕傷二級。涉事女生因未滿14周歲免予行政處罰,教師已申請行政復議,且已被認定為工傷。很多人問:孩子不處罰,老師的損失誰來賠?學校有沒有責任?今天一次性講清法律邊界。
法律諺語:未成年人侵權,監護人兜底擔責;教師履職受傷,學校必須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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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人必須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由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
女生雖不予行政處罰,但其父母必須全額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所有損失,年齡絕不是逃避賠償的借口。
二、學校承擔工傷保障+管理過錯雙重責任。
1.教師在工作時間、履職過程中受傷,已認定工傷,學校必須依法落實工傷保險待遇,保障醫療、誤工等合法權益。
2.校園內未管控危險物品、未及時制止暴力行為,未盡教育、管理、保護義務,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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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教師合法維權三步走。
1.民事索賠:向法院起訴涉事學生及其監護人,主張全額人身損害賠償;
2.工傷落實: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學校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3.行政救濟:繼續推進行政復議,固定案件事實與程序證據。
最后周兆成想說:懲戒有年齡底線,但賠償無年齡豁免。教師挺身而出護學,法律必須為其撐腰,絕不讓盡職教師流血又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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