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社
最高人民法院5月21日發布5件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聚焦遺產管理人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堵點問題,兼顧維護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合法權益,破解被繼承人死亡后債務清償難題。
據了解,遺產管理人制度作為民法典的重要制度創新,是平衡遺產安全管理、繼承權益保障、債權依法實現的重要規則,對于促進定分止爭、減少矛盾沖突,防范遺產流失、隱匿、被侵吞風險,維護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發揮著重要作用。
這批案例體現了人民法院最大程度尊重被繼承人的生前意愿,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遺囑中明確了遺囑執行人的,遺囑執行人依法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同時,堅決遏制“假放棄真逃債”行為,繼承人不得放棄繼承同時占有、處分遺產,利用遺產管理人制度逃避依法應負的債務清償責任。
對于繼承人下落不明的,典型案例明確可以參照“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形,申請指定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對下落不明繼承人應繼承份額可以交由公證處通過提存方式代管。
案例還明確,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依法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葛甲成、黎某蘋訴某區民政局非遺產繼承人分配遺產糾紛案”中,葛甲成、黎某蘋作為被繼承人葛乙成的堂弟、弟媳,不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但在葛乙成妻子去世后,二人時常探望獨自居住的葛乙成,并在其癲癇發作時予以照顧、送醫治療,在葛乙成去世后辦理喪事及掃墓祭奠。二人對葛乙成并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而是出于親情、道義自愿提供扶助和照料。法院判決二人分得適當遺產。(記者馮家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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