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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女子誤入鍋爐房身亡,物業賠28萬——為什么背鍋的永遠是我們?
前兩天刷到一則判決,心里五味雜陳。
2025年1月3日凌晨,新疆阿克蘇一女子胡某酒后從酒吧出來,兩次推開了街邊燃氣鍋爐房的門。第二次進去后關門沒再出來。物業整整15個小時沒巡檢,等到下午5點多發現門縫冒黑煙,人已經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全身燒傷70%。
家屬把物業和開發商一并告上法庭,索賠56萬余元。
一審判決:物業承擔30%,賠償28.6萬;死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擔70%;開發商無責。
雙方不服上訴,今年5月15日,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看完這個結果,老物業人大概都懂——開發商無責是因為鍋爐房早已移交,產權和管護責任在物業公司。法律上沒毛病。但情感上,是不是總覺得:一出事,第一個被揪出來的永遠是物業?
說說我的看法:
第一,這就是我們的職業風險,躲不掉。
高危設備區域——鍋爐房、配電室、水箱間——只要是物業接管了,就必須上鎖、掛牌警示、定時巡檢。你做不到,出了事你就得按比例賠。法院認的是"是否盡到合理管理義務",不是"死者也有錯嗎"(當然這個也認,所以主責在死者)。
第二,為什么開發商經常無責?
很簡單,房子交付、設備移交完畢,后續運維不在開發商身上。除非鍋爐房本身設計違法(比如無通風、無泄爆口),否則移交后的所有"管",都是物業的事。這點必須在承接查驗階段就搞清楚,別稀里糊涂簽字接了個定時炸彈。
第三,這也是在提醒我們自己。
我讓工程部今早把所有鍋爐房、水泵房、強電井全過了一遍——門鎖能不能開?警示牌掉沒掉?巡檢記錄是不是代簽的?
別笑,很多項目的巡檢打卡是真的在"代簽"。真出了事,那張假簽名反而變成你明知未履職的鐵證。
做物業這行,背鍋是常態,但別讓自己死于"明明可以做到卻偷懶"。
那28.6萬,買的教訓就是——高危區域不上鎖 = 給自己埋雷。
共勉。有任何想法歡迎評論區聊聊。
本文基于公開問政信息撰寫,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法律意見。文中涉及的具體事件以相關部門最終調查結論為準。文中人物為化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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