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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區與省道重合的問題并非無法解決,也不只有收費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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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帖稱,稻城亞丁景區截斷收費省道日常由政府維護。圖/上游新聞
文| 楊勁松
據上游新聞報道,日前,“博主硬剛稻城亞丁景區截斷省道收費”一事引發廣泛關注。5月25日,稻城亞丁景區發布通報稱,涉事工作人員因違規放行博主自駕進入景區,已被嚴肅批評并依規處理。然而,該通報未就“截斷省道收費”一事作出正面回應,引發持續質疑。
之前,“146元看山,266元看車”成為調侃稻城亞丁的段子。文化和旅游部在新聞發布會上也曾公開批評擺渡車亂象,稻城亞丁被重點點名。此番稻城亞丁再次引發關注,則源于景區內省道收費是否合理合法。
據報道,稻城亞丁景區運營的S462省道(包含景區內30多公里路段)實際由地方財政出資養護,2026年度小修工程中標金額達323萬余元。這不禁讓人質疑,由公共財政出資修建、全社會共享的省道,是如何在不知不覺中被景區“圍”了起來,變成了其獲取壟斷收益的“搖錢樹”?
而這一現象并不罕見。此前,云南瀘沽湖景區因攔截省道預收費引發爭議;山西五臺山景區在曾被曝出“車輛過省道需交門票錢”后,在三個入山口專門設立過境服務點,保障過境車輛和人員順利通行。
事實上,我國公路法明確規定,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這意味著,即使某段省道恰好穿過風景名勝區范圍,其所有權和公共通行屬性并不因此轉移給景區。
稻城亞丁景區所說的“已納入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僅說明該路段位于景區規劃范圍內,納入規劃不等于產權轉移,不等于獲得設卡收費授權,也不等于可以限制公眾正常通行權。
如果說景區內的觀光車尚且可以解釋為環境保護的配套服務,那么將過境的公共道路納入收費范疇,則有侵占公共利益之嫌。畢竟,對于當地居民的通勤、周邊鄉鎮的物流以及非游客的過路需求而言,這條道路原本應當是免費的公益品,而非必須付費的商品。景區這種“我的地盤我做主”的管理思維,與公眾對公共資源開放共享的認知之間,存在著巨大的斷層。
當然,理論上,可以給擺渡車服務找到合理性,比如保護生態環境、緩解交通壓力、保障游客安全等。但當這些理由不被游客認同,或被反例沖擊時,就難談真正立得住。核心問題在于,該不該收、該收多少、怎么收,以及值不值這些追問上,景區和游客遠未形成共識。
正因為如此,哪怕初衷是好的,也容易滑向變味的泥沼。游客不滿的原因往往非常具體并且高度趨同,比如一些景區通過外移大門、壓縮步行空間等手法變相制造乘車需求。這種“軟強制”讓擺渡車從可選項變成必選項,和門票實質上構成捆綁。
稻城亞丁的游客中心距核心景區約38公里,往返觀光車120元,且景區內從扎灌崩到沖古寺再往上還有第二段游覽電瓶車收費,分段計費、不能省、不能步行繞開,游客感覺被“鎖”在車票上是普遍情緒。
歸根結底,游客反感的不是擺渡車本身,而是不得不坐、價格不透明、服務不匹配、收益去向不明這一整套讓人覺得景區把擺渡車當成了第二張門票,而且是一張不受門票優惠政策覆蓋、不納入對特殊群體減免的影子門票。
更需要思考的,是如何遏止景區將擺渡車異化為第二張門票的沖動。這種沖動背后有其誘因。一些景區長期依賴門票和關聯交通作為最主要收入來源,財政補貼有限、二次消費乏力、文創和體驗產品薄弱,在門票降價或取消政策趨勢下,擺渡車因其經營性服務收費身份可以不受門票降價約束,便悄悄承接了填補收入缺口的功能。
要打破這個慣性,首先得把賬算清、把邊界劃明。公益的歸公益,市場的歸市場。生態保護確需限制車輛、統一轉運,這部分基礎運管成本中屬于公共服務性質的內容,應由相關財政專項資金統籌負擔,而不應全額轉嫁給游客。
擺渡車票中超出基礎運維成本的溢價部分,如果是市場化增值服務,比如游覽專車、電瓶車升級、特色交通體驗,應明確標識、自愿選購、明碼標價、可分開購買,絕不能與基礎入園接駁捆綁銷售或變相強制。
相關部門對景區內交通票價應比照門票做成本監審和價格聽證,明確法律依據,定期公開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景區將省道“圍”起來收費是否合法合理,公眾知情度和透明度顯然不足,這也是人們質疑的核心之一。
說到底,景區與省道重合的問題并非無法解決,也不只有收費一種方法。只要管理方愿意放下“圍起來收錢”的慣性思維,總能找到兼顧生態保護、公共通行和景區運營的共贏方案。
比如,可通過設置分流車道或實行出入口雙向檢查:若過路車輛實際為旅游用途,在出口檢查時要求補票后再放行;若僅為過境通行,則經雙向檢查后直接放行。
撰稿 / 楊勁松(中國旅游研究院)
編輯 / 徐秋穎
校對 / 楊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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