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5月26日)發布6件防范和懲治家庭內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其中披露一則:田某某虐待、猥褻兒童案。
【基本案情】
被害人周某(2011年出生)系田某某(女)親生女兒。學校教師在進行日常教學觀察時,發現周某身上、面部經常出現不明淤青,經詢問得知周某存在被母親虐待等行為后,第一時間向人民法院在學校設立的“未成年人法治工作室”的責任法官反映情況。法院迅速啟動響應機制,聯合公安、教體、民政、社區、婦聯等多部門會商,并立即將周某安置到臨時庇護所。因周某父親長期外出務工,經婦聯申請,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田某某接近、接觸周某。經研判,田某某長期施暴的事實涉嫌刑事犯罪,學校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取證中了解到周某還存在被猥褻的事實。
經審理查明,2023年2月左右,被告人田某某將其親生女兒周某從老家接到身邊一起生活。自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田某某長期對周某實施毆打、罰站、凍餓、趕出家門等多種虐待行為。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間,田某某通過網絡結識楊某某等人(另案中均以猥褻兒童罪判刑)后,按照楊某某等人指定的姿勢、動作、衣著,強迫周某拍攝暴露身體隱私部位的照片和視頻,販賣給楊某某等人。
被害人周某因長期遭受虐待,產生害怕與人交流等心理創傷。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及時委派專業心理咨詢師為周某提供心理輔導,幫助其走出陰影;依法向周某發放司法救助金,為其后續生活和學習提供必要支持。后當地婦聯提起撤銷監護資格申請,法院經審理依法撤銷田某某對女兒周某的監護資格,由周某祖母日常中撫養照顧,法院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回訪,周某各項身心指標逐步恢復。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長期虐待共同生活的親生女兒周某,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多次強迫周某按照他人要求拍攝暴露身體隱私部位的照片和視頻并出售,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其行為還構成猥褻兒童罪。據此,對被告人田某某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
【典型意義】
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及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案中,學校發現存在虐待未成年人線索后,及時向人民法院在學校設置的“未成年人法治工作室”反映,人民法院協同相關職能部門、基層組織,綜合運用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給予刑事處罰、撤銷監護資格等措施,對傷害未成年人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同時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專業心理輔導和司法救助,開展判后回訪,構建起多部門集發現、干預、民事特別程序與刑事追責并用、救助與保護于一體的未成年人綜合保護機制,助力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長。
來源:新華社
編輯:龔紫珺
編審: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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