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情簡介
小劉(男)與小楊(女)經(jīng)戀愛后訂立婚約,按照當?shù)剞r(nóng)村風俗,小劉向小楊給付彩禮12萬元及“三金”。隨后,雙方依照當?shù)剞r(nóng)村風俗舉行了結(jié)婚儀式并同居生活。然而,這段“婚姻”僅維持了不到兩個月,雙方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瑣事產(chǎn)生矛盾,感情迅速破裂,小楊隨即離開小劉家中并分居。之后雙方因協(xié)商返還彩禮未果,小劉訴至法院,要求小楊返還彩禮12萬元及“三金”。
裁判結(jié)果
經(jīng)審理查明,小劉訂婚時給付小楊12萬元及“三金”,系以締結(jié)婚姻關系為目的,應認定為彩禮。法院最終綜合考慮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亦未生育子女,雙方按照當?shù)亓曀着e行婚禮后共同生活僅僅兩個多月以及小楊送有陪嫁嫁妝等具體情況,判決小楊向小劉返還10萬元及“三金”。
法官普法
男女雙方僅按照當?shù)剞r(nóng)村風俗舉行結(jié)婚儀式并同居生活,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的,婚約終止后,給付彩禮一方主張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同時法院將結(jié)合雙方共同生活時間、有無共同生育子女、雙方過錯等方面綜合判定返還相應彩禮金額。故在此倡導簡約婚嫁,拒絕天價彩禮,依法登記成婚,守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jié)合當?shù)亓曀祝_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吳 丹 供稿|馬驕子
特別聲明:以上內(nèi)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nèi))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