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孟醒(遼寧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來源】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法學雜志》2026年第3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錄)。因篇幅較長,已略去原文注釋。
內容提要:繁簡分流并非僅為了解決“案多人少”矛盾,而實際存在雙重主旨,分別為實現接近正義的親民化分流和實現純粹提速的速裁化分流。親民化分流旨在服務無法接受普通程序理性裁判邏輯的社會弱勢群體,形成與普通程序截然不同的程序設計;速裁化分流則針對合意追求快捷審理的當事人,在理性框架下簡化程序,實現純粹的資源節約。我國當前繁簡分流的提速實效既不明顯,又難以平衡公正與效率,原因是未能認清繁簡分流的雙重主旨。我國可構建親民與速裁簡易程序的雙軌制體系,將現有的速裁改革對接速裁簡易程序,將小額訴訟程序轉為親民簡易程序,將一般簡易程序打造為銜接過渡的靈活化程序,在分流標準、法院當事人權責配置、調解思路、審理期限等方面進行差異化設計。
關鍵詞:繁簡分流;程序提速;接近正義;小額訴訟程序;速裁改革
目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繁簡分流的雙重主旨 三、親民化分流的簡易程序原理 四、速裁分流的簡易程序原理 五、我國繁簡分流及速裁改革的完善進路 六、結論
一
問題的提出
21世紀以來,繁簡分流一直是我國法院應對“案多人少”矛盾的重要司法舉措。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調裁審”機制改革的意見》提出完善繁簡分流標準,建立速裁機制。然而從整體上看,以繁簡分流和速裁改革為核心的效率提升路徑始終成效有限。細究我國當前的繁簡分流與速裁改革,可發現面臨以下深層次問題:
其一,各地推進的速裁改革并未建立在成熟的程序理論之上,而主要著眼于集約化團隊構建、數字技術引入、沖刺式集中審結等案件管理層面的改進。其中,集約化團隊與數字化投入高度依賴地方財政支持,難以在全國范圍內形成統一和可持續的制度化供給;而依靠法院精干力量在短期內超負荷辦案的集中審結模式,更難以轉化為可長期維持的常態機制。在此情況下,我國速裁究竟具有何種程序內涵、與簡易程序如何區分,始終難以形成理論與實踐上的清晰定位。
其二,從現行法律規范來看,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僅存在條文上的形式差異,很難形成實務中的實質區別。一方面,在電子送達高度普及的當下,簡易程序原本以“簡便送達”為特征的制度優勢已不再突出;遠程開庭原系簡易程序的制度亮點,但隨著在線訴訟普遍落地,也已不存在繁簡程序上的區隔;此前簡易程序可以靈活處理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已允許普通程序將兩者合并,消除了程序差距;雖然簡易程序倡導當庭宣判,但在現實司法壓力下,法官普遍采取擇日宣判,實踐中也與普通程序并無顯著區分。長期以來,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實質差異主要體現在獨任與合議的審理組織形式上。然而,2021年《民事訴訟法》修正后,部分普通程序亦可獨任審理,再度模糊了兩類程序之間的制度邊界。另一方面,一般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之間的程序差異更加微小,甚至在條文層面上幾無差異化規定,只在文書制作上存在區別。最終保留下來的只有舉證期限、審理期限等期限差異,以及小額訴訟的一審終審。這說明我國一直粗淺地認為繁簡分流即分出“簡案速審”軌道,只要限制時間期限即可突出“速審”,另可通過考核壓力推動法官將案件納入“速審”。這種邏輯建立在一個直覺性的假設之上:簡案即可更快解決。然而從實踐來看,簡案可能因為伴隨證據缺乏、當事人法律素養匱乏等問題,反而需要投入更多精力才能實質解決。這與我國“簡案速審”的“一刀切”邏輯形成了張力,使法官在效率與公正之間持續陷入兩難境地。
其三,當“簡案速審”缺乏體系化的理論基礎時,我國繁簡分流與速裁改革面臨更深層的結構性問題:法院以“簡案速審”為理由強行壓縮審理節奏,究竟基于怎樣的正當性,才能讓當事人愿意接受?畢竟,法院的案多人少壓力屬于司法系統內部的管理問題,而個案當事人并無為法院減負的義務。法院眼中的“簡案”,在當事人視角下可能是其社會關系斷裂、經濟風險累積或情感沖突激化后才訴諸法院的“人生大案”。也因此,在缺乏明確正當性基礎的情況下,以“簡案速審”為名的程序壓縮可能會激化當事人不滿,提高上訴、再審乃至信訪的概率,使表面上的效率提升轉化為系統負擔的增加。
解決上述問題,有必要探究繁簡分流的根本原理,從其功能主旨出發分析程序簡化與當事人權利需求之間的張力與契合點,厘清我國繁簡程序的完善方向。
二
繁簡分流的雙重主旨
從全球民事訴訟發展趨勢來看,各國的程序提速改革與繁簡分流并不完全同一,說明繁簡分流不能僅從程序提速視角來解讀。繁簡分流的本質是司法資源的精準配置,即程序與當事人程序需求的精準匹配。此外,從中國自身的法律文化脈絡來看,傳統“無論是求”“調處息爭”的治理智慧中,同樣蘊含著根據糾紛類型與當事人狀態配置解紛方式的意旨。傳統民事糾紛解決往往通過以鄉賢調處鄉土糾紛、以“寓教于判”增強裁判的可接受性與終局性等路徑,強調當事人結束紛爭的內在認同與主動服膺。基于此,繁簡分流須與當事人程序需求的分層相銜接,才能實現糾紛解決的情境化適配。綜合我國傳統“調處息爭”的分流智慧與全球繁簡分流的程序設計,本文認為,繁簡分流存在親民化與速裁化的雙重主旨,一方面是對程序需求無法匹配普通程序的當事人予以親民化分流,另一方面是對純粹追求速審速裁的當事人予以速裁化分流。
(一)以接近正義為目的的親民化分流
現代程序理念認為民事訴訟是當事人理性論辯的場所。因此,民事訴訟理論側重當事人訴諸司法的自我選擇性,形成以當事人自主決定和自我責任為核心的程序構造,發展出強制答辯、攻擊防御失權、證明責任、訴訟契約等復雜的程序制度。若當事人能夠接受這些制度,即代表其滿足普通程序的三項理性預設:其一,當事人的思考行為具有一致性,具備自治、自律、自責的行事能力,并以此為行事準則;其二,當事人或配備律師后的當事人具備法律思維,認可對抗獲取真相的司法邏輯,并愿意接受法律規則下的裁判結果;其三,當事人期待自己的糾紛以理性裁判的方式予以解決。
普通程序對當事人的理性要求較高,使其注定無法涵蓋社會所有群體。現實社會中,很多市民可能不關心也不追求法律層面訴訟雙方權利義務的應然分配,反而因情感因素而無法接受過于理性化的裁判方式。其對程序保障、訴訟對抗等保證充分理性對抗平臺的內容興趣不大,也無法認可普通程序的程序要求與失權制裁。
接近正義追求社會所有群體同等享受公正解決糾紛的司法服務,而高理性化的普通程序卻耗費成本追求特定當事人群體不需要也不理解的程序內容,不僅使成本消耗失去必要性,也會降低當事人的司法滿意度,因此需要通過程序分流額外設計與程序需求更契合的訴訟程序。換言之,小額訴訟等簡易程序誕生之時,所欲解決的不僅有訴訟拖沓問題,還有成本高昂、專業隔閡給市民帶來的難以訴諸司法的問題,以實現程序的親民化改造。刪除當事人無法理解甚至難以接受的程序內容固然會形成程序簡單、費用低廉、訴訟快捷的程序效果,但不能據此認為繁簡分流的唯一意義即程序簡化。
(二)以純粹提速為目的的速裁化分流
通常來說,無論是簡案還是繁案,當事人均希望在獲得充分審理之后得到公正裁判。親民化的簡案程序沒有犧牲當事人的程序需求,而只是以異于繁案程序的方式予以滿足。然而,當事人在追求快捷審理優先關注審理速度而非審理質量時,法院依然執著投入完整的程序資源便不再具有意義,反而會因無法滿足當事人的程序需求而招致不滿。因此,繁簡分流除親民化分流之外,還出現了以純粹提速為目的的速裁化分流。此時繁簡分流的“簡”不再指處理易于知識產權或商事等復雜糾紛意義上的“簡”,而是指當事人有意讓審理程序從簡的“簡”。
速裁化分流的關鍵在于當事人能夠自洽如一地接受程序削減,不會因事后反悔而將不滿轉嫁給法院,徒增程序冗余。因此其正當性基礎必須扎根于當事人的程序自我支配,要求雙方當事人在明知程序保障與對抗性程序將因提速而被削弱的前提下,仍同意程序從簡,并自愿承擔程序從簡帶來的不利后果。因此其不同于親民化分流偏離理性裁判模式的簡化邏輯,而屬于理性當事人主義框架下的程序簡化,可以實現純粹的資源節約。法院不能在親民化簡易程序中擠壓審理空間來過度追求程序提速,但可通過豐富速裁化分流程序體系、推廣速裁簡易程序的適用來實現減輕審理壓力的目的。
綜上所述,繁簡分流并非簡單的“簡案速審”,而存在親民化和速裁化的不同分流主旨,為程序需求無法被普通程序滿足的當事人量身訂造額外的訴訟程序。雖然從宏觀來看,親民化和速裁化改造均屬于普通程序的簡易化改造,但從微觀的程序調整來看,兩者存在不同的設計原理。
三
親民化分流的簡易程序原理
(一)親民簡易程序當事人的特殊程序需求
總體而言,親民簡易程序強調對訴訟程序的人情化建設。
首先,社會地位、受教育程度較高者往往能夠遵從司法邏輯,在法庭上著重講述與法律有關的客觀事實。而較低者則難以將情緒與事實抽離,喜歡在法庭上講自己的社會苦難和關系情誼。當事人的此種訴訟心理特點在我國訴訟實踐中也能獲得驗證。程序分流良好的情況下,普通程序可以緊密圍繞訴訟標的、法律要件事實、相關證據來攻擊防御。親民簡易程序卻需要額外照顧當事人偏離法律邏輯的陳述欲。
其次,社會地位、受教育程度較高者往往期待通過自己的努力來贏得裁判,法院則通過提供充分平等的對抗平臺來獲取當事人的司法信任。而較低者則更依賴法院為自己做主,根據法院追求實體公正的努力程度評價司法可信任度。基于此,當事人主義所強調的當事人主導與法官謙抑,并不適配親民簡易程序當事人的程序追求。
最后,社會地位、受教育程度較高者有充裕的經濟實力聘請律師,適應普通程序的專業化裁判,而較低者多為本人訴訟,需要法院彌合當事人與司法之間的專業鴻溝。而被社會邊緣化而遭受更大壓力的弱勢群體,則會因其心智帶寬降低而更加難以消化復雜的法律專業內容,需要法院更多的耐心輔助。值得一提的是,我國普通程序也確實尚未實現百分之百的律師代理率,導致部分普通程序案件也會因本人訴訟而存在法院與當事人溝通較為困難的現象。但相比之下,此種現象顯然會在簡易程序中更為明顯。
(二)親民簡易程序的簡易邏輯
由于親民簡易程序當事人對諸多程序保障并無興趣,因此普通程序中的大量程序得以削減。例如,取消宣誓或保證制度;縮短并簡化審前準備;開庭時間靈活化;取消技術性證據規則;弱化文書說理等。考慮親民簡易程序當事人包括社會最弱勢群體,應謹慎適用數字技術,防止數字鴻溝提升當事人的訴訟難度。即使親民簡易程序允許當事人自愿選擇線上審理,最終定奪權也須交由法院,防止當事人無法為自己的選擇負責。
比照目前我國簡易程序的簡化設計,上述程序簡化似乎大多已有涉及,但分流效果依然不佳的主要原因在于,親民簡易程序除了程序簡化調整,更重要的是親民化調整。首先需要調整的是法官的職能定位。親民簡易程序不能信賴當事人的自治自律,法官更呈現家長式的職權色彩,對于我國而言,盡管當事人主義似乎一直推行有限,但已存在部分深化貫徹的當事人主義制度,如自認免證、“誰主張誰舉證”、撤訴自由等。而從實質解決糾紛的角度來看,親民簡易程序對上述制度都應謹慎適用。法官被賦予家長式職權,不等于其可以無視當事人充分陳述與辯論的程序需要,反而需要法官加強訴訟引導、釋明與心證開示,引導當事人更好地表達自身主張。不僅如此,由于多為本人訴訟(或極其有限的律師代理),親民簡易程序的法官還需自行歸納法律要素、梳理證據清單,引領爭點整理。
親民簡易程序的另一大調整是調解的功能定位。普通程序當事人的調解同樣處于理性框架下,以雙方具體爭議解決方案的成本收益為主要考量,實行就事論事的高效溝通。而親民簡易程序當事人眼中的“糾紛”,其內涵可能要比實質需要法院予以法律裁判的“糾紛”廣,包含很多其他潛在沖突。有時當事人訴諸法院甚至可能不是基于法律問題,而是心理問題。這些需求均與法院的法律裁判機能脫節,但又不能完全無視,否則會破壞當事人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因此,親民簡易程序中的調解并非一種理性判斷下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而更像專門應對當事人非理性需求的分流渠道,其存在意義尤為重要。基于此,各國親民簡易程序均側重法院對調解的主導甚至勸導。我國一直高度重視調解,但尚未充分區分繁簡程序中調解的功能特性。許多法官雖已在實踐中意識到基層調解需更多考慮情緒治理而非司法解紛,但制度整體尚未形成系統性的功能定位與策略轉變,應予以留意。
(三)親民簡易程序的總司法投入
親民簡易程序在理性裁判上可以比普通程序簡略節約,但在親民化服務上會比普通程序耗費多,總體司法投入甚至可能不比普通程序少。
從案件審理上看,法官在親民簡易程序需要付出更多精力以適應當事人的程序需求、彌補當事人的能力不足。案件沒有復雜的法律問題,但雙方當事人的特殊程序需求可能需要額外的時間投入。而從程序的配套性資源上看,法院還需額外投入大量司法服務以配合親民簡易程序的親民化建設。例如,普通程序可以要求當事人(及其律師)直接提供書面訴狀。而親民簡易程序則需照顧當事人無法書寫訴狀的可能,允許其口頭提起訴訟而由法院代為記錄。法院還需額外提供程序介紹和司法咨詢業務。鑒于親民簡易程序當事人的理解局限性,法院必須留意司法服務提供者的具體態度和接待技巧,塑造讓當事人得以輕松親近的氛圍。這包括使用非常通俗易懂的語言,做好解釋多次也仍保持和善耐性的預期,應對表達不清和難以理解的方言,以及狐疑敵對的情緒。親民化的司法服務相當于法院高專業與親民簡易程序當事人低能力之間的緩沖地帶,其效果將直接影響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質實現,同時影響其對司法公信力的判定,因而至關重要。
由此可見,親民簡易程序往往難以減少司法總投入,這正是當前我國簡易程序在硬性審限與實際審理需求之間產生張力的根本原因。但如果從法官專業性的審判職能考慮,可發現親民簡易程序所需要的額外投入均可由非專業法官承擔。法院整體上的司法服務無須具體的審理法官來負責,而緩沖弱勢群體情緒、應對其低理解能力,彌補其低法律能力的種種司法服務,實質也無須審理法官處理。案件實際審理過程中需要的照顧當事人、勸導調解等工作也無須高法律素養的法官去做。這應成為我國審理期限的優化方向。
四
速裁分流的簡易程序原理
(一)理性追求速裁邏輯下的程序簡化
純粹追求結案速度的速裁分流并不以偏離普通程序的審理邏輯為分流基礎,其簡易程序也基本沿用與普通程序相同的程序原理,強調當事人的程序合意。
速裁簡易程序的主要速裁方式是以書面審理來代替口頭審理。然而,只有在當事人具備較高的語言表達能力和書寫能力的情況下,書面審理才會快于口頭審理。書面審理也高度仰仗理性當事人能在較高的契約素養下留存大量書面證據。此外,速裁簡易程序預設原告具備理性人的一般性“善意”,不會申請進行復雜的真實性審查,同時預設被告清楚適用速裁簡易程序是否適合自己,并在拒絕的時候能夠及時提出異議與對抗。基于對當事人理性能力的認可與信任,只要當事人同意,速裁簡易程序甚至可以將程序簡略到非訟程度。典型的速裁簡易程序主要為能夠確保書面證據豐富的票據訴訟、支票訴訟及其他證書訴訟。為了進一步提升訴訟效率,各國也逐步發展出以書面審理為主的訴訟型速裁程序。例如,德國即新增規定對于普通程序案件,當事人合意且法院認為妥當的時候可以改用書面審理[ZPO s128(2)]。而速裁簡易程序當事人通常具備數字技術的運用能力,因此還可通過鼓勵線上審理以進一步實現速裁。例如,各國督促程序均已形成成熟的線上審理。
一方面,速裁簡易程序可遵從當事人的意愿,進行最大程度的程序精簡。然而,民事訴訟仍然需要兼顧實體公正,不能僅因當事人追求速裁就過度忽視正確裁判。因此,速裁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須限制在法官憑借書面審理或簡單詢問即能查明事實的案件類型上。另一方面,當耗費時間的對抗性程序被精簡后,隨之轉變的自然是當事人與法官職權之間的此消彼長。速度需求越高,當事人對抗性規則就越會被縮減,相應法官職權調查的負擔與壓力也會增加,因此速裁簡易程序的規模無法過于擴大,否則會造成訴訟拖延。當當事人的速裁追求與法院裁判的社會治理功能存在沖突時,也需以社會治理優先而限制速裁簡易程序的適用。由于速裁簡易程序基于當事人的自愿選擇,因此它只能是程序分流體系下的一種可替代程序,并隨時允許程序回轉。
就我國而言,雖然當事人契約的書面化程度以及證據留存習慣均難與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相提并論,但以書面審理為主要路徑的速裁理念仍具有重要的制度借鑒價值。其關鍵并不在于機械移植大陸法系的既有程序類型,而在于結合我國案件結構與證據形態,靈活設計適合我國國情的速裁程序。其具體適用邊界與操作方式,有待后文結合我國司法實踐作進一步探討。
(二)合意條件下親民簡易程序的速裁化轉變
有些國家允許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可能會構成對構建雙軌簡易程序的質疑。以日本、英國、美國加州和德國為例,其合意適用情況如表1所示。
表1 合意下沉適用市民型訴訟程序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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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表格來看,當程序的親民定位并非特別清晰,程序本身也沒有固定的簡化模式時,當事人合意適用的空間就會較大。此時,法官可以根據個案情況調整程序的匹配度,靈活選擇向親民化分流還是速裁化分流傾斜。不過,這類協議管轄也存在限制。各國均通過設定專屬管轄來確保專業性強、影響力大的案件依然由高級別的法院處理。同理,原本屬于親民簡易程序的案件,也并非可以無限制地通過協議管轄上調至普通程序。反之,如果親民化分流的針對性和固定性較強,就不能允許當事人任意通過協議管轄來沖淡程序的設計目的。例如,表1中所示的英國和美國加州。
有些國家或地區開始出現與小額訴訟額度相同的全在線審理程序,似乎也可以反駁親民與速裁簡易程序的雙軌構建。然而這種全在線審理程序實際屬于非正規訴訟程序,裁判者甚至可以不是法官,也多為調解而非裁判。在線審理的程序保障程度介于書面審理與線下口頭審理之間,可以解決親民簡易程序當事人無法提供書面材料的問題,因而適合能夠掌握數字技術的當事人。此種小額全在線審理依然需要當事人的主動選擇,同時可以隨時轉回線下正規訴訟,且這種回轉不僅可由當事人申請,也可由裁判者自由裁量。
厘清上述內容,有助于反思我國在當事人程序合意適用上的制度設計。目前我國允許當事人約定適用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但在親民化與速裁化雙軌分流的原理下,這種一體適用的規定是否合理,尚待進一步討論。此外,我國現行制度對在線訴訟的適用并未作繁簡程序的差異區分,是否符合親民化與速裁化的繁簡分流原理,同樣值得深入考量。
五
我國繁簡分流及速裁改革的完善進路
我國繁簡分流及速裁改革的核心一直是減輕法院負擔,但缺乏對繁簡分流根本原理的深入反思。盡管立法者對小額訴訟程序的解釋是同時實現便利民眾接近司法和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但實質追求依然是以程序提速為主。學界意識到了小額訴訟應優先福利性和親民化定位,但又因如此設置不能滿足程序提速的實質需要而難以付諸實踐。本文提供的分流原理與程序設計,可以為我國發揮繁簡分流實效、活化小額訴訟、協調速裁改革提供思路。
(一)速裁改革與速裁簡易程序的對接
我國可將速裁改革直接對接速裁簡易程序,賦予速裁程序獨立性。首先應逐步引入票據訴訟、支票訴訟等典型的速裁簡易程序,激活我國已有的督促程序,以督促程序為樣本推進其他典型速裁簡易程序的適用。督促程序在我國一直處于休眠狀態,主要源于債權人信任度不足、法院無適用動力、程序自身設計缺陷等原因,而深層問題則在于未能厘清督促程序的速裁機理。督促程序只能適用于理性當事人合意尋求純粹程序提速的情況,程序需要滿足“理性當事人合意”和“正確裁判前提下的最大化精簡”。由于我國的當事人理性程度和書面契約習慣無法與德日相比,因此需要特殊的程序改造。我國首先需要將督促程序的適用范圍鎖定在當事人普遍較為理性且能夠保留書面證據的案件,以排除掉可能因督促程序而增加程序不滿的當事人,并讓法官有足夠的材料依據作出正確的裁判。而欲保證當事人合意,還需確保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有充分的知情權,且能及時對程序適用表達意見。因此,我國應考慮將督促程序的適用范圍從現有的“現金給付”限縮至特定案件類型(如金融借貸糾紛、信用卡糾紛)的現金給付,并控制給付金額下限,排除小額訴訟案件。此外,如果債權人無法提供翔實的書面證據,也應直接駁回申請。在受理申請之后,法院應追求準確裁判而對申請依據予以實質審查。為保證雙方當事人的程序合意,督促程序只有在能夠明確送達至債務人的情況下才可適用,因此我國目前較為嚴苛的送達規定具有其合理性。有學者認為這會讓債務人故意消失以規避債務,但應注意督促程序的主旨是純粹程序提速而非提高債務追索率,如果無視債務人意愿而強行適用督促程序,反而徒增當事人不滿而形成訴累與信訪,從純粹節省司法資源的目標來看得不償失。督促程序的速裁優勢可激勵法院建立相關業績考核,解決法院適用動力不足的問題。
我國還可借鑒德國構建以書面審理為主的訴訟型速裁程序。考慮到我國書面契約的整體欠缺情況,我國訴訟型速裁程序可保留口頭審理,只是無須正規庭審,改為在線同步或異步審理即可。訴訟型速裁程序同樣要求當事人合意,但由于其程序保障尚可,可由法院依職權分流,再通過當事人的程序異議來實現程序轉化。訴訟型速裁程序的案件需靈活把握,不應只以訴訟標的額或案件類型作硬性劃分。例如,同樣是買賣合同,立案庭應綜合訴訟標的額、證據清單的完整度以及當事人的文化水平、年均收入額的量化標準來判斷是否可分入訴訟型速裁程序。得以分流至訴訟型速裁程序的訴訟當事人,至少要理解并同意“提出主張—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論據—講不出論據或者論據不成立的主張不會也不應被采納”的基本邏輯。其案件性質不能具有過多的法外要素,否則難以快速且根本地解決糾紛。此外,公益訴訟等需要法院發揮社會治理功能的案件應被明確排除在速裁簡易程序之外。法院在適用訴訟速裁程序時,如果發現案件不適合,應隨時轉回常規訴訟程序,確保案件的審理質量。
在速裁簡易程序中,法官應將訴訟材料的收集和論證責任全面分擔給雙方當事人,以減輕自身負擔。基于此,速裁簡易程序無須限制當事人的律師代理,依靠律師甚至可以更快地審理案件。速裁簡易程序的法官在調解上也不用耗費過多時間,在雙方當事人無法就最優策略達成一致時即轉回審理。為實現更為快捷的流水線審理,法院可提前設計好不同案件類型的格式化材料,對程序所需書狀予以表格化、證據予以清單化、爭點予以列舉化。針對常見案件,省級以上法院還可制定案件類型化的事實認定規則,指導法官快速審理。基于對當事人群體能力的基本確信,法院可充分利用數字技術來提升速裁效果。在線上送達方面,可在當事人明確確認聯系方式并同意電子送達的前提下,推定送達完成。在庭審方式上,可通過在線視頻詢問、在線舉證質證及電子確認等方式替代現場庭審,并將電子簽名、平臺確認記錄或同步錄音錄像作為程序行為效力的認定依據。這樣既可充分發揮數字技術在速裁程序中的提速功能,又能在程序形式上維持必要的可驗證性與穩定性。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欲真正發揮速裁簡易程序的純粹提速功效,須意識到對虛假訴訟的嚴防死守與程序提速存在根本性矛盾。一旦要求法官在訴訟過程中就發現虛假訴訟,就等于要求法官必須放棄自認、和解等任何可以減輕法院負擔的自我責任式訴訟行為。因此,在制度設計上,不宜要求速裁簡易程序承擔對虛假訴訟的高度識別功能,但可通過構建分層次的風險防控機制來盡可能地防范虛假訴訟。其一,可在立案階段依托法院“一張網”等信息化平臺及跨部門數據共享機制,對當事人短期內集中起訴、關聯主體循環訴訟等異常訴訟模式進行風險識別,提前過濾虛假訴訟;其二,在速裁審理過程中,僅要求法官在案件出現明顯虛假訴訟風險信號時再進行基礎事實核驗;其三,通過加強虛假訴訟制裁的確定性、嚴厲性以及及時性,充分發揮事后制裁的威懾效果,使當事人不敢制造虛假訴訟。無論如何,須降低對法院未能識別虛假訴訟的事后追責強度,方能鼓勵法院大膽適用督促程序等速裁機制。
(二)小額訴訟程序的親民化轉向
速裁簡易程序滿足法院的程序提速追求后,小額訴訟程序即可進行親民化的程序設計。我國小額訴訟的具體程序已足夠簡化,需要調整的是適用范圍、法官角色定位以及法院的額外資源投入。
小額訴訟的主體對象應設為文化水平偏低、家境條件偏差、年齡偏大的弱勢群體,客體對象則應設為案件事實簡單但法外要素復雜的案件。首先應明確鄉鄰關系案件、物業糾紛案件、勞動糾紛案件、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等常見民生類案件統一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其他市民型案件則應通過訴訟標的額來初步判斷小額訴訟的可適用性。值得一提的是,我國《民訴法解釋》原本規定了小額訴訟的適用范圍,卻于2022年修正時刪除。但如上文所述,小額訴訟恐怕不能簡單承載速裁功能,仍應明確其聚焦民生類案件的親民定位。因此,小額訴訟的標的額也不宜過高,以容納社會最弱勢群體。其應以“最弱勢群體的金錢給付糾紛常以多少金額為限”為標的額的設置依據,防止大量一般案件擠占最弱勢群體的司法資源。例如,日本小額訴訟的標的額上限為60萬日元,僅相當于4個月的法定最低月收入,英國為10000英鎊,相當于5.4個月的法定最低收入,而根據我國目前規定,以遼寧為例,相當于25個月的法定最低月收入,顯然過高。此外,法院應綜合案由性質、證據清單的完整度以及當事人的文化水平等具體情況裁量個案是否適用小額訴訟。應不允許當事人基于合意適用小額訴訟。
小額訴訟的裁判者既需要具備“包青天”的鐵面無私,也需要具備“家庭族長”的親切感,讓小額訴訟兼具“人情”與“公正”。為實現這一效果,小額訴訟法官的年齡、性別、氣質等外在要素都有必要特殊考慮。相比將事實調查責任分擔給雙方當事人,裁判者自己全權調查反而可能更為可行高效。當事人自身也可能具有將事實全部交由裁判者調查的習慣。因此,小額訴訟應加強法院依職權調查,減少對當事人攻擊防御能力的依賴。另外,小額訴訟案件的書面證據較少,很多時候需要法官詢問當事人本人,同時通過觀察其整體言行來判斷陳述主張的可靠性,因此無論當事人是否有律師代理,均應強調本人到庭。
在小額訴訟中,民事糾紛的最佳解決方式可能并非司法裁判,而是更具人情味的調解,以應對環繞糾紛衍生的、很難用理性思路厘清的主觀性因素。因此,小額訴訟的調解可以略超當事人的自愿性,甚至可以強制前置調解,并多加入調解者的情感疏導與倫理教育。小額訴訟程序的審理團隊應注意法律專業性和法外專業性需求的搭配,增加心理專家、倫理專家、調解專家等法外人士。充分發揮新時代“楓橋經驗”的調解優勢,小額訴訟案件可通過訴前分流減輕法院負擔。而面對進入訴訟的案件,法院也應延續“楓橋經驗”特色,以疏解當事人不滿情緒為糾紛解決的主要導向。
此外,小額訴訟還需法院針對當事人投入咨詢接待等服務,配置專門人士,予以特殊化的耐心、細致、專業但又通俗化的程序指導服務。法院可以制作小額訴訟的說明書,用通俗的語言簡明淺顯地介紹小額訴訟程序,消除當事人對裁判透明性的疑慮和對法院的恐懼心理,同時列出當事人在程序中經常出現的過失與失誤的清單,幫助當事人正確適用訴訟程序。
小額訴訟程序應更加關注當事人自身對數字技術的接受能力,選擇性適用數字技術。當事人即使同意適用在線庭審,考慮其對“自己決定”的認知缺陷,以及其對這類平臺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障礙的無知性,法院依然需要謹慎審查數字技術的實質適配性,只有在確信當事人知曉在線庭審的實質意義,并相信當事人確實具有能夠確保在線庭審正常運行的客觀條件及主觀能力的情況下,方能適用在線庭審。對于老年人、殘障人士或其他數字弱勢群體,法院應提供必要的線下替代服務,包括現場窗口輔助、電話溝通、代為錄入訴訟材料、現場視頻協助等,以確保其程序參與權不因技術條件而受到實質限制。同時,當事人對于線上方式的選擇應具有可逆性,在發現當事人不適合時隨時轉為線下程序,以維持親民簡易程序在可及性與程序保障方面的制度定位。
賦予小額訴訟絕對的親民化分流性質之后,小額訴訟不再適合一審終審,而應通過允許當事人上訴來充分吸收當事人不滿。
(三)一般簡易程序的過渡性程序定位
實務中,可能存在屬于理性框架下的糾紛,但雙方當事人反對程序提速的情況,以及雖然雙方當事人符合親民簡易程序的當事人特點,但其案件的法律問題較為復雜等情況,需要基層法院保留作為緩沖和過渡的訴訟程序。參考德日經驗,其基層法院均存在歸類為普通程序,但可以裁量性簡化的一般性程序,與我國的一般簡易程序作用相當。在建立獨立的親民簡易程序和速裁簡易程序后,我國的一般簡易程序也可增加其程序靈活性,上接基層法院管轄下法律問題最復雜的案件,下接速裁或親民化需求較弱的案件,形成過渡性程序定位。在一般簡易程序中,法院可根據案件情況在任意訴訟環節進行速裁化或親民化的靈活處理。例如,法院可根據當事人需要進行偏親民化的調解,也可在不影響審理質量、不違背當事人程序需求的情況下讓其書面補充陳述。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一般簡易程序也可不作任何實際的程序簡化。
過渡性的一般簡易程序也可與獨任審理的普通程序合并,解決基層法院希望擴大適用獨任制,而獨任普通程序又與一般簡易程序在適用條件上難以區分的尷尬境地。在保障親民化和速裁化分流機制順暢運作的情況下,基層法院其他案件均可適用一般簡易程序,但一般簡易程序不必與獨任制強制掛鉤,可由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來決定是獨任制還是合議制。合議制的本質是希望更多的法官就案件的法律專業問題同時發表意見,自應適用于需要較為復雜的法律性審理且能夠接受理性審理的案件。
一般簡易程序與親民和速裁簡易程序之間的程序轉化,可遵循以下規則:立案受理之時,由立案庭根據原則性分流標準進行初步分流,法官在具體審理時再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隨時轉化。對于速裁簡易程序及一般簡易程序的案件,如果審理中發現當事人具有強烈的非理性要素,則應將其轉為小額訴訟進行情緒性分流。反之,如果小額訴訟程序案件的法律性問題較為復雜,則通過轉為一般簡易程序來延長其司法審理。同理,如果速裁簡易程序在其規定的審理期限內無法完成審理,也應轉為一般簡易程序。
(四)簡易程序審理期限的相關調整
我國的審限制度與法院的提速追求高度掛鉤,并與法院及個體法官的業績考核息息相關,成為司法實務工作者高度重視的一項制度。在審限邏輯下,繁簡分流實現程序提速的主要方式是通過程序簡化讓審限相應縮短。基本固定化的審限會使非常簡單的案件有可能被法院拖延至審限才判,也可能會使較為復雜的案件臨近審限倉促裁判。當固定化的審限與非理性當事人高情緒化的程序需求對撞時,則可能出現程序與當事人需求不匹配而造成的當事人主觀公正感降低,反復再訴信訪等問題。當然,當事人也均希望案件能夠盡快裁判,但這種“盡快”的需求,主要是指從立案到判決書下達期間,當事人無法參與也無法知情的“黑箱”階段盡可能縮短。而當事人能夠親自參與陳述的階段,其“盡快”則須以當事人獲得充分的參與陳述為限,而固定化的審限要求則未必能匹配當事人的這一需求。因此,從速裁和親民簡易程序的不同原理出發,有必要進行更具層次性差異的審限規定。
速裁簡易程序最接近我國當下的簡易程序,在當事人同樣以追求速裁為目標,且具備協助法院快速審結能力的情況下,可以延續現有的固定化短審限規定,但須配備靈活及時的程序轉化制度,確保復雜案件及時轉為一般簡易程序。
小額訴訟轉為親民簡易程序之后,審限的處理略為復雜。應注意的是,小額訴訟當事人對審理時長的主觀性需求,本質上是對權威者傾聽自己傾訴的需求,而非對法律專業人士傾聽自己法律意見的需求,因此可以區分法官專業性的“審理”期限,與當事人在法院獲得“糾紛處理”期限之間的關系。最佳辦法是調整小額訴訟審理期限的計算事項,將當事人需求的如調解、法律知識咨詢、情緒疏導等非司法專業性事項排除在審限之外,并交由非專業法官人員代表法院處理。換言之,審限可以維持其固定化的短期性規定,但是其指向對象限縮為專業法官審理案件法律內容的時間期限,配合小額訴訟在非司法專業方面的資源投入,平衡法院的資源壓力和當事人的請求需求。
作為過渡的一般簡易程序,為能夠靈活緩解小額訴訟和速裁程序過短審限給部分復雜案件帶來的困境,則必須設置一個比小額訴訟程序和速裁簡易程序要長的審限。可考慮將一般簡易程序的時間上限設為與普通程序一致的六個月。速裁簡易程序與親民簡易程序的雙軌建立,不會讓過渡性的一般簡易程序過多適用,因此不會造成基層法院整體審理時間的過分延長。另外,一般簡易程序屬于法官靈活把握簡化程度的程序,審限上也可通過考核激勵的方式,讓法官有動力在審限內盡快審結案件。
六
結論
繁簡分流在功能上應當呈現親民化與速裁化的雙重主旨。前者以“接近正義”為目標,側重于照顧難以適應普通程序理性裁判的當事人;后者以“純粹提速”為目標,服務于理性且追求快捷審理的當事人。我國有必要據此進行親民與速裁簡易程序的雙軌制構建。
我國應構建獨立的速裁簡易程序。非訴型速裁即督促程序、票據訴訟、支票訴訟等大陸法系典型非訴程序。應將此類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限縮至金融借貸糾紛、信用卡糾紛等書面證據豐富的案件類型,并通過控制標的額下限將小額訴訟案件排除在外。非訴型速裁須嚴格保障雙方當事人的程序合意。訴訟型的速裁簡易程序可以書面審理為主,在必要時進行在線同步或異步的口頭審理。法律可對此類速裁程序規定大致的案件范圍,具體則由法院根據糾紛類型、當事人理性能力、書面證據充足度等靈活把握。對于合適的案件,法院可依職權啟動訴訟型速裁,但當事人明確拒絕的除外。
我國應將小額訴訟改造為親民型簡易程序。常見小額民生類案件應被直接納入小額訴訟。對于其他類型案件,如果標的額對于弱勢群體而言也不算大額,則可綜合案由性質、當事人的文化水平等情況個案判斷是否適用小額訴訟。應禁止通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下沉適用小額訴訟。法官在具體審理時應強調當事人本人到庭,加強依職權調查與親民化指引。小額訴訟可充分發揮新時代“楓橋經驗”理念下的調解優勢,甚至強制前置調解。但小額訴訟的調解、情緒疏導等非司法裁判業務應由法官以外的專業人士進行,同時將審理期限限縮為法官專業審理的時間,調解等事項不計入審限。
在上述雙軌制度基礎上,可保留一般簡易程序作為親民程序與速裁程序之間的緩沖程序,確保程序分流體系內部的柔性調節。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提出的簡易程序構造,均須以普通程序承擔充分程序保障、服務于理性訴訟為前提。然而,這種高度理性化的普通程序在我國并未完全實現,成為我國繁簡分流長期難以實質區分的另一原因。但普通程序的體系化重塑屬于另一改革議題,本文不作具體展開。受篇幅所限,本文亦難以在缺乏普通程序體系化論述的情況下,對繁簡程序之間的全面銜接機制作展開討論。為避免論證失焦,本文僅就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回轉規則作原則性概括:依本文所揭示的繁簡分流原理,速裁簡易程序可依照當事人異議以及案件的客觀情況而隨時回轉,但親民簡易程序不應以當事人的主觀偏好或策略性訴求為回轉依據,以防親民簡易程序被策略性規避,侵蝕其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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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雜志》2026年第3期目錄
【黨中央精神貫徹落實·探索中國特色司法為民制度】
1.論我國親民與速裁簡易程序的雙軌制構建
孟醒
【主題研究·法定犯問題研究】
2.法定犯的規范構造
陳興良
3.公定力與法定犯的體系化認定
田宏杰
4.法定犯視野下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規范限縮
羅翔
【主題研究·智慧法治要素的價值釋放】
5.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權侵權責任分層配置研究
劉友華
6.個人信息分類賦權與規則展開
鞏姍姍
7.論數據無主物
許戀天
【探索與爭鳴】
8.惡意違約論
孫良國
9.論行政公益訴訟調解及制度構建
王春業
10.論超額擔保約定的效力及其履行后的救濟
劉慕瑾
【青年法苑】
11.我國涉外共同訴訟中的合并管轄問題研究
趙子翟
12.論刑事涉案財物證明責任的層次化配置
王毅恒
《法學雜志》創刊于1980年,是我國改革開放之后最早的法學期刊之一,由北京市法學會主管主辦。四十年來,《法學雜志》 以內容豐富、觀點鮮明、文字精煉的特色贏得了中國法學期刊中的較高地位,受到了中外讀者的廣泛歡迎,并被評為“中國中文法律類核心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中國法學核心科研評價(CLSCI)來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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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韓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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