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網都在抵制《監獄來的媽媽》,但很少人去分析連這個案子當年的二審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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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流出來的是該案的二審判決書,當時一審判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而女主是力爭自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的,兩個差別是前者10年以上,后者是3到7年。二審是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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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按這里面的法院認定情節和各位分析一下,節選判決書傷人情節:
“原審判決認定,2009年4月15日22時許,被告人趙曉紅在其租房臥室與其丈夫張勃因支床發生爭吵并廝打,趙曉紅退至客廳并順手將客廳桌子上的一把水果:刀拿在手里,當張勃追過來時,趙曉紅持水果刀刺向張勃胸部,致張勃受傷倒地。“
同租一屋的呂衛兵打電話報警,趙曉紅亦叫呂打電話報警。后張勃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法醫鑒定,張勃系被他人持單刃銳器刺切,致使主動脈根部破裂,引起心包填塞死亡。”
第一個細節,
“退至客廳并順手將客廳桌子上的一把水果刀拿在手里”。這個“拿刀”的動作,表明她在面對丈夫追趕時,主觀上已經產生了利用致命武器進行對抗、甚至傷害對方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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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細節,
“當張勃追過來時,趙曉紅持水果刀刺向張勃胸部”。請注意,這里是“刺向胸部”,而不是閉著眼睛胡亂揮舞。胸部是人體致命器官(心臟、大動脈)集中的部位,一個成年人應當知道用刀刺向他人胸部會造成重傷甚至死亡的結果。
哪怕她當時心里想的不是“我一定要殺了他”(沒有殺人的直接故意),但她明知拿刀刺向胸部會造成對方重傷,卻依然放任這一行為的發生(屬于間接故意)。
是否滿足正當防衛呢?
趙曉紅在廝打中退至客廳并拿到了刀。此時,雖然丈夫張勃“追過來”,但張勃手上并沒有持有任何致命武器(判決書未提及張勃持械)。
在雙方赤手空拳廝打、且已經拉開距離(退到客廳)的情況下,趙曉紅直接動用管制刀具刺向對方致命部位,其防衛手段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且具有主動傷害的故意。
因此,法院認定其具有“故意傷害的情節”在法律上是有其理據的。
這個是當時的案發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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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有一直以來,趙曉紅被家暴,恐懼或積怨而導致了當晚的悲劇發生。
判決書有一個對趙這個抗辯很不利的證據,趙曉紅的親弟弟證言:“姐和姐夫婚后關系較好,有時因瑣事吵架,但事后就好了。”
在涉及生死的大案里,如果姐姐長期被姐夫毆打,親弟弟作為女方娘家最堅實的后盾。
在法庭上面對殺死姐夫的姐姐,我個人理解,他的第一反應絕對是控訴死者:“他生前經常打我姐!我姐過得生不如死!”以此來為姐姐爭取輕判甚至免刑。
然而,連親弟弟都給出了“關系較好”的客觀評價,這在證明力上幾乎是一記重錘。
它直接向法官傳遞了一個信息:這段婚姻中或許有吵鬧,但絕沒有達到“長期家暴、積怨恐懼”的畸形狀態。
至于獄中拍攝,先拍后備,這些法律細節,超出我的認知范圍,不好評價。
我記憶中,還沒有一出電影是自己演自己犯過的案件,甚至拉來現實中的婆婆和兒子真人出鏡,這確實是影史罕見的商業噱頭。但藝術創作的底線是忠于事實。
如果所謂的‘家暴’只是她個人的臆想與抗辯,片方就必須向大眾公開說清楚。
公眾并不是不能接受刑滿釋放人員重新回歸社會,而是很難接受電影用“虛假的主充當事實”,將一樁證據確鑿的故意傷害罪,美化洗白成反抗家暴的英雄主義敘事。
聽聽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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