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軍律師執業超20年,累計承辦案件已逾數百件。在他執業生涯中,曾遇到這樣一起職務侵占罪案件。本案由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DX、ZX涉嫌職務侵占罪,被告人C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由常熟市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DX系蘇州A公司原車間副主任,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間,他利用負責取用生產原材料及保管廢粉的職務便利,指使公司駕駛員ZX及快遞員王某,采用夾帶方式多次將生產原料及廢粉偷運出廠變賣,得款共計人民幣XX萬余元,其中ZX參與倒賣XX萬余元,非法獲利X萬余元。被告人C某明知涉案物品來歷不明,仍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收購,支付“貨款”XX萬余元。DX于20XX年X月X5日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初犯,且與其他同案犯共同退出全部贓款,取得被害單位諒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職務侵占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DX涉案數額XX萬余元,且系主犯,量刑面臨較重處罰。陳軍律師接受被告人DX委托后,開始全面梳理卷宗材料、核實案件細節,多次會見當事人。在梳理證據鏈時,他發現了案件中的一些有利情節。結合職務侵占罪的定罪量刑規則,他精準捕捉案件有利從輕情節,制定針對性辯護策略,全力為DX爭取從寬處罰,推動緩刑適用。
庭審過程中,陳軍律師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職務侵占罪定性不持異議,重點圍繞量刑情節展開精準辯護。他提出,被告人DX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良好,深刻認識自身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悔罪態度誠懇,符合法定從輕處罰條件;DX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配合司法機關查清案件事實,依法可從寬處理;DX與其他同案犯共同退出全部贓款,主動彌補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已取得被害單位書面諒解,有效降低了案件的社會危害程度;DX系初犯,無違法犯罪前科,主觀惡性相對較小,此次犯罪系一時糊涂,并非慣犯;DX身體有疾病,可酌情從輕考量。他懇請法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結合DX的犯罪情節與悔罪表現,對其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
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全面核查案件證據,確認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時認定DX在共同職務侵占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合議庭經評議,全部采納陳軍律師提出的辯護意見,認可DX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繳全部贓款、取得被害單位諒解、初犯、身體有疾病等多項從輕、從寬情節。綜合考量DX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性,法院認為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DX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
陳軍律師長期認為,在刑事辯護中要敢說、敢做、敢拼,不放過任何一個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的機會。從這起案件可以看出,即便被告人是主犯且涉案數額較大,但只要存在一些從輕情節,通過專業律師的精準辯護,仍有可能爭取到緩刑。對于涉及職務侵占等刑事犯罪的當事人來說,一種常見的預防方式是在日常工作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避免因一時貪念而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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