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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心機商標”現象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國家知識產權局持續加強系統治理,并在《2026年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工作方案》中將其列為重點整治對象。在治理不斷深入的背景下,如何在法律規范層面準確識別“心機商標”,精準把握治理邊界,已成為亟待深入討論的重要問題。圍繞上述議題,近日,由中央財經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組織的“心機商標”法律問題研討會在北京舉辦。
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而不應成為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工具。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心機商標’治理具有充分的現實必要性和積極意義。”在與會專家看來,加強對“心機商標”的治理,既能規范企業經營、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與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也有助于規范商標注冊和使用秩序。
與會專家指出,對“心機商標”的治理應堅持精準識別,避免簡單化、泛化認定。“心機商標”并非商標法中的規范概念,而是近期商標注冊和使用治理實踐及新聞報道中形成的現象性表達,它將一類利用文字組合、語義設計制造認知陷阱的行為抽象為統一范疇,有助于從復雜多樣的個案中提煉共同特征,提升問題識別和治理回應的效率。但若將這一標簽直接轉化為認定依據,也可能導致認定范圍不當擴張,誤傷本不具有欺騙誤認性的商標。
因此,在針對“心機商標”的審查審理中,既要通過類型化分析厘清不同商標情形之間的差異,也需要回到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構成要件與適用原則,防止以現象標簽替代法定要件分析。如此,方能既不放縱真正具有欺騙誤認風險的標志,也不挫傷合法注冊人的合理預期與商業投入,最終形成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審查審理政策。
從風險在注冊階段的可識別程度以及爭議含義的生成環節看,中央財經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杜穎教授指出,當前被貼上“心機商標”標簽的商標大致可以分為3類。
一是注冊階段即可較為清楚識別風險的情形。此類標志的文字本身已經較為直接地指向某項商品特點,如含有“特供”“極品”字樣的商標,標志本身具有說明自身品質優越的含義;再如用于食品、蔬菜、水果等商品上的“有機”“綠色”等字樣的標識,可能會讓相關公眾產生對商品特定品質保障的信任。
二是注冊階段已有一定風險線索,但仍需結合具體使用情況判斷的情形。此類標志中含有可能引發商品特點聯想的關鍵要素,結合指定商品后也可能產生一定指向,但該指向是否會進一步固定為具體商品或服務特點描述,是否足以導致公眾產生誤認,往往仍取決于實際情況。例如“千禾0”商標,“0”作為數字符號,本身并不直接表示某一具體商品特點,在食品、調味品類別上可能引發“0添加”聯想,也可能被理解為產品系列、型號、編號或品牌體系中的符號。即使其在實際使用中與“零添加”等表達發生聯系,判斷重點也應放在該含義是否被事實所支撐。
三是注冊階段難以識別,爭議含義主要由使用行為生成的情形。如“六風”“必味”“居醬”經包裝布局可使消費者讀出“六必居風味醬”。
基于上述區分,對不同類型的“心機商標”不宜采取完全相同的治理思路,應秉持寬嚴相濟的原則,例如對于第一類依法從嚴把握,對于第二類和第三類,則應視個案情形進行判斷并選擇適當的治理規范。
針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適用性,與會專家指出,該項適用需滿足兩個構成要件,一是標志本身帶有欺騙性,二是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錯誤的認識,進而影響其消費選擇,二者缺一不可。
中國食品工業協會調味品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全國調味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鳴認為,在含義有充分事實支撐的情形下,產品商標不應被認定為“心機商標”。“例如,‘千禾0’商標使用在醬油、醋、料酒、蠔油商品上,并非借‘0’字樣制造與商品事實不符的虛假認知以誤導公眾的消費決策,而是基于其長期的產品研發與工藝積累所作出的真實品牌表達。相關認證也證明‘千禾0’系列醬油在釀造過程中無人為添加和帶入食品添加劑的情形。”吳鳴指出。
北京市無界律師事務所律師、中華商標協會原秘書長臧寶清進一步指出,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適用應區分未注冊商標和已注冊并經多年使用的商標。對于尚未投入市場或使用尚不充分的未注冊商標,審查機關通常只能依據標志本身、指定商品或者服務以及公眾的一般認知進行前瞻性判斷,重在風險防范,對誤認可能性的把握可以適度從嚴。但對于已注冊并使用多年的商標,其誤認風險的判斷理應有所克制,不宜停留于標志字面的抽象推導,而應結合實際使用狀態、市場認知與現實反饋加以審視。對于經多年使用的商標,法院在評價其效力時,還應充分尊重業已形成并趨于穩定的市場秩序,審慎適用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
與會專家還就如何基于法律解釋的整體性和體系性原則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等問題進行了討論。
詳見《中國食品報》(2026年5月28日3版)
排版、美編:劉瞳旭
審核:張亞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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