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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永輝律師: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現在被關押在鄭州市第三看守所。拘留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屬也不是很了解。聽公安機關說是因為他向別人提供銀行卡和手機卡用于他人實施詐騙。我想請問,您知道鄭州市第三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家屬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像他這種情況,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嗎?什么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如何理解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的“犯罪”?又應該如何推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主觀明知呢?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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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鄭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鄭州市大河路與古須北路交叉路口往北1.4公里路東。
導航:鄭州市正商興漢花園(往北)
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乘車路線:鄭州市火車站或高鐵東站乘坐地鐵1號線到河南工業大學站下車在蓮花街長椿路站轉乘271路公交車至漢啟路綠源路站下車,沿古須北路向北步行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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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可以委托要永輝律師到鄭州市第三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國家對信息網絡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犯罪對象是公共網絡信息。至于你家人最終是否會被認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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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應當如何理解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的“犯罪”呢?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對于“犯罪”的理解,將直接影響本罪的適用犯罪。
關于“犯罪”的理解,理論上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犯罪是指符合犯罪構成意義上的犯罪,按照我國傳統的四要件犯罪論體系,是指符合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按照大陸法系三階層犯罪論體系,是指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三個要件。
對此,2019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2條第2款規定:“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此規定實質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犯罪”作了擴大解釋,將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類型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也包括在內,這是基于司法實踐中不少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難以查實的實際情況,如果一律將被幫助對象限制為犯罪,將會導致設立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立法本意無法體現。【鄭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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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應當如何推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主觀明知呢?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主觀方面要求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解釋》第11條專門明確了七種屬于明知的情形,但有關明知的程度范圍,學界仍然存在確定性認識、可能性認識以及應當知道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明知是指行為人對所提供的幫助行為具有一般性認識,其內心也認識到幫助行為在客觀上推動了他人犯罪的發生,并且具有促進他人犯罪實施的主觀心理。
第二種觀點認為明知的程度范圍涵蓋了可能性認識,可能性認識是根據行為人對事實的猜想所表現出來的心理狀態,是懷疑犯罪行為可能發生的主觀認識。
第三種觀點認為本罪明知的程度應當涵蓋“應當知道”。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往往證明困難,由此采用客觀推定的方法依據事實情節對行為人的主觀心態進行推斷,從而證明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筆者認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明知不宜理解為泛化的可能性認知,而應當限定為相對具體的認知,但不要求達到確知的程度,如網絡運營商對詐騙犯利用自己提供的互聯網接入服務實施詐騙犯罪具有相對具體的認知,對服務對象收取高于正常服務的費用就可以認為達到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主觀明知要求。【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鄭州市第三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鄭州市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鄭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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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第三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鄭州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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