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濟南歷城法院一紙判決,讓持續發酵的小米SU7 Ultra“挖孔機蓋”維權案迎來關鍵節點。全國首例判決認定官方宣傳夸大,判令退還2萬元定金,卻駁回車主三倍賠償訴求。車企性能宣傳與實際不符,邊界究竟在哪?
事件經過
2025年3月,山東菏澤車主王先生與濟南小米景明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小米SU7 Ultra購車協議,加價42000元選配碳纖維雙風道前艙蓋。小米官方曾宣傳該挖孔機蓋具備雙風道空氣動力學導流、散熱功能,完全匹配原型車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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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車核驗后,王先生發現量產車型挖孔機蓋僅為外觀裝飾,開孔未與車身風道連通,無宣傳的導流散熱功能,與描述嚴重不符。隨后,王先生訴至法院,請求解除購車合同、全額退還2萬元定金、三倍賠償艙蓋價款12.6萬元,并主張雙倍返還定金共計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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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宣傳夸大違誠信,不構成消費欺詐
法院審理查明,小米汽車相關宣傳用語存在明顯夸大,濟南經銷商行為違背民事交易誠信原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同時認定,案涉機蓋是外觀選配附件,不影響整車核心行駛與安全功能,未致合同根本目的無法實現,不構成根本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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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小米方無主觀虛構事實、刻意隱瞞真相、誤導消費者的故意,不構成消費欺詐,駁回車主三倍賠償、雙倍返還定金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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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判決:解除雙方2025年3月簽訂的購車協議;濟南小米景明汽車科技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10日內返還車主2萬元購車定金;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維權車主王先生表示,訴訟旨在堅守消費公平、厘清選配宣傳權責,認可退還定金結果,經律師建議不再上訴。此次判例明確新能源汽車選配零部件宣傳邊界,對國內新能源汽車營銷合規、同類維權糾紛審理有重要參考意義。截至目前,全國仍有百余位同款車型車主,就挖孔機蓋爭議同步開展司法維權。
那么問題來了,在新能源汽車營銷中,裝飾性配件被標注實用技術功效的行為,究竟應如何界定“消費欺詐”與“夸大宣傳”的法律邊界?
律馳駕道觀點
差之毫厘,謬以千里——從小米挖孔機蓋案看消費欺詐與夸大宣傳的法律邊界
小米SU7 Ultra“挖孔機蓋”維權案一審落槌,法院認定小米存在“夸大宣傳”,卻不構成“消費欺詐”,前者讓車主拿回2萬元定金,后者則使車主三倍賠償訴求落空。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天壤之別,“夸大宣傳”觸發的是締約過失責任,以填平損失為原則;“消費欺詐”則激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懲罰性賠償機制,直接“退一賠三”。濟南歷城法院此番以精密的司法裁量,為新能源汽車營銷提供了關鍵樣本:宣傳與實際的偏離,究竟在何處跨過那道通往欺詐的法律紅線?
焦點一:主觀故意的“有”與“無”——主觀惡意是欺詐的靈魂門檻
“夸大宣傳”還是“消費欺詐”,最本質的區別就在于商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惡意。如果只是對產品既有功能進行過度美化,或者出于營銷話術的夸張(比如把“輔助駕駛”宣傳為“自動駕駛”,把“裝飾件”宣傳帶有“空氣動力學設計”),且沒有確鑿證據證明車企明知其毫無作用卻刻意隱瞞,法院往往傾向于認定為“夸大宣傳”。本案中,法院審理查明,案涉挖孔機蓋確有輕微的導流和散熱功能,并非全然虛構的功能賣點;同時小米在發現問題后主動修改了宣傳文案,并對已提車用戶和鎖單用戶贈送積分等補償措施。這些因素共同構成了法院認定其“無主觀虛構事實、刻意隱瞞真相之故意”的事實基礎。由于難以證明小米方有“虛構事實、刻意誤導”的直接故意,因此排除了欺詐的定性。
焦點二:實質影響的“輕”與“重”——偏離性質決定法律定性
案涉挖孔機蓋屬于車輛外觀選配附件,選裝價為42000元。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該機蓋“不影響整車核心行駛、安全功能,未造成購車合同根本目的無法實現,不構成根本違約”。這一判斷折射出司法在認定欺詐時對合同核心目的的倚重:欺詐之所以需要三倍賠償的懲罰性措施,是因為消費者的錯誤認知直接影響了其對合同核心條款的判斷,進而導致整個交易的基礎被動搖。若案涉選配件的功能缺陷不影響車輛作為交通工具的核心使用價值,那認定欺詐的門檻便會隨之提高。對比實踐中其他構成消費欺詐的汽車銷售案件,例如,隱瞞車輛為泡水車、事故車、調改里程表等行為之所以被認定為欺詐,是因為這些被隱瞞的事實直接侵蝕了車輛的核心使用價值,觸及了購車合同最根本的核心目的。本案案涉機蓋為外觀選配附件,不影響整車核心功能,成為法院不認定欺詐、不支持三倍賠償的關鍵依據。
焦點三:“退錢了事”還是“三倍賠償”? ——法律代價的差異折射舉證難度鴻溝
夸大宣傳與消費欺詐雖然只有一步之遙,但在法律后果上卻是天壤之別。如果是“夸大宣傳”,商家承擔的通常是締約過失責任,后果大多是退還定金或差價(如本案中的退2萬定金);但一旦被認定為“消費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面臨的將是懲罰性賠償,即“退一賠三”。巨大的賠償差異,導致了極高的舉證門檻。消費者要想拿到“退一賠三”,不僅要證明自己受到了誤導,還要拿出證據證明商家存在主觀惡意,這在實務中舉證難度很大。因此,大部分類似維權案件最后往往止步于退款和解。
小米挖孔機蓋案的一審判決,為新能源汽車營銷中“消費欺詐”與“夸大宣傳”的邊界劃定了一道清晰的司法紅線。主觀上須有欺詐故意、內容上須觸及根本功能、因果上須構成核心決策要素。對于車企而言,本案既是一次警鐘也是對未來營銷動作合規的一次明確指引。
關注我,我是江蘇無錫朱春昊律師,專辦汽車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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