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為盾,護航文旅;以案為鑒,防微杜漸。河南省洛陽市瀍河區法院白馬寺人民法庭制作的《涉文旅糾紛案例手冊》,精選十二則涉旅典型案例,涵蓋多類涉旅法律場景,以案釋法、以法明理,為游客、經營者及基層調解者提供易懂實用的法治指引。
法治潤文旅,丹楓映白馬。愿以法治微光,護瀍河文旅清朗,伴每一段旅程安心致遠,讓山河勝景與法治溫情雙向奔赴。
[案例五
旅游經營者未盡到高風險項目安全告知義務造成游客損害的,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胡某某訴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9日,胡某某到某旅游公司試營業的某市胡楊林游玩時,租賃景區內的沙灘摩托車騎行,但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員未告知胡某某禁行路線等安全事項。胡某某在駕駛沙灘摩托車過程中,從斷崖處摔落、受傷。胡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旅游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對于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旅游項目,旅游經營者應當詳盡地向游客告知注意事項及可能存在的危險,使游客對該旅游項目特別是可能發生的危險有全面了解。在胡某某騎行前,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員未詳盡告知安全注意事項,未明確騎行路線,致使胡某某對該項目的潛在危險和安全注意事項未能充分了解,最終墜崖受傷,某旅游公司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判決某旅游公司賠償胡某某各項損失288231.2元。宣判后,某旅游公司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旅游經營者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承擔全部責任的典型案例。旅游景區提供的項目服務應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在項目服務過程中應以明示方式詳細告知游客安全須知,并及時排查風險隱患,確保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特別是對于高風險旅游項目,旅游經營者應當承擔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對于旅游經營者強化安全風險意識、依法全面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促進文旅項目持續健康發展,具有警示意義。(趙曉曼 周祥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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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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