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26, 最高法發布了防范和懲治家庭內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生父女友與生父虐死2歲女童案,詳見《》。
身為一個帶著差不多年齡女童的父親,我在怒火中燒、心驚肉跳之余,實在不忍心再剖析這案了。主犯已判死刑,從犯無期,尤不解恨,希望那個2歲女童在天上過得安好。
我就講講另一起案子——田某某(女)長期虐待親生女兒,多次強迫其拍攝暴露身體隱私部位的照片和視頻并出售,情節惡劣數罪并罰,被判7年。
被害人周某(2011年出生)系田某某(女)親生女兒。學校教師在進行日常教學觀察時,發現周某身上、面部經常出現不明淤青,經詢問得知周某存在被母親虐待等行為后,第一時間向人民法院在學校設立的“未成年人法治工作室”的責任法官反映情況。法院迅速啟動響應機制,聯合公安、教體、民政、社區、婦聯等多部門會商,并立即將周某安置到臨時庇護所。因周某父親長期外出務工,經婦聯申請,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田某某接近、接觸周某。經研判,田某某長期施暴的事實涉嫌刑事犯罪,學校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取證中了解到周某還存在被猥褻的事實。
經審理查明,2023年2月左右,被告人田某某將其親生女兒周某從老家接到身邊一起生活。自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田某某長期對周某實施毆打、罰站、凍餓、趕出家門等多種虐待行為。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間,田某某通過網絡結識楊某某等人(另案中均以猥褻兒童罪判刑)后,按照楊某某等人指定的姿勢、動作、衣著,強迫周某拍攝暴露身體隱私部位的照片和視頻,販賣給楊某某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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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候大家都看過格林童話《白雪公主》吧,對那個嫉妒白雪公主美貌并毒害她的繼母王后想必是印象深刻。但其實格林兄弟的故事原版里,那個繼母其實是生母。多年前我第一次知道這個典故時還難以置信,虎毒還不食子呢,親媽怎么會對親生女兒這么殘忍?可現實中還真就有這種案例。
就比如上面這起案例,2011年出生的小女孩周某,案發時只有12歲。2023年2月,生母田某某把女兒從老家接到身邊。表面上是“母女團聚”,實際上從當年7月起,這個“家”就變成了這個女孩的牢籠——毆打、罰站、凍餓、半夜趕出家門……持續整整9個月。
女孩身上、臉上的淤青成了日常,直到學校老師反復看到異常多次詢問,孩子才終于小聲說出那個讓所有人心碎的答案,打她的竟然是她親媽。
但這都還不是最惡的——2023年11月起,田某某在網上結識了楊某某等陌生男子(這些人均已另案以猥褻兒童罪判刑),對方要什么姿勢、什么動作、穿什么衣服,她就逼12歲的親女兒按指令拍,然后把照片和視頻賣出去換錢。她賣的不是什么照片,而是自己女兒的人格尊嚴、身體邊界和一輩子都難以愈合的心理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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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終認定,田某某犯虐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犯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數罪并罰,執行7年;同時還依法撤銷了田某某的監護權,孩子改由祖母照顧,法院聯合多部門定期回訪,發司法救助金,配心理咨詢師。
坦白說,單看數字,很多人第一反應是,怎么才7年?把自己的親女兒打成那樣、還當商品賣隱私照,就判個7年?
不過仔細分析來看,因為目前“虐待罪”本身的法定上限就是7年,如果致重傷甚至死亡才回升格另定他罪,而本案周某萬幸沒有重傷、死亡,因此在這個框架里,數罪并罰的7年算是重處了。
其中猥褻兒童罪單獨給了6年,至少說明法官對“逼迫拍隱私照牟利”這部分的定性是極其嚴厲的。這早已不是普通的“打孩子”,這是以監護身份為掩護的性剝削。
另外比刑期更重要的是撤銷監護權+人身安全保護令+多部門聯動庇護。其實很多虐童案最大的悲劇倒不是施虐者被判了多少年,而是孩子在判完后往往還得回家,而在本案中,法律終于把“母親”這個身份從女惡魔身上摘下來了。
但不管怎么說,一個有勞動能力的成年人,賣自己12歲女兒的身體邊界換了9個月生活費,僅僅坐個7年就出來了。而那個女孩臉上的恐懼、身上的淤青、腦子里被強行刻進去的“媽媽把我賣了”的悲慘記憶,足以構成其自身心理上的終身刑期。
我在想,“判輕、判重”糾結起來會陷入誤區,真正該追問的是為什么拖了9個月才被發現?為什么第一道警報不是來自其他家人,而是來自學校的老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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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看小女孩是怎么被拯救出來的。先是學校老師注意到淤青后主動詢問,然后孩子說出真相,老師去報告學校內“未成年人法治工作室”的責任法官;法院啟動聯動,公安、教體、民政、社區、婦聯全部進場,火速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田某某被禁止接近孩子。
接著學校正式報案,刑事偵查啟動。隨后庇護所安置、心理輔導、司法救助、撤銷監護權、判后回訪……一環扣一環,嚴絲合縫,堪稱教科書級的多部門協同。
但問題在于,第一個發現并出手的人,是沒有任何血緣關系的學校老師。而女孩的親生父親呢?報道里說他長期外出務工,“不在場”本身就算是一種默許——不至于是共謀,但把孩子扔給一個明顯不正常的女人然后常年不在身邊,本身就是這個悲劇得以發生的結構性土壤。
我以前也寫過《》《》,都是忙碌的父親長時間對女兒屬于管教造成的悲劇,即便他們本意不壞,但這樣的后果也實在是令人扼腕。當然,我們也不能像那群xxn那樣,一味甩鍋給在外為家庭打拼的漢子們,那又陷入另一個極端了。
像這起案子,最高法的措辭說得非常干凈利落——
虐待未成年人絕非“家務事”。法院對虐待、殘害未成年人行為,始終堅持零容忍、嚴懲戒:對以管教為名施暴,且在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后,仍然變本加厲實施虐待的,依法對其數罪并罰;對長期實施虐待、殘害,手段殘忍,致未成年人死亡、罪行極其嚴重的,堅決依法從嚴懲處,以絕不姑息縱容的司法裁判,向以“為了孩子好,不打不成器”“家事免責”等為借口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說“不”。 公眾號:山河新聞
我們必須把下列這些觀念砸進每一個還在用“家務事”當遮羞布的角落——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監護權是法律委托給你的責任,不是你擁有的所有權:關起門來的事,只要是傷害,就該有人踹開門。
最后我想說的是,田某某當然該被釘在恥辱柱上,這不用廢話。但更值得盯住的,是把她送進去的那套機制——校園法治工作室+強制報告+人身安全保護令+多部門聯動+撤銷監護權。
這套行之有序有效的機制,不該只在最高法的典型案例里才運行得這么漂亮。它該在每一個鄉鎮、每一個社區、每一所學校的日常里都活著。
因為下一個“周某”,身上的淤青此刻可能正被長袖遮著,坐在某個教室靠后的一排,等著一個大人稍微多看一眼。那天周某的老師多看了一眼,所以這個故事有一個“被救出來”的好結局。
但又有多少個目前還沒有被多看一眼的呢?我希望這樣的事情越少越好,但也希望如果有發生一定要被及時察覺。那都是些無辜可憐的孩子,早點救出來,才能拿回原本就該有的未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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