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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26年第3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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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法學》2020年總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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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26年第3期要目

【法治中國】

1.行政長官述職慣例的規范化:憲制基礎與規范建構

李瑤

2.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稅法定性與體系調適

王昊宇

【數字法學】

3.算法介入刑事偵查的風險及其規制路徑

田行健

4.數字資產出資履行規則的法律構造

——價值評估與權利轉移的雙重維度

陳龍

【知識產權法專題】

5.生成式人工智能輸出端著作權侵權責任研究

許輝猛、汪東麗

6.商業秘密保護與不法行為披露的沖突與協調研究

郭壬癸

7.數字時代著作權法作品認定核心概念的功能反思與調適

包麗平

【部門法學】

8.公司償債能力判斷標準的規范重構

——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中心

謝肇煌

9.自動化決策下個人信息權益救濟的代表人訴訟構造

林劍鋒、張有倩

【紀檢監察專欄】

10.新修訂《監察法》的人權保障進路研究

——以被調查人權利保護為中心

胡宇清、王夢旭

【法治中國】

1.行政長官述職慣例的規范化:憲制基礎與規范建構

作者:李瑤(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職是“一國兩制”方針下的一項重大憲制安排。其在實踐中長期以憲制慣例而非成文規范的形式運行。其概念界定模糊、規范依據不足、運行程序不明確等現實困境制約了其憲制功能的充分發揮。梳理述職從政治習慣到憲制慣例的生成邏輯與演進特征,辨析其現有約束效力的局限性;進而從主體維度、權力維度、規范維度三個層面,系統闡釋述職慣例規范化的憲制基礎;探索述職規范化的可行路徑,并提出以基本法解釋為核心的規范體系設計思路,推動述職從憲制慣例升級為規范化、制度化的憲制程序,強化其在維護中央全面管治權、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中的核心作用,為“一國兩制”實踐的深入推進提供堅實的制度支撐。

關鍵詞:行政長官述職;憲制慣例;規范化;憲制基礎;基本法解釋

2.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稅法定性與體系調適

作者:王昊宇(西南大學國家治理學院)

內容提要: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對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當前專項附加扣除存在遺漏家庭扣除單位、與所得申報模式不匹配及忽視真實生計開支等適用困境,根源在于其稅法定性尚不清晰。本質上,專項附加扣除理應為新型納稅權利。通過漸進式入法的權利改造方案,在《個人所得稅法》中明確專項附加扣除權的扣除主體和扣除權能,同時,合理限定國務院對專項附加扣除內容的授權權限。在此基礎上,結合家庭結構、規模、勞動條件的區分因素,設置可選的扣除申報單位,保持專項附加扣除與綜合所得、經營所得的申報路徑一致,劃定據實扣除的限定區間并允許扣除額度作年度結轉,如此方能切實發揮專項附加扣除在助力收入分配改革與保障改善民生中的實質作用。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生存權益;量能課稅;專項附加扣除權

【數字法學】

3.算法介入刑事偵查的風險及其規制路徑

作者:田行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由于算法黑箱的存在,將算法應用于刑事偵查中的畫像、風險評分、比對預警等具體場景時,存在違反程序正義的風險。算法黑箱將概率性提示包裝為事實,導致事實認定偏誤的可能性,既不符合實體公正,也有違程序正義。具體而言,算法黑箱存在沖擊偵查啟動、強制措施適用和質證權行使,使得責任鏈條斷裂進而導致監督與問責機制失靈等問題。應將算法輸出物定位為偵查線索或情報素材,在其轉化為證據時設置相應程序門檻。通過加強對留痕數據鏈、模型鏈和決策鏈的內部審查與外部監督,推動算法介入刑事偵查的透明化和可救濟化,在利用算法效率優勢打擊犯罪的同時,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當權益。

關鍵詞:算法黑箱;刑事偵查;程序正義;比例原則;質證權

4.數字資產出資履行規則的法律構造

——價值評估與權利轉移的雙重維度

作者:陳龍(廣州大學管理學院)

內容提要:數字資產出資的法律規制重心已從適格性確認轉向履行規則建構。針對價值評估環節的“程序性失靈”與權利轉移環節的“公示性困境”兩大核心難題,應以“評估法治化”與“轉移顯性化”為雙重支柱構建履行規則體系。評估法治化要求將評估從商業咨詢轉型為具有公信力的法定鑒證程序,通過評估機構獨立選任、深度信息披露、董事會實質性審查及嚴格的責任配置保障價值公允;轉移顯性化則通過關鍵控制要素的概括移交與多層次公示體系,使無形權利的變動獲得可信法律外觀,以彌補傳統交付方式的公示缺陷。二者經由程序節點聯動、履行后動態監督以及債權人保護機制的協同,形成全過程閉環式規制框架。該體系不僅深化了資本充實原則在數字時代的內涵,也為公司法教義學與數字資產出資實踐提供了系統的理論支持與制度路徑。

關鍵詞:數字資產出資;履行規則;價值評估法治化;權利轉移顯性化;資本充實原則

【知識產權法專題】

5.生成式人工智能輸出端著作權侵權責任研究

作者:許輝猛、汪東麗(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人工智能生成侵權內容及其傳播屬于輸出端利用作品的行為,由用戶主導和實施,服務提供者應承擔間接侵權責任而不是直接侵權責任。援引《民法典》關于互聯網侵權責任條款定性處理,應對人工智能輸入端和輸出端利用行為采取區分定性的思路。對于僅停留在人工智能平臺上的侵權行為,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消除侵權危險的責任,支付維權合理支出即可;對于在人工智能平臺上存儲和展示生成的侵權內容,按照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定性承擔責任;對于生成內容在平臺之外的傳播侵權,服務提供者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只需按照過錯程度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關鍵詞: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直接侵權;間接侵權;消除危險

6.商業秘密保護與不法行為披露的沖突與協調研究

作者:郭壬癸(中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商業秘密具有的秘密性與非公示性,使其易于與非法信息相結合或者被不當行使。當商業秘密權利人“以商業秘密保護之外衣,行攫取非法利益之實”時,保密義務人出于維護自身權益、他人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而披露商業秘密的行為,會與其負擔的商業秘密保護義務產生沖突?;诖?,應秉持披露不法行為之目的,立足必需標準,在合理考量保護權益的性質、保護權益的主體類型、危害緊迫性、預期損害后果的嚴重性以及無其他選擇等因素的基礎上,于完整披露商業秘密或部分披露商業秘密之間選擇損害最小的披露方式,從而實現不法行為披露與商業秘密保護之間的合理平衡。

關鍵詞:商業秘密;不法行為披露;保密義務;義務豁免

7.數字時代著作權法作品認定核心概念的功能反思與調適

作者:包麗平(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作為作品認定的核心概念,表達、獨創性、作者身份是著作權法建構的產物。數字時代下,受技術與商業模式變革的沖擊,可受保護的表達存在解釋難題,獨創性評估對象面臨創作結果與創作過程之爭,作者身份陷入主體確定還是客體認定的功能迷失。基于系統自創生論,作品發揮著與社會諸系統“溝通”的功能。在這一功能導向下,表達的重心在于經驗積累,以便司法機關能夠重復利用已有經驗,過濾不受保護的表達。創作結果作為獨創性中創造性的評估對象,是維持客體確定性與著作權法獨立性之所需。隨著工具深度介入創作,有必要將作者身份要件并入獨創性之“獨立創作”要求的審查之中。由此,作者身份與獨創性在作品認定中共同承載輸出功能,體現了著作權法在數字時代對人文價值觀的堅守。

關鍵詞:數字時代;著作權法;表達;獨創性;作者身份

【部門法學】

8.公司償債能力判斷標準的規范重構

——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中心

作者:謝肇煌(外交學院國際法系)

內容提要:公司法、破產法、合同法相關規范中的公司償債能力判斷標準包括“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停止支付”“損害債權人利益”“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等,上述標準存在解釋論與立法論上的難題,而解決難題的關鍵路徑在于對上述規范進行體系化重構。不同法律規范中的判斷標準應當具有融貫性,但也應因各自不同的規范目的而具有合理的差異,如此方能兼顧法的安定性與合目的性要求。實現體系化的前提,是從理論上對實定法上的不同標準進行歸類,以明確不同標準的特性和相互關系。“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標準所具有的豐富內涵與突出優勢,決定其在公司償債能力判斷標準體系中應居于中心地位。在解釋論上,應當明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由債權人主張“停止支付”推定,“損害債權人利益”“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解釋可借鑒“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停止支付”等標準。在立法論上,“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和“資不抵債”都可單獨作為破產原因以及公司分配制度中的償債能力判斷標準。

關鍵詞:公司償債能力;不能清償;資不抵債;停止支付;公司債權人保護

9.自動化決策下個人信息權益救濟的代表人訴訟構造

作者:林劍鋒、張有倩(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數字時代平臺經營者廣泛運用自動化決策,對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益產生重大影響。雖然《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規定了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救濟路徑,但自動化決策場景下存在:私益訴訟示范性效果不足、公益訴訟保障性體系不足、代表人訴訟實踐效果不佳的程序困境。有鑒于此,借鑒歐美群體訴訟制度的新發展以及我國證券領域代表人訴訟的改革經驗,構建私人利益的集合性救濟機制、激活我國代表人訴訟制度,應當遵循權利救濟與程序保障原則、訴訟經濟原則。在程序啟動階段,應當由消費者協會作為代表主體,以選擇加入為授權模式,滿足50名消費者登記且訴訟標的屬于同一類型即可,不要求個人消費者證明其與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與損害事實。在損害賠償階段:應當堅持損害的確定性原則,將可救濟損害區分為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構建個別化賠償與總額式賠償相結合的二元模式。

關鍵詞:自動化決策;個人信息權益;代表人訴訟;損害

【紀檢監察專欄

10.新修訂《監察法》的人權保障進路研究

——以被調查人權利保護為中心

作者:胡宇清、王夢旭(湘潭大學法學學部,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內容提要:2024年12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在保持反腐敗高壓態勢的同時,顯著強化了對被調查人人權保障的制度化回應。完善后的監察法治體系不僅關系被調查人的基本權利,也影響國家治理現代化與制度公信力的整體提升。此次修法圍繞文明調查、強制措施時限、企業產權與經營權保護、信息安全義務、申訴與責任追究機制等關鍵環節進行了系統完善。修法舉措體現了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在監察制度中的具體化,也折射出國家治理從效率驅動走向法治規范的價值取向。然而,在制度落地過程中仍存在現實困境,包括強制措施程序執行的剛性不足、調查取證的規范性風險、財產權與經營權保護的實際落差以及救濟與追責機制的獨立性不夠等問題。基于對制度結構與實踐邏輯的綜合分析,提出從強化程序化約束、提升取證合法性、構建財產權實質保護體系、完善申訴與責任追究機制等方面推動制度進一步優化,以期在實現腐敗治理效能的同時,構建更為穩健的權力邊界與權利保障格局。

關鍵詞:監察法;被調查人權利;人權保障;程序正義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是由河南財經政法大學主辦的法學類專業學術期刊。1986年創刊,2012年由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更名為《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本刊秉承“格物致知、明禮弘法”的辦刊理念,堅持辦刊的學術性,追求學術創新,嚴守學術規范,關注法學理論和實踐中的前沿問題、熱點、難點問題及其背后的深層次法理研究,注重制度建設;包容不同學術觀點和學術思想。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韓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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