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先生的父親再婚,繼母帶來一個11歲的女兒,與吳先生的父親共同生活了10年。近日,父親突發疾病去世,未留遺囑。繼母主張其女兒有權繼承吳先生的父親的遺產。請問,繼子女到底有沒有繼承權?
律師解答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吳先生的繼母帶來的女兒自11歲起與繼父親共同生活10年,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關系,依法屬于“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因此,吳先生的父親的遺產應由吳先生、繼母以及繼妹共同繼承。若無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三人原則上均等分配,各占三分之一。若繼妹在共同生活期間未受吳先生的父親撫養,或雙方關系疏遠未形成實質扶養關系,則無權繼承。實踐中需提供共同生活、撫養教育的證據(如學費繳納記錄、日常照顧證明等)。吳先生可與繼母、繼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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