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二十四次會議審議《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監督辦法(草案)》。
對發展規劃、計劃、預算的初步審查作出細化規定
草案對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的職責、發揮財經代表小組作用、建好用好人大財經監督指標體系、強化財經監督顧問及智庫和聯網監督支撐、加強財政預算事項備案審查和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監督、推動信息公開等內容作出規定。
在發展規劃、計劃、預算的初步審查方面,草案明確了初步審查前開展預審查的規定,對審查時間、重點內容、組織實施等提出細化要求。按照黨中央關于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重點拓展改革決策部署,強調了對支出預算和政策審查的要求,對預算預審查制度進行細化規范。
對初步審查內容、方法程序等作出規定,立足發展規劃、計劃、預算的不同功能和監督要求,對各類審查重點、審查材料等作出分類規定,對初步審查會議組織、初審意見辦理反饋等內容作出整體規定。明確了提交人大審查的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的標準,對市政府建立年度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的目錄制度提出要求。
強化對規劃實施、計劃執行、預算執行的監督
對于發展規劃實施及計劃執行、預算執行監督,草案也作出相關規定。如對發展規劃實施的監督,主要規定了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中期評估報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年度監測報告報送制度。
對計劃預算執行的監督,主要是在常委會監督重點、半年審議制度和財經委員會季度日常監督作出規定。計劃預算執行中都強化了對政府投資的監督,包括政府投資計劃執行報告、重大投資項目調整審批、政府投資后評價報告報送等制度。
在發展規劃及計劃、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準方面,草案明確發展規劃、計劃、預算調整的情形,同時對發展規劃、計劃調整方案提出的時限,以及預算調整方案報告的內容等提出要求。對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查批準工作作出規定,并要求發展規劃、計劃調整方案經常委會會議審查批準后,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對財經委員會開展發展規劃、計劃、預算調整的初步審查作出規定,包括初步審查程序形式、審查重點、初審意見辦理反饋等具體內容。
此外,對于決算的審查和批準,草案規定了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決算草案、報告的時間、程序、內容等,對市政府提交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工作報告的內容和附件提出要求。對財經委員會初步審查決算草案、報告的時間、重點、形式,以及初審意見辦理反饋等作出規定。對決算公開、部門決算批復提出細化要求。
對政府債務、國有資產等方面監督作出規定
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方面,草案明確國資監督重點,對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國資監督五年規劃、明確年度審議議題、形成年度工作方案,作出具體規定。圍繞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審議國資報告,對開展專題調研、初步審議、專題詢問、日常監督等作出具體規定,對市政府報告的內容形式、國有資產專項審計提出明確要求。規定市人大常委會加強國資監督與預決算審查監督、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監督的銜接,并相應對市政府履行好相關管理職能提出要求。
在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的監督方面,草案對政府債務監督重點作出規定,明確聽取審議政府債務報告的時間和審議重點。立足為常委會聽取審議政府債務報告做好準備,對開展監督調研、預先審議、初步審議等程序環節、方式方法,以及健全報告編報機制等內容提出具體要求。落實日常監督要求,對市政府加強政府債務風險防控,完善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編報有關債務的內容作出規定。此外,草案還對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審計整改情況報告作出規定,并對市政府按時提交重點整改部門、單位清單提出細化要求。對審計整改情況報告的重點內容和附件提出明確要求。規定了市人大常委會跟蹤監督審計整改情況的方式方法,要求市審計部門年度財政收支審計重點內容和項目應當與市人大常委會重點監督工作協同銜接。
新京報記者 吳為
編輯 張樹婧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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