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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5部門對外發布《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自7月1日起施行。
這是我國首部明確超齡勞動者權益的專門規章,填補了我國現行勞動法律制度的短板,明確了用人單位與超齡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保障超齡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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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規定明確:
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超齡勞動者),超齡勞動者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適用本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超齡勞動者,應當根據超齡勞動者的知識、技能、經驗等,提供適合超齡勞動者的就業崗位。用人單位和超齡勞動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超齡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合理安排超齡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
超齡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約定及時足額將勞動報酬支付給超齡勞動者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彈性延遲退休的勞動者,在彈性延遲退休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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