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案例:公司能否以員工所欠借款直接抵扣應付工資?
(2026)京02民終5221號
裁判要旨
勞動者在職期間向公司的借款與欠付工資爭議分屬不同法律關系,在勞動者不同意抵扣的情況下,公司不得以欠付的工資直接抵扣借款,應另行通過訴訟等方式主張還款權利。
案情簡介
許某原系某公司員工,月工資標準為18310元。2025年1月27日,某公司向許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許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某公司未向許某支付2025年1月的工資,但已為許某代扣代繳該月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共計1623.21元。
某公司主張,許某在職期間曾向公司借款16000元,要求許某返還借款,并主張該借款應與欠付工資相抵扣。許某則主張借款系另一獨立民事法律關系,不同意在本案中抵扣工資。此外,某公司還主張許某在另案仲裁執行過程中多領取了2050.57元,要求許某賠償該損失。
許某就2025年1月工資申請勞動仲裁,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某公司支付許某2025年1月1日至1月31日工資16686.79元,并駁回某公司的反申請請求。某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某公司支付許某2025年1月1日至1月27日工資差額15213.57元,駁回某公司要求許某償還借款及賠償損失的全部請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公司能否以員工所欠借款直接抵扣應付工資。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關于借款抵扣工資的問題。勞動者在職期間向公司的借款,本質上屬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與勞動爭議涉及的雙方法律關系性質不同。在勞動者明確不同意抵扣的情況下,公司以借款直接抵扣欠付工資缺乏法律依據,公司應就借款另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權利。一審法院未支持公司的主張并無不當。關于損失賠償的問題。公司主張的2050.57元系另案仲裁案件執行過程中的法律扣劃產生,并非勞動者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公司要求勞動者賠償該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例來源】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6)京02民終5221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單位,員工在職期間的借款與工資支付屬于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不得以員工欠款為由單方面抵扣工資,否則可能被認定為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面臨支付經濟補償的風險。建議用人單位針對員工借款,如希望以欠款抵扣應付費用,應在員工離職前與員工協商一致并簽署書面抵扣協議,留存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證據。
提示勞動者,如遭遇公司以借款等為由無正當理由扣發工資,有權依法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資,借款問題不屬于勞動仲裁的審理范圍,公司應另行起訴主張。勞動者在離職時應保留工資單、考勤記錄等證據,以便在發生爭議時有效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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