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理論研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強調,要持續深化檢校共建,高質量建設檢察研究基地,充分發揮理論研究咨政效能,推出更多標志性、代表性研究成果,切實增強檢察理論研究權威性、影響力。目前,最高檢在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29所科研院校設立16大類39家檢察理論研究基地,極大地豐富和推進了檢察理論研究。為推動檢察理論研究成果更好轉化為服務檢察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實際效能,《檢察日報》與最高檢檢察理論研究所合作開設“基地研究成果展示”專欄,刊發檢察理論研究基地優秀成果,以期為新時代檢察工作提供堅實的理論支撐。
中國特色檢察公益訴訟的
三重邏輯與實踐路徑
檢察公益訴訟歷經十余年探索實踐,已成為守護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核心法治力量
檢察公益訴訟歷經十余年探索實踐,已成為守護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核心法治力量。不過,當前我們對這一制度的本土價值、正當性根源、核心運行邏輯的系統性認知仍有待深化。本文圍繞文化傳承、憲法根基、制度特色三大維度,試圖厘清檢察公益訴訟厚植文化根基、依托根本法保障、寓支持于監督的內在邏輯,以期為這一中國特色公益保護模式的制度成熟定型、專門立法穩步推進,提供更為系統自洽的理論闡釋與實踐指引。
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對檢察公益訴訟的底蘊支撐
我國檢察公益訴訟具有鮮明本土特色,其超越對抗、追求協同的制度品格,并非單純的技術性設計,而是深深植根于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其精神內核和治理智慧與中華法治文明一脈相承,是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在新時代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傳承“天下為公、民惟邦本”的民本政治思想。中華傳統政治思想以“民本”為內核,秉持“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的公共治理理念和“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民生治理準則。檢察公益訴訟始終以公共利益保護為根本遵循,通過各種渠道廣納民眾訴求,凝聚公益保護全民合力,接續了“大詢于眾庶”的傳統治理精神;同時聚焦生態環境與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民生重點領域,以“如我在訴”意識貫穿辦案全過程,以司法舉措守護群眾切身利益,實現了傳統民本思想的現代法治轉化。
傳承“防患未然、息訴止訟”的司法文明品格。中華傳統司法秉持“慎刑恤民”準則,追求“防患于未然”的前端治理與“天下無訟、以和為貴”的和諧目標。檢察公益訴訟深度借鑒傳統治理智慧,以起訴前程序占主導,以檢察建議為優先方式,為責任主體預留主動糾錯空間,最大限度防范公益損害擴大,傳承了“保辜救急”的傳統司法理念;同時以磋商溝通、協同履職等非對抗方式化解公益損害糾紛,推動實現案結事了政和,是對傳統“息訴止訟”治理理念的創新發展。
傳承“敬天崇道、物有所歸”的生態治理智慧。中華傳統文化歷來倡導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形成了“敬天崇道、順應天時”的自然法則和“取之有度、用之有節”的資源保護理念。檢察公益訴訟始終將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案件作為工作重點,緊扣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要求,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詮釋了傳統順應自然的生態智慧。同時,通過依法打擊非法采砂、濫捕濫伐等違法行為,以法治剛性劃定資源開發利用紅線,實現了傳統“物有所歸”生態倫理的現代法治升華。
傳承“薪火相傳、守正創新”的文明發展理念。中華傳統文化歷來重視歷史文脈的賡續傳承,將文化遺產視作民族的“根”與“魂”。檢察公益訴訟依法將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納入法定履職領域,以司法強制力制止破壞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推動建立長效保護機制,實現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活態傳承,為民族文脈薪火相傳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
我國憲法對
檢察公益訴訟的最高保障
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根植于我國憲法秩序的內在要求,是憲法確立的國家機構職能體系與權力配置邏輯的必然延伸,為制度的長期健康發展提供了最高位階的法治保障。
(一)職能正當性的憲法本源
我國憲法關于國家機構的設置原理、對檢察機關的定位,為檢察機關承擔公益訴訟職能提供了充分、合法的制度依據。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奠定了公益代表的核心正當性。我國憲法規定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國家機構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因而都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代表和維護公共利益是所有國家機構的共同使命。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承擔法定的程序性公益代表人職責,豐富了人民通過國家機構維護公共利益的制度化渠道,讓抽象的人民公共利益轉化為具體可落地的法治實踐,完全契合我國憲法的人民主權原則。
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賦予了核心履職資格。我國憲法明確“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負有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職責,其中包括監督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的正確實施。公共利益受損,多是民事主體違法侵權、行政機關違法履職或不作為的直接后果。檢察機關通過公益訴訟督促糾正違法行為、保障法律正確實施,是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過程中實現對公共利益的保護。現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對檢察公益訴訟的明確授權,更為憲法職能的落地提供了具體的法律通道,讓抽象的法律監督轉化為公益保護的實際效能。
(二)職能適配性的憲法賦能
由檢察機關承擔公益訴訟核心職能,不僅因其具備法定資格,更是我國憲法基于檢察機關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獨特優勢而作出的最優選擇。
檢察權的獨立行使,保障了公益保護的客觀權威性。憲法第136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不僅使檢察機關能夠在民事公益訴訟中獨立于其他起訴主體,自主判斷公益受損事實并及時采取行動,更使檢察機關在行政公益訴訟中得以以獨立姿態承擔監督行政機關的履職,更加客觀公正地評判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確保公益維護不因部門利益或地方保護而打折扣。
上下一體的領導體制,契合了系統性公益保護的實踐需求。檢察機關實行“上級領導下級”的組織原則,能夠形成上下貫通、協同聯動的履職合力。這一體制優勢使得檢察機關在應對跨行政區劃環境污染、流域生態破壞等系統性公益損害時,能夠統一調配辦案資源、協同推進督促整改,高效推動公益保護落地見效。
法律監督的專業屬性,保障了公益保護的規范有序。檢察機關作為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擁有專業的法律人才隊伍與成熟的調查核實、證據審查、法律論證能力,能夠將公益保護限定在法治框架內,以法定標準界定公益損害、評判各方責任、提出修復方案,能夠依法有效化解公益受損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使公益保護始終在理性、規范、可預期的軌道上有序推進。
法律監督的權責邊界,確保了監督效能與公共治理的有機統一。法律監督著眼于“監督”,這既能為公益保護提供強有力的監督支撐,也構成了檢察機關參與公共治理的法定邊界。監督權的賦予,讓檢察機關能夠敏銳發現公益受損的線索,有力督促責任主體糾正錯誤;而監督者的定位,又將檢察機關的公益履職限定在督促、支持有關機關依法履職的范圍內,而非越位取代之。尤其是在行政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的主要任務是提醒行政機關注意履職疏漏、督促其依法糾正、支持其完善治理,而非代替行政機關進行決策和管理。這種既有力又節制的制度安排,既確保公益保護不缺位,又充分尊重行政權的法定自主空間。
檢察公益訴訟的原創性建構
與核心運行邏輯
檢察公益訴訟雖冠以“訴訟”之名,但其制度實質遠非傳統訴訟制度所能覆蓋,它既實現了對域外公益訴訟制度的本土化重構與原創性突破,也形成了以訴訟為外在形式、以公益保護為核心目標、以協同共治為內在內核的獨特運行邏輯,是一套超越傳統訴訟形態的中國特色公共治理制度。
(一)制度移植后的本土重構
從制度淵源來看,“檢察”與“公益訴訟”都是源于西方法律實踐的舶來概念,但我國立足自身憲法秩序與治理需求,對二者進行了創造性融合與重構,形成了獨樹一幟的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實現了對域外相關制度的根本性突破。
形成系統化的制度規范體系。域外國家公益訴訟規則多散見于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一般規范中,采取分散立法模式,未形成獨立的制度體系;而我國檢察公益訴訟已形成從頂層設計到基層實踐的基本制度框架,當前正推進專門立法完善,將有效彌補以私益保護為核心的傳統訴訟制度在公益保護領域的適配性短板,以實現公益保護制度的一體化、體系化建構。
確立檢察機關的核心主體地位。域外民事公益訴訟的提起主體多以社會團體、公共組織或公民個人為主導,除巴西等少數國家外,絕大多數國家的檢察機關僅承擔補充、兜底職責,整體作用十分有限。而我國檢察機關是公益訴訟的核心主導力量,同時具備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訴訟職能,承擔線索發現、督促履職、提起訴訟等關鍵職責,在公益保護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主導作用,形成了與域外公益訴訟截然不同的主體格局。
首創檢察行政公益訴訟模式。由檢察機關承擔行政公益訴訟的核心職能,是我國檢察公益訴訟最鮮明的制度亮點。域外鮮有此類實踐,因為許多國家的檢察機構隸屬于行政機關系統,核心職能限于刑事追訴,由其對行政機關提起訴訟存在權力結構障礙。我國檢察機關是獨立于行政機關的法律監督機關,在法律的具體授權下,獨立的檢察機關得以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或者不作為啟動司法審查程序,督促其依法履職。行政公益訴訟職能的賦予,也進一步印證和強化了檢察機關獨立設置的制度價值。法律監督機關的定位并非空洞的標簽,而需要通過具體制度予以充實,行政公益訴訟為法律監督提供了穩定可靠的程序載體,使檢察機關在刑事公訴之外,獲得監督行政權力運行的制度能力。
(二)對傳統訴訟的本質超越
傳統訴訟本質上是圍繞私益展開的糾紛解決機制,其預設了兩造因利益沖突而對立、法院居中裁判的基本架構,核心目標是化解個體利益糾紛、分配私益權利義務。而檢察公益訴訟從價值根基到運行邏輯,實現了對傳統訴訟形態的全面超越。
保護客體的本質差異。傳統訴訟保護的是可分解、可還原為特定個體的合法私益,遵循的是主觀訴訟邏輯。而檢察公益訴訟保護的,是以集體主義價值為基礎,不可分割、不可還原為特定個體權益的純粹公共利益。諸如生態環境的系統改善、食品藥品安全的有效保障、國家財產的安全與保值、英雄烈士名譽的社會尊崇,其受益者是全體人民。對此類公益的損害難以精準無誤地還原、量化,對公益的保護,本質上蘊含著恢復公共秩序、提升治理效能等抽象目標。因此而形成的公益訴訟從其價值根基上,就不是一項以解決糾紛為終極目標的程序機制,而是一項以維護公共利益為使命的制度安排。
運行邏輯的根本轉變。傳統訴訟以利益對抗為內在邏輯,以司法裁斷勝負為程序終點。而檢察公益訴訟從根本上摒棄了對抗制的核心邏輯。在民事公益訴訟中,即便存在公共利益與被告私益的程序對抗,最終目標仍是制止并修復公益損害,而非在兩造之間分配勝負;在行政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都可謂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公益受損的發生,往往并非源于行政機關與公益之間的利益沖突,而是源于其履職中的失誤、疏漏或滯后。公益訴訟的實施,不是為了追究行政機關的“敗訴責任”,而是借助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權威性和終局性,推動行政機關重新審視自身履職狀況、堵塞監管漏洞、提升治理效能。在此意義上,行政公益訴訟雖然借用了訴訟的外殼,但其內在機理已經完全溢出了對抗制訴訟的解釋框架,轉向以協同治理為實質內核的制度運行模式。
(三)監督支持下的協同治理
檢察公益訴訟的核心運行邏輯是“寓支持于監督,以支持促保護,以協同提質效”,形成“訴訟為表、治理為里”的核心特質,本質上是一個為各方主體提供協作共治渠道的公共治理平臺。
以起訴前程序為核心的履職模式。檢察公益訴訟的重心主要在行政公益訴訟方面,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是實現公益保護的關鍵所在。檢察行政公益訴訟并不以完整的訴訟流程為常態,而是將運行重心放在起訴前階段的溝通、協商與協同履職。制度設計上,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之前,須先行通過制發檢察建議這一方式,提醒并督促行政機關自我糾錯。實踐中,絕大多數行政公益案件都在起訴前階段得到圓滿解決,真正進入訴訟程序的僅占極小比例。這一實踐充分印證,檢察公益訴訟中的“監督”,本質是以支持為核心,監督的目的不是對抗與追責,而是為行政機關自我糾錯、規范執法提供制度助力,最終實現公益保護的共同目標。
以公益保護為核心的協同治理格局。檢察公益訴訟打破了傳統訴訟的兩造對立架構,構建了檢察機關、行政機關、法院圍繞“公益保護”核心目標同向發力的協同治理格局。在此,檢察機關將法律監督的專業能力注入公益保護,行政機關將行政管理資源投入問題整改,二者相互支撐、優勢互補,形成了目標一致的治理共同體。即便是作為裁判者的法院,其角色也超越了傳統的司法審查者,在查明事實、適用法律的基礎上,積極推動責任主體主動履行公益修復義務,一同服務于公益保護的最高目標。這種將司法程序轉化為協同治理載體的制度設計,使檢察公益訴訟超越“訴訟”的形式外觀,成為一項具有高度整合功能的治理制度,在解決具體公益問題的同時,推動國家機構公共治理效能的整體提升。
需要說明的是,檢察公益訴訟對傳統訴訟形態的功能超越,并非對我國現行訴訟制度體系的否定與顛覆,當前正在推進的檢察公益訴訟專門立法,始終錨定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穩步推進,并未脫離傳統訴訟制度的根基。檢察公益訴訟立法既不會顛覆我國現行的訴訟制度體系,也不會改變我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治理體制與權力結構,其實質是基于對傳統訴訟規則的優化,系統強化檢察機關的職能作用,并全面協調其與法院、行政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關系。具體來說,雖然檢察公益訴訟本質上已超越了傳統的訴訟形態,但并不意味著其構成獨立的“第四大訴訟類型”,它仍然嚴格遵循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程序規范,借用訴訟的制度外殼來承載公益保護的實質功能。在此意義上,“檢察公益訴訟法”應作為傳統訴訟法的特別法而存在。立法法明確“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表明特別法不僅可以對一般法進行具體細化,還可在一定范圍內進行變通規定。“檢察公益訴訟法”仍然以傳統訴訟法的一般程序規則為基礎,針對公益保護的特殊需求作出專門規定,在起訴條件、訴前程序、訴權處分等方面進行適應性的制度設計,而非對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所確立的基本訴訟構造的否定或替代。在這一立法邏輯下,法院作為獨立審判機關的角色沒有變,行政機關作為維護公共利益、實施公共治理的主要責任人的地位沒有變。專門立法的著力點,是從充實法律監督內涵的角度,為檢察機關的公益保護提供更加明確、系統的程序機制和職能保障。
(作者分別為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最高人民檢察院行政檢察研究基地·武漢大學行政檢察研究中心主任 秦前紅,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陳家勛)
來源:檢察日報·理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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