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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回顧】
周先生與妻子王女士再婚,育有一子小周。王女士與前夫所生的兒子是小李,周先生待他如親人。
2015 年,周先生夫婦看中一號別墅,周先生稱自己和妻子已有房產,沒有購房指標,兒子小周年紀太小不能登記,便商量借用繼子小李的名義買房,等小周成年后再過戶回來。
房屋總價 705 萬,首付款和貸款均從王女士賬戶支出,房屋登記在小李名下。
周先生主張:房屋是自己和妻子實際出資、裝修、管理、使用,只是借名登記。
后來周先生與王女士婚姻出現矛盾,周先生要求小李將別墅過戶到自己和王女士名下,小李、王女士均不認可。
小李辯稱:房屋是家人為祝賀他年滿 18 歲、出資購買的成家立業房產,產權歸自己所有。
周先生一怒之下起訴,要求確認借名買房關系成立,判令將一號別墅過戶至自己與妻子名下。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周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核心理由】
無借名買房合意
周先生沒有提供書面借名協議,也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各方曾約定 “借名買房”,小李和王女士均明確否認。
出資來源存在爭議
購房資金雖從王女士賬戶支出,但王女士主張款項來自其與前夫共同經營的甲公司經營收益,并非周先生與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
無法證實實際居住
周先生自述常住地址在朝陽區,與別墅地址不同,物業公司證明亦無法確認其長期居住,不能認定為實際占有人。
產權登記具有公信力
房屋買賣合同、貸款、產權均登記在小李名下,法律上推定權利人為小李。
【律師重要提醒】
借名買房一定要簽書面協議! 尤其是親屬之間,口頭約定幾乎必然引發糾紛。
主張借名買房,必須同時證明三點:有借名約定、全額實際出資、長期實際占有使用。
不動產以登記為準,只出錢、不住、沒協議,法院很難認定為借名買房。
家庭內部購房務必明確性質:是贈與?借款?借名?避免婚變后房產失控。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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