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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宇:論新時代的法學教育改革與法治人才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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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來源于政治與法律編輯部,作者賈宇





賈宇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

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時代化的最新成果,不僅為全面依法治國提供了根本遵循,而且為新時代法學教育與法治人才培養指明了戰略方向。習近平法治思想內涵豐富、邏輯嚴密、系統完整,其核心要義集中體現為“十二個堅持”,涵蓋黨的領導、以人民為中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依憲治國、法治體系建設、法治工作布局、法治隊伍建設和涉外法治等重大命題,構成一個科學、完整的法治理論體系。其中,關于法學教育與法治人才培養的重要論述,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對法治人才作為全面依法治國戰略性支撐力量的深刻把握。作為一名曾經在法學教育部門工作三十多年,之后轉到司法實務部門一線工作近十年的法律工作者,筆者深感,與新時代的要求相比,當前我國法治人才培養工作還存在諸多結構性問題。高等法學教育與司法實踐部門存在一定脫節,復合型法治人才供給不足,已經成為影響我國法治建設進程的重要因素。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全面推動法學教育與法治人才培養機制改革,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面依法治國工作面臨的重大課題。

一、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法學教育與法治人才培養重要論述的內涵與體系

2017年5月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政法大學考察時明確提出,“法治人才培養上不去,法治領域不能人才輩出,全面依法治國就不可能做好”,這深刻揭示了法學教育在法治中國建設中的基礎性、戰略性地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新時代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的意見》(以下簡稱《兩辦意見》),進一步系統部署了新時代法學教育改革與法治人才培養的方案。這些重要論述和政策文件共同構成了習近平法治思想中關于法學教育與法治人才培養的核心內容,其核心要義在于堅持立德樹人、德法兼修,推動法學教育與法治實踐深度融合,構建具有中國特色、世界一流法學教育體系。

首先,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法學教育的重要論述強調“立德樹人”是法學教育的根本任務。法治人才不僅要有扎實的專業知識,而且要具備堅定的政治立場和高尚的職業道德。這一要求源于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堅持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學教育要堅持立德樹人,不僅要提高學生的法學知識水平,而且要培養學生的思想道德素養。”這一重要論述將思想政治教育置于法學教育的首要位置,要求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確保法治人才始終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兩辦意見》進一步提出,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法學教育各環節”,強化習近平法治思想在課程體系中的主導地位,推動“習近平法治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培養具有堅定理想信念、強烈家國情懷和高度責任意識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這一育人理念體現了“德法兼修、明法篤行”的人才培養邏輯,是新時代法治隊伍建設的思想基礎。

其次,推動理論與實踐深度融合,是法治人才培養的關鍵路徑。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政法大學調研時特別強調:“法學學科是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教育要處理好知識教學和實踐教學的關系。”這一論斷直指傳統法學教育中“重理論、輕實踐”的結構性弊端,體現了習近平法治思想中“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以及“堅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實踐導向。法學教育不能脫離中國法治實踐,必須服務于全面依法治國的偉大實踐。《兩辦意見》明確提出要“健全法學教育與法治實務部門協同育人機制”,建立高校與立法、執法、司法機關之間的常態化交流機制,推動“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這包括鼓勵法學教師到法治實務部門掛職鍛煉,選聘優秀法官、檢察官、律師進入高校擔任實務導師,實現教學內容與法治實踐的動態對接。通過模擬法庭、法律援助、案例研習、實習實訓等多種形式,提升學生的法律適用能力、糾紛解決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真正實現“知行合一”的育人目標。

再次,構建中國特色法學學科體系,是實現法治人才自主培養的根本保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加強法學學科建設,加快構建中國特色法學學科體系”,這一要求體現了“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根本方向。《兩辦意見》進一步提出,要“優化學科專業布局,加強新興交叉學科建設”,特別是圍繞國家安全、數據法治、生態環境法治、涉外法治等重點領域培育新的學科增長點。這一戰略部署旨在打破傳統法學學科的封閉性,推動法學與政治學、社會學、經濟學、信息技術、人工智能等多學科交叉融合,回應數字時代、風險社會和全球治理變革帶來的新型法律挑戰。同時,面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強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打造“通曉國際法律規則、善于處理涉外法律事務”的高素質人才梯隊。這要求法學教育不僅要立足中國國情,講好中國法治故事,而且要具備國際視野,提升學生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的能力,服務國家對外戰略大局。構建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是中國特色法學學科建設的核心任務。

最后,體制機制創新是落實法學教育改革的重要支撐。習近平法治思想強調“堅持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并將人才評價機制改革作為重要方面。《兩辦意見》提出要“創新法治人才評價機制”,強調“不唯學歷、不唯論文、不唯資歷”,突出專業性、創新性與實用性。這一導向有利于破除“唯論文論”傾向,激勵教師投身教學改革與實踐服務,推動形成以育人實效、實踐貢獻為導向的評價體系。同時,文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才培養,支持設立專項基金獎勵優秀法治人才與教師,形成多元協同的育人格局。這一制度設計是“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理念在教育領域的延伸,是推動法學教育高質量發展的制度保障。

習近平法治思想關于法學教育與法治人才培養的重要論述,是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論與實踐融合為路徑、以學科體系創新為支撐、以體制機制改革為保障的系統性工程。這一論述不僅回應了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對高素質法治人才的迫切需求,而且為推進中國特色、世界一流法學教育建設指明了方向。這一思想體系既繼承了馬克思主義法學教育觀,又扎根中國法治實踐,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和中國特色。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應持續深化法學教育與人才培養機制綜合改革,將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兩辦意見》轉化為具體制度安排并落實至教學實踐,不斷健全法治人才培養體系,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堅實的人才支撐和智力保障。

二、新時代法學教育和法治人才培養的目標方向

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我國法學教育從恢復走向繁榮,為黨和國家法治建設輸送了大量的法治人才,法學教育培養目標也逐步從專業教育向職業教育轉變,形成了中國特色法學教育模式。在深刻變革的時代背景下,無論是前沿科技攻關、經濟高質量發展,還是高水平對外開放、國家治理現代化,都迫切需要大批既精通法學知識又熟悉國情社情民意,既具備國際視野又熟知中國司法實踐的復合型、專家型、國際型法治人才。然而,當下實踐中仍存在法治體系建設與法治人才培養不相匹配的情況,高校教育側重理論體系構建與學術研究能力培養,與司法實踐部門的需求存在一定程度的脫節,司法實務積累的豐富經驗未能有效反哺人才培育,既懂理論又通實踐的復合型法治人才供給不足,已成為制約中國法治建設的因素之一。司法機關有責任也有條件通過院校合作,把司法實踐一線需求精準反饋至法治人才培養環節前端,與高校共同優化法治人才培養模式,構建與中國式現代化相適應的法治人才體系。

(一)新時代法學教育的基本邏輯

中國法學教育的時代發展應始終服務于中國式法治現代化這一核心命題。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是中國式現代化在法治領域的具體體現,彰顯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屬性,遵循法治文明演進的一般規律,展現出人類法治文明新形態的法治現代化的嶄新樣式。司法機關與法學院校共同培養法治人才是促進法治現代化的重要舉措,是推動法學教育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彌合法學教育與司法實踐鴻溝的現實路徑。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改革目標決定了中國法學教育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首先,法學教育的目標是職業化教育。教育部《法學類教學質量國家標準(2021年版)》第一章“概述”明確指出,法學類專業教育是素質教育和專業教育基礎上的職業教育。法治人才是全面依法治國實踐的推動者,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基礎性、戰略性支撐。在中國式現代化的時代背景下,法學教育應首先符合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現實需求,培養具備專業知識和實踐能力、能夠勝任法律工作的人才,故其定位應為職業教育。法學教育作為職業教育具有其合理性。從技能培養來說,法律職業要求從業者具備特定的專業技能,如法律文書撰寫、案例分析、法庭辯論等。將法學教育定位為職業教育,可以更加注重這些實踐技能的培養。從法律行業需求來說,法律服務市場的需求不斷變化,作為職業教育的法學教育可以更加靈活地調整課程內容,以適應法律行業的發展和變化。當然,法學教育定位為職業教育并不意味要忽視或者拋棄學術教育,學術教育培養學生批判性思維和分析問題的能力,對于處理更為復雜的法律問題和法律制度創新具有重要意義,是法學教育體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其次,法學教育應反映“中國式”的基本特征。為全面依法治國培養高素質法治人才,適應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現實需要,是新時代法學教育的首要任務。法學教育需要扎根中國文化、立足中國國情、解決中國問題,總結提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中的主體性、原創性、標識性的概念、觀點、理論,構建自主法學知識體系。法學人才培養若脫離司法實踐,僅憑教材上載明的法學原理去理解現實的法律運作,極易在法律實踐中得出不符合中國實際的法律結論。法學教育應始終置于黨的全面領導之下,黨對高校的全面領導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高等教育的絕對政治保證。只有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我國的法治人才培養和法學教育體制改革才能有頂層設計和總體布局,實現統籌協調發展。法學教育應以人民為中心,致力于培養能夠解決人民群眾關切問題的法治人才,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再次,法學教育應滿足法治現代化均衡發展的要求。法治現代化均衡發展,要求在推進法治現代化過程中,注重減少地區間、城鄉間以及不同社會群體間在法治發展水平方面的差距,確保法治現代化的全面性和公平性。實踐中,我國東西部法治發展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影響因素最突出的就是法學教育資源分配不均衡。法學教育資源發達的地方人才集聚,對區域的輻射帶動效應明顯,法學教育資源貧乏的地方人才流出較多,無法帶動區域法治發展。法治人才培養要滿足法治建設均衡發展的要求,就必須優化法學院校發展布局,這是統籌法學教育資源的基礎。

最后,法學教育應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規律。中國法治建設固然需要學習、吸收域外司法制度文明精髓和基本原理,但我國有著自己的歷史文化、體制機制、國情社情,走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法學教育應在吸收、批判域外法治文明基礎上,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走符合中國國情的發展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體現為其與國情的契合、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所展現的實效。法學教育應緊密結合司法制度優勢,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借鑒國外法治有益成果,培養出既具有深厚家國情懷又具備國際視野的法治人才。

(二)新時代法學教育的實踐導向

新時代法治人才培養應建立以實踐為導向的教育培養新機制,這需要法學院校與法治工作部門的協同合作。法學是法治領域的實踐智慧,是實現善良與公平的技藝。實踐性構成了法學的學科品格,法學的實踐性決定了法學教育作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學科教育的特殊性。法學教育應當回歸實踐之學本身,高度重視學生法律實務能力的培養,突出實踐性。

從學科特點來看,法學教育的實踐性由其學科屬性決定。法學教學不同于數學、物理等自然科學的純理論教學,也不同于哲學、歷史等人文科學的思辨性教學,它更側重于培養學生在法律實務中的應用能力。法律是一種社會規則,是為解決社會問題而生,法律原理、條文也基于社會治理產生或演繹,需置于立法、執法、司法實踐語境予以理解及適用。法學學科的強烈實踐屬性構成了法學教育的特殊性,決定了法學教育要緊密貼合法律實踐、服務法律實踐。

中國法學教育歷來都重視實踐性。中國古代法學教育在形式上以官學為主,私學為補充。官學對教學的實踐性要求極高,一般須由朝廷實務部門開辦,并直接從實務部門選聘官吏教授法律,如秦代的“以吏為師”“以法為教”;魏晉至唐宋時期的專門法律教育機構“律學”,隸屬關系在廷尉、大理寺、太學、國子監等實務部門之間變動不居。私學作為官學附庸,其實踐性特征更為顯著。私學一般以法律知識淵博、德高望重的學者或官吏為師,教學內容、學制時間和考核方式均由老師決定。如西漢時期私學復蘇,法學私相授受成為主流,產生了許多法律世家;元明清時期官辦律學被取消,法學重回私學,“私學法律教育主要在州縣衙門中的幕友、官府的書吏和民間的狀師間通過師承關系、師徒相授進行”。從教學內容來說,古代的法學教育內容雖以法典律令的理論學習為主,但也有豐富的實務性內容,如秦代的法律答問、案例審判,宋代的“斷案”,清代幕學的案例匯編、法律文書寫作等。可見,古代法學教育作為官學,與司法部門直接對接,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內容,培養了大批能滿足實踐需求的司法官員,使其成為中華法系傳承的重要力量。

民國時期,中國法學教育開始融合西方法律體系和教育模式,特別是借鑒了日本和德國的經驗,并努力打破理論與實踐的界限。許多法學院校與法律實務部門建立了緊密聯系,很多教授同時在國民政府中擔任法官或司法部官員等職務,例如王寵惠、吳經熊、梅汝璈等,他們將實務經驗帶入課堂,使教學內容更加貼近實際。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在20世紀50年代、60年代的兩次院系調整后,形成了專門培養政法人才的“五院”,“五院”歸屬于政法實務部門領導,與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政法實務部門有著二十多年的隸屬關系。高校管理體制改革后,法學教育被簡單化地并入了普通高等教育體系,教育部門承擔人才培養責任,司法機關只是用人單位。在這種體制機制下,高校法學教育迎來了學術繁榮,但一定程度上出現了“書齋學者多、實務能手少”等問題。法學絕非書齋里的學問,法治人才的培養,必須深深植根于中國法治實踐的沃土,必須打破高校與社會、理論與實踐之間的體制壁壘,形成“共育、共享、共進”的良性循環格局。當下,強化司法機關對法學教育培養機制的共同參與、加強實踐能力培養,正是對這種教學實務傳統的延續與發揚。不論是從法學學科的特征還是從法學教育的歷史傳承來看,法學教育的本質始終在于實踐,法學教育要培養的始終是具有法律實踐能力的人才。

三、當前我國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法治人才培養體系主要由普通高等法學教育、成人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教育三部分構成,普通高等法學教育處于核心地位。高等院校作為法治人才培養的第一陣地,已形成了較為完整的課程體系、教學架構和專業化的師資隊伍,辦成世界上規模最大的法學教育體系,每年培養十萬余名法治人才,為全面依法治國提供了堅實的人才支撐。然而,在新時代背景下,法治人才培養仍面臨諸多結構性與機制性問題。2017年,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政法大學考察時指出了法學教育和法治人才培養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學科結構不盡合理,法學學科體系、課程體系不夠完善;社會急需的新興學科開設不足,法學學科同其他學科交叉融合還不夠,知識容量需要擴充;有的學科理論建設滯后于實踐,不能回答和解釋現實問題;有的教材編寫和教學實施偏重于西方法學理論、缺乏鑒別批判,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研究不夠深入;有的法學教育重形式輕實效、法治人才培養重專業輕思想政治素質。”這些問題反映了我國法學教育在經歷規模空前擴張后,已進入尋求高質量發展的結構優化期,亟待法學院校與司法機關的協同探索。我國法學教育與司法實務需求存在一定脫節,造成法學教學培養體系機制不能滿足實踐需求,形成畢業生“就業難”與法律實務部門“用人難”并存的現實困境。從實際情況看,當前法學教育與人才培養存在五個結構性問題。

(一)法治人才培養主體不完整

長期以來,我國法治人才培養形成了“高校前端培養,實務部門后端驗收”的分立格局。在這種格局下,法學院校是法治人才的“供給端”,而司法機關等實務部門更多是“需求端”。二者在人才培養的目標協同、過程共管、成果共享等方面缺乏穩定、高效的機制安排。高校的人才培養方案多基于法學學科知識體系和學術評價標準,而對司法實踐的前沿變化與司法機關的具體用人要求往往關注不足。作為“需求端”的司法機關雖具備明確的人才能力標準與崗位素質要求,卻難以被有效轉化為法學院校人才培養過程中的系統性培養指標。這種法治人才培養主體之間的結構性“隔閡”導致了法治人才“培養”與“使用”環節的銜接鴻溝。法學院校畢業生進入司法實務崗位后普遍需要較長的適應周期與再培訓過程,這不僅延長了人才的成長周期,而且造成了司法資源與教育資源的雙重損耗。

“學”與“用”的銜接不足揭示了法學教育的深層體制問題。目前,我國高校的管理體制分為中央部委管理與地方管理兩種。根據教育部官網披露,其直屬高校共有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75所;另外,工信部、公安部、應急管理部等有直屬高校40余所。在政法專門院校中,中國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系教育部直屬,其他則由地方管理。因此,當前綜合院校及政法院校均由教育部或地方教育部門管理。從歷史上看,由教育部門主管法學教育的模式并不是必然的、一貫的,很長一段時間以來,法學教育是由法律實務部門主管的。因此,對于法學教育管理指導體系而言,協調好政法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的關系至關重要。

法學教育應當是由法律實務部門還是由教育部門主管,早有論爭。1906年創辦的京師法律學堂是近代中國第一所中央官辦法律專門學校,系中國近代法律教育的開端,其初始隸屬于修訂法律館,由修律大臣負責日常管理,后清政府將之改為直屬法部。其學生的畢業考核,由學部與法部共同負責。同一時期,學部奏籌京師法政學堂,并于1907年2月2日在原進士館基礎上改建而成。也就是說,近代法學教育初創時就已經存在教育部門主管和法律實務部門主管兩種模式。

1952年全國高校院系調整時,我國組建了專門的政法學院,“五院四系”的概念逐步形成。北京政法學院、華東政法學院、西南政法學院、中南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等“五院”陸續組建后,相應的管理指導體制經歷了一系列演變。“五院”先是由司法部管理,1959年司法部撤銷后,政法學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1979年司法部恢復設立,政法院校又重歸司法部管理。2000年,高校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全面破解高度計劃經濟體制遺留下來的以“條塊分割”為特征的高等教育管理體制弊端,其主要抓手在于妥善解決中央部委所屬高校的管理體制問題。在“調整、共建、合作、合并”八字方針指引下,五所政法院校均脫離法律實務部門,被劃歸教育部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管理。

2000年的高校管理體制改革契合當時中央國家機關機構改革的大背景,裁并機構的同時也解決了原部委所屬高校的問題,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對于政法院校管理權的調整,需要反思的是,下放地方或劃轉至教育管理部門是否會弱化法律實務部門對于法學教育既有的指導作用。目前看來,這種教育指導作用顯著退化并實質上影響了法學教育與法律實務緊密聯系的機制依托。一方面,脫離了法律實務部門的直接指導和管理,法學教育的目標、方向失去實務焦點,偏向培養法學理論研究人才的模式,法律實務中的經驗、難點、問題無法及時轉化為法學教學素材及研究對象,法治實踐新熱點新需求也無法及時得到教學研究的回應,對為何而教、所教為何缺乏思考,導致所教非所用,所用無所教。另一方面,雖然“條塊分割”背景下有關部委主管高校模式存在的各種弊端有所改善,但在法學學科中,失去了法律實務部門的管理指導,由地方政府或教育部主管政法院校,其必然將之等同于一般學科進行管理。這一舉措在理論上違背了法律人才培養的特殊規律和法學教育的雙重屬性,在實踐上體制性地割斷了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聯系。

(二)法學專業課程設置不均衡

當前法學院校的課程體系大多按照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經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等學科專業進行劃分,較少開設與司法實務相匹配的綜合性的審判學、檢察學、律師學等課程,也缺乏系統綜合的實務教材。法學課程講授通常以教師為中心的課堂灌輸為主,學生參與度較低,場景式的現場實踐教學占比不足。現有部分實踐性課程如案例研習、法律診所、模擬法庭、庭審觀摩等通常處于輔助地位,學分占比相對偏低,且教學質量和效果參差不齊。課程設置與法治實踐的緊迫需求對接不夠緊密,針對涉外法律實務、新型刑事犯罪審判實務、金融審判實務、知識產權訴訟實務、大數據與人工智能的法律應用等前沿領域的課程開發相對滯后,難以有效滿足培養復合型、專門化法治人才的迫切需求。

目前的法學學科越來越強調與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管理學、人類學、網絡工程及自然科學等其他學科的交叉融合發展,也越來越強調復合型人才的培養,但是目前的法學教育仍無法呼應前述趨勢,缺乏完善的法學學科專業體系。同時,法學教材仍然以傳統部門法為線索,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訴訟法學等課程教材編排契合傳統的法學教育要求,但與近年來法律領域發展現狀有所偏離。法學教材更新周期較長,對于司法實踐中涌現的大量新型、疑難、復雜案例及其裁判規則反映不足。且教材編寫團隊多以高校學者為主,一線司法實務專家的參與度低,導致教材內容與當前的司法實踐前沿存在一定脫節。

目前法學教學缺乏實踐性指導評價機制,難以充分保證教學質量。我國通過相關專家委員會開展教育指導工作,但委員會中實務專家明顯不足。目前,法學教育教學相關專家委員會共有5個,其中,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全國法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的成員中有中央政法委員會、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法律實務部門專家;全國司法職業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成員中除高校專家外,也包括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等法律實務界專家。但作為法學教育核心指導組織的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均缺乏實務界專家,這是造成法學教育與法律實務脫節的重要原因之一。

總體而言,實踐教學缺乏科學規范的課程體系,使得教學內容的設置和時間的安排缺乏嚴謹性,未能與學生所學專業知識和技能形成有效對接。在教學資源配置上,實踐教學所需的資源,如豐富的案例、案卷文書、模擬法庭等,也顯得相對不足,影響學生深入理解法律實務和提升實務操作能力。在實踐教學平臺建設上,實踐教學基地的建設和管理尚未跟上教學需求,經費不足導致無法為實踐教學提供必要的物質基礎。

(三)實務師資配比不足

高水平的實務導師是培養高素質法治人才的關鍵。當前高校法學教師隊伍大多具備深厚的理論功底和學術素養,但其中多數教師缺乏司法實務經驗,這導致其在教學中更側重于理論學說的講授,而對法律規則在復雜多變現實情境中的具體運用、司法裁量的深層考量因素、庭審技巧、群眾工作方法等“隱性知識”傳授不足。民眾作為司法的服務對象,需要司法人員對他們作出可以理解的裁決,法學教育需要處理好司法的職業化與司法大眾化的關系。盡管各高校設立了實務導師和社會兼職教授,但多數情況下,實務導師僅進行零星、短期的講座或研討,缺乏系統性、持續性的課程化嵌入,難以支撐起完整、高效的實踐教學體系,從長遠來看也難以有效承擔法治人才培養的責任。對于司法機關,眾多優秀的法官、檢察官等實務專家雖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但由于本職工作任務繁重,加之業績考核評價體系與教學貢獻不掛鉤以及雙向交流渠道不暢等因素制約,難以深度、穩定地參與到高校的人才培養過程中。

法律實務專家加入法學教師隊伍存在機制性障礙。法學界、教育界已認識到法學教育引入法律實務專家授課的必要性、重要性,也進行了一些探索。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共同下發了《關于實施高等學校與法律實務部門人員互聘“雙千計劃”的通知》,要求加強高校與法律實務部門的合作,探索建立高校與法律實務部門人員互聘制度,提高法律人才培養質量。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體制機制性障礙,如法律實務專家往往缺乏高校所要求的教學職稱,而現有的職稱評審體系可能更偏重學術研究成果而非實務經驗,導致即使實務專家在法律界有很高的聲譽和豐富的實踐經驗,也可能因為職稱問題而難以獲得高校聘請。部分國家公職人員如法官、檢察官,受聘后從事法學教學是否違反兼職規定,是否可以獲取一定報酬,工作量如何計算,需要予以明確。法律實務專家在教學中可能涉及的敏感法律倫理和職業道德問題,也需要高校和實務部門共同制定明確的指導原則和行為規范。

(四)學生實習實訓質量不高

當前法學教育的各環節偏重于學生學術研究能力的培養,忽視了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法治建設對法治人才的多元化和市場化需求。由于法學院校與法律實務部門未能建立常態化合作機制,實習過程管理較為松散,缺乏嚴格的導師帶教制度、明確的實習任務清單和科學的考核評價標準,容易使學生的實習實訓流于形式,甚至出現“蓋章了事”的現象。且多數實習內容往往碎片化,學生多從事一些輔助性、事務性工作,難以全面、深入地了解司法運作的核心流程、關鍵技能和職業精神。當法學畢業生在實務部門就業時,通常需要重新接受培訓。在工作過程中,法學生存在法律實際應用能力弱、糾紛解決能力不足以及群眾工作經驗匱乏的問題。有些甚至將西方法治奉為圭臬,過分偏重書本知識和西方理論,對切實有效化解糾紛的工作方法存有抵觸情緒,不從國情實際出發,機械理解和適用法律條文,影響人民群眾對公正的獲得感。

(五)法學理論研究與司法實務需求

存在一定脫節

當前法學院校的研究更傾向于學術前沿熱點和理論體系的建構,而對于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重大、疑難、復雜問題關注不夠、研究成果的實踐操作性不強。司法機關辦案、管理和改革中面臨的大量現實難題,迫切需要理論界的智識支持,但有效的協同研究機制尚未普遍建立和順暢運行。這種研究方向上的錯位,既限制了法學理論創新發展的源頭活水和服務實踐的生命力,也制約了司法實踐水平的提升和司法改革的深化,最終限制了法治人才培養的深度、廣度和前瞻性。

四、司法機關承擔法治人才培養共同責任的實踐探索與瓶頸

基于上述問題導向,近年來各地司法機關圍繞“共擔責任”這一核心理念,與各合作高校通力協作,逐漸探索出一條“需求牽引、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合作路徑。以上海法院為例,近年來主動推進院校合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獲得了良好的社會反響,但仍存在一些深層次瓶頸問題亟待解決。未來如何持續深化這項工作,仍需中央有關部門大力指導、院校雙方和社會各方通力協作,共同推進新時代高素質法治人才隊伍建設。

第一,聚焦“法治人才培養主體不完整”難題,亟須進一步深化院校協同合作。司法機關與高校都是法治人才培養的主體。近年來,針對法治工作部門參與度較低,校內外導師協同育人機制不暢等問題,上海通過簽署并落實院校合作戰略協議、完善項目推進管理機制、搭建數字云平臺等一系列措施,擴大院校合作范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牽頭制定了《推動院校合作常態化長效化實施意見》,出臺了“特聘教授庫”“實務課程建設”等配套辦法,推動法院從主要“用人”向主動“育人”轉變,促推高校從側重“理論供給”向注重“實踐融合”拓展。同時也應當看到,目前的院校合作探索還多以地方自發、局部合作為主,雖具有活力和靈活性,但也面臨著一些共性、深層次的體制性障礙。未來應加強頂層設計,構建更加完善的協同育人大格局。在戰略定位方面,“法治人才共同培養”尚未被系統納入國家人才培養總體規劃,地方實踐缺乏穩定政策預期,難以從“短期項目”向“長期事業”轉型。在職責權責方面,法院與高校的育人邊界缺乏明確界定,責任分擔、資源共享沒有剛性約束,考核激勵機制互不貫通,全國司法機關并未達成“承擔法治人才培養共同責任”的共識,落實這種責任的工作機制仍然空缺。這些問題僅靠地方和基層的探索難以得到徹底解決,迫切需要從更高層面加強宏觀指導和戰略謀劃。在人才發展規劃時,建議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統籌指導,把法治人才協同培養更系統地納入國家相關規劃,出臺全國性院校合作指導意見,明確司法機關與高校的職責分工、合作重點和保障機制,推動協同育人從“地方自發”向“全國統籌”轉變,讓院校合作成為法治中國建設與教育強國建設的堅實紐帶。

第二,聚焦“法學專業課程設置不均衡”難題,亟須進一步改革創新課程體系。課程設置是人才培養的核心要素。近年來,上海法院針對法學課程體系長期以“部門法”為核心,綜合性審判學、檢察學、律師學等課程稀缺,司法實務教材不足等問題靶向攻堅,組織法院實務專家組團式進高校巡講,已實現首輪26家合作高校巡講全覆蓋,受眾師生超兩萬余名;與高校合作編寫《刑事審判學》等審判學系列教材,并開設配套課程,讓“教師、教材、教學”一體進校園。目前,已推動在13所高校開設53門學期制實務課程,反響良好。華東政法大學、上海政法學院等合作高校在新一輪法學生培養方案中,已吸納了院校合作中的經驗模式。但從整體來看,當前司法實務課程與經濟、科技、管理等學科深度交叉還不夠,數字經濟、涉外法治等新領域課程還未系統開設,這需要司法機關積極適應形勢變化,推動實務課程建設向更加精細化、前沿化的方向發展。院校雙方在資源共享、力量統籌方面做得還不夠,教師、教材、教學等資源尚未真正融合。這些問題不解決,將制約院校合作常態化、長效化發展。

第三,聚焦“實務師資配比不足”難題,亟須進一步破除體制機制障礙。高水平的實務導師是培養高素質法治人才的關鍵。近年來,上海法院針對高校教師實務經驗不足,現場實踐教學占比不夠,實務導師“掛名不履職”等問題,大力推動院校專家學者雙向交流,組建了“上海法院實務專家庫”,深度參與高校法治人才培養全流程;同時邀請了一批高校學者到法院掛職交流,全程參與案件審理,促推法官教學思維與教師實踐認知雙向提升。但當前高校與法治實務部門之間的體制機制壁壘依然存在,需要教育主管部門、法院系統和社會各界共同呼吁,打破院校人才交流體制機制障礙。例如,目前實務專家去高校兼職路徑還沒有被打通,有關部門對公務人員授課有次數、取酬等限制,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實務專家參與高校教學的積極性。

第四,聚焦“學生實習實訓質量不高”難題,亟須進一步規范評價體系提升實效。實習實訓是法學專業學生從理論走向實踐的關鍵環節。近年來,針對學校與實習單位之間缺乏長期穩定有效的合作機制,學生實習難以真正參與核心法律事務等問題,上海在全國率先開展由高級人民法院組織實施的實習法官助理項目。通過合作高校推薦、上海三級法院組織實施,已有3期492名優秀學生完成實習法官助理項目。項目實施堅持嚴進嚴出,學生實質性參與審判輔助工作并產出調研報告、文書、案例分析等成果,部分同學的實習成果獲得了全國法院“優秀案例分析”一等獎等獎項,學生通過深度實習鍛煉了實務技能,明確了未來的職業方向。但目前實習規模還難以滿足各合作高校需求,實習實訓評價反饋機制還需細化完善,要穩步擴大實習項目規模和覆蓋面,持續優化實習內容設計和評價體系,不斷提升實習含金量。

第五,聚焦“法學理論研究方向與司法實務需求存在一定脫節”難題,亟須進一步推動理論和實踐良性互動。法學研究應當回應法治實踐中的真問題。上海法院針對部分法學研究過于偏向理論層面探討,與現實法律實踐關聯不夠緊密的問題,與合作高校共建“數字法院研究基地”等多個特色研究基地,設立10個教授工作站,聘請高校專家擔任特聘教授,圍繞審判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開展聯合研究,產出了一批有價值的成果,并為審判業務專家培養等工作提供了智力支持。但目前理論與實踐的融合還應當更加緊密,將研究成果轉化為司法實踐指引的過程也不夠順暢,需要進一步完善研究成果向司法成果轉化的機制,真正實現“研以致用”。

五、加強新時代法治人才培養與推動法學教育體制改革的路徑展望

推動法學教育體制改革的關鍵是聚焦法律實務需求,著力破除理論教育與實踐需求脫節的體制機制藩籬。探索法學教育體制改革的路徑,應當圍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打破高校和社會之間的體制壁壘”的要求,以《兩辦意見》為依據,以符合教育工作實際為基礎,加強統籌協調,為推動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理論支撐。

(一)深化法學教育管理指導體制改革,

從根本上破除法學教育的體制障礙

其一,加強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對法學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國辦公室對法學教育工作的宏觀指導。《兩辦意見》明確要求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加強統籌規劃,中央全面依法治國辦公室加強宏觀指導。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全面依法治國工作,當然應當統籌協調法學教育工作。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應當是法學教育工作的最高領導機構,牽頭抓總,實現集中領導、高效決策、統一部署。目前,有兩方面工作亟須統籌協調:一是整合政府、司法機關、教育機構、法律實務界等各方的資源和專長,形成跨部門、跨行業的合作培養機制,推動法學教育與法律實務緊密結合,有效提升法治人才培養質量。二是發揮黨在全局中的領導核心作用,推動法學教育工作系統化發展。應當建立成立由中央相關部門組成的國家法治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實現對全國法學教育資源的統籌規劃和有效調控,確保法治人才培養與使用的高效性。中央全面依法治國辦公室作為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應強化對法學教育相關難點問題的對策研究,擬定法學教育相關政策文件和規劃方案,統籌協調司法部、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任務要求;抓好各項工作的督促、檢查、推動、落實。

其二,加強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對高等學校法學教育工作的指導。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是高等法學教育工作的具體指導部門,教育主管部門要發揮在師資隊伍建設、學歷學位設置、跨學科交流等教育綜合類事務方面的指導功能,司法行政部門要發揮在法學學科建設、培養方案制定、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的有機銜接等法律專業類事務方面的指導功能。目前,司法部的指導職能僅表現為“參與指導法學教育工作,參與指導本系統高等法律職業教育工作”,并未突出其對全國法學教育指導的主體地位。司法部不僅是參與指導單位,而且應當對全國法學教育的指導工作負總責。教育部也需要在現有職能的基礎上進行一定的調整和優化,支持政法院校圍繞法治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在招生、培養模式、課程體系、教學方式、學制設置等方面進行改革,支持政法院校改革專業教師準入、職務聘任、考核和培訓等相關制度。

(二)優化法學院校辦學模式,

構建符合新時代高素質法治

人才培養要求的制度環境

第一,探索由司法部、教育部統一共管五所重點政法院校,由司法行政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共管綜合性大學法學院模式。在政法院校中實施教育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共管機制,能夠促進政法院校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更加注重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五所重點政法院校作為全國法學教育標桿,應由教育部、司法部共同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參與管理,發揮其對普通法學院系的示范效應。多方共管機制包括:共同制定發展規劃、開展指導管理,明確學校的定位、發展目標和重點方向,確保法學院系的發展符合國家法治建設和高等教育發展的需要;共同指導教學科研、組織績效考核,支持法學院系的教學科研工作,鼓勵開展符合國家需求的學科建設和科研項目;共同提供就業指導與支持,制定針對法學院校學生的就業政策,積極組織開展就業指導活動,推動學校與企業、法治部門等開展實踐合作,提升就業競爭力。

第二,發揮好重點政法院校在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中的骨干示范作用。《兩辦意見》明確指出,推進法學院校的改革與發展,關鍵在于充分發揮重點政法院校在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中的骨干和示范作用。要在國家統籌規劃下,選擇一些基礎較好及對行業和區域發展有重要作用的政法院校和重點學科,通過重點建設,在教育質量、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管理水平和辦學效益等方面實現較大提高,帶動整個法學教育的發展。發揮好這一作用,首要的是開展新時代法學教育振興行動計劃,比照“985工程”“211工程”高校的資源投入力度,對五所政法院校進行重點建設。五所政法院校也應根據各自的特點和優勢,發展具有特色的法學教育和研究方向,培育和開設具有前沿性和實踐性的法學課程,建設培養高水平法治人才、解決國家或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基地。

第三,打破現有法學教育評價模式,構建符合法學學科特點的高等院校評價體系。當前,“985工程”“211工程”“雙一流”的評價模式難以滿足法學教育獨立客觀評價的需求,有必要建立一個新的評價體系,專門針對法學院校,并且以實務為導向,引入司法行政部門的參與,以更準確地評估法學教育的成效。新的評價體系應當突出實踐教學效果和學生實踐能力,內容應涵蓋學科結構布局、實務課程的學時和學分比例、實務導師的占比、實習評價、學生的學術能力和跨學科能力、司法考試通過率、就業率、用人單位滿意度等多個維度。此種評價體系將更全面地反映法學教育的實際成效,促進法學院校與法律實務界的聯系。為實現這一目標,可以建立由教育部、司法部、財政部、發改委等政府部門委托的專家委員會進行評估。該委員會由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實務人員以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確保評估的客觀性和專業性。評估委員會還應開展社會調查,對法律專業畢業生進行用人單位調查,建立健全用人單位評價反饋機制。

(三)完善法學教學培養體系機制,

推動法學教育與法治實務深度融合

德才兼備、理實并重的法治人才培養,不只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高等法學院校的任務,司法部門需要什么樣的人才、對人才有什么要求,都需要通過暢通的渠道,客觀、完整、及時、準確地反饋到法治人才培養的過程和環節之中。在法治人才培養上,司法部門等法律實務部門要在法治人才培養中承擔起共同責任,打破高校和社會之間的體制壁壘,推動法學教育與法治實務深度融合。

第一,優化法學學科體系。為培養實務部門所需的法治人才,應打破理論學科界限,設置與司法實務相匹配的實踐性學科,如審判學、檢察學、律師學等,學科建設由理論界和一線實務專家共同開展,確保學科的科學性和實用性。在中國法治新時代、國際形勢新格局與數字技術新革命的時代背景下,應特別注重學科的交叉融合。在傳統學科之間的交叉融合方面,可以設置法律經濟學、法律社會學、法律心理學、國家安全法學等學科;在法學與新興學科之間的交叉融合方面,可以設置人工智能法學、涉外法學、社會治理法學等新興學科,以培養高質量復合型法治人才。

第二,健全法學教學體系。增加實踐教學的比重是健全法學教學體系的必由之路。法學院校應加強與法律實務部門的合作交流,建設一批校外實踐教學基地,提供覆蓋面廣、參與度高、實效性強的專業實習機會,切實增強學生的法律實務能力。嚴格管控實習質量,設置一年至兩年的實習期作為必修課程,規范實習人員的選拔、管理和考核流程。其次,健全案例教學機制,提高案例教學課時比例、科學設置案例教學環節、完善典型案例庫等,提高學生的法律詮釋、推理、論證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實的能力。再次,完善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教學,除了配備現實版法庭場地外,注重鼓勵模擬法庭活動形式多樣化,不局限于模擬庭審流程,可拓展到法律實務的其他環節,如案件準備、證據收集、法律文書撰寫、庭前調解等。在法律診所教學方面,應以真實案件為依托,聘請實務導師,指導學生全程參與辦理案件,以培養學生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三,完善法學教材體系。法學教材是系統化呈現和反映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建設的成果,直接決定法學教學的整體結構安排和教學重點要點。教材的編寫和更新,直接關系到法學教育質量和法律人才培養的效果,對推動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法學教材應當緊密結合國家法治建設的實際需求,強調“立德樹人、德法兼修”的教育理念,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材內容。為了解決法學教材與司法實踐脫節的問題,應當加強法治實務教材的編寫工作。建議由司法部牽頭,與高等法學院校、法律實務部門等多方合作,共同編寫全國統一的審判學、檢察學、律師學、仲裁學、公證學等實務教材,突出實踐性、前瞻性和系統性,并結合國內外法治發展的新趨勢,反映司法實踐中的新問題、新挑戰,為學生提供貼近實際、操作性強的法律實務知識和技能。

第四,加強數字技術在實踐教學中的應用。在數字時代,數字技術、人工智能的應用以及數字法治建設的成果為解決法學教育與法律實務脫節的問題提供了新契機。應推動法學教育同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把人工智能技術方法和思維方式融入法學知識體系、課程體系、教材體系、課堂體系乃至整個法學教育體系,用人工智能技術方法推進法學教育改革創新,推動法學教育高質量發展。司法大數據的分析應用和數字法治建設的成果將極大豐富實踐教學資源,數字法院、數字檢察等平臺建設將為高校與實務部門的溝通與協作提供新的途徑,實踐教學的內容與形式將發生變化。例如,法學院校傳統的案例教學雖然在理論傳授方面具有一定優勢,但授課教師往往會對案例事實進行“編輯”或者定向匯編,難以呈現最新的司法實踐問題,以及復雜多元的裁判影響因素。然而,通過數字技術的深度應用,可以進一步挖掘司法機關積累的案件數據資源,及時總結實踐中的疑難、復雜、熱點問題以及類案處理模式,通過最新的司法實踐來驗證理論的科學性,引導學生直接面對、思考和解決實務中的真實問題。

第五,加強法學教師隊伍建設。法學教師隊伍建設的特殊性在于不僅需要傳授學生理論知識,而且需要培養學生實務技能。教師隊伍建設的關鍵,在于不斷完善法學院校與法律實務部門之間的雙向交流機制,打破現有的體制壁壘,實施人員互聘計劃,既鼓勵和支持法官、檢察官、律師等一線辦案專家兼任法學教師,也推動院校教師和研究人員到法律實務部門掛職,構建一支既具備實踐能力又擁有理論素養的師資隊伍。為了確保雙向交流機制的有效運行,完善實務專家兼任法學教師的相關配套制度成為當務之急,需要開展工作量計算、工資報酬、晉職晉級、考核評價等方面的制度建設,以保障實務專家的權益并激勵其積極參與教學工作。例如,對兼職法學教師應采取和專業教師同樣的考核標準,從教學效果、教學工作量、指導學生情況、工作態度等多方面進行考評,實務部門依據院校的教學考評結果對兼職人員的工作業績進行折算,納入本單位考評范圍。在工資報酬方面,法學院校與實務部門也應以按勞分配為原則,科學制定兼任法學教師的工資報酬標準。在晉職晉級方面,實務部門專家在法學院校的教學成效和法學院校的教師在實務部門的工作成效,都應作為所屬原單位晉職晉級的依據。

第六,推動理論研究與司法實務之間的良性互動。法學教師和研究人員在法律實務部門掛職期間,應積極參與專業法官會議、審委會、檢委會等會議上的討論,為重大疑難案件提供法律咨詢意見,為案件審理提供堅實的理論支持。必要時,可考慮賦予掛職的法學教師臨時法官、檢察官身份,參與辦案實踐,并通過建立辦案考核機制,在實踐中提升教師的司法實務能力和教學水平。面對有重大社會影響和疑難復雜的案件,法學理論工作者應以解決實際問題為導向,將實務界面臨的真問題和真實案例作為研究重點,積極參與司法實務部門的實務研討、課題合作、案例編選和學術論文評選等活動,推動司法辦案與法學理論研究的深度融合。

六、結語

推動法學教育體制改革,加強新時代法治人才培養,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內容,是響應時代發展需求和歷史使命的重要舉措,更是推動全面依法治國戰略深入實施的關鍵環節。這一改革要求從理念更新、辦學模式創新、教學培養機制建設等多個維度著手,共同致力于推動新時代法治建設的發展。然而,無論改革如何深化、措施如何多樣化,法學教育的實踐性改革始終是最根本的任務。只有在實踐中,法學理論與法律實務才能實現緊密結合,法學教育培養法治人才的核心使命才能真正達成。推進法學教育體制改革,必須緊密結合我國國情,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立足于全面依法治國的實踐,致力于培養更多優秀的法治人才,為實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國宏偉目標貢獻智慧和力量。

文章轉載自“政治與法律編輯部”。原文標題為《政治與法律 | 賈宇:論新時代的法學教育改革與法治人才培養》,載《政治與法律》2026年第5期。本文章僅限學習交流使用,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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