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了多年的兩個兒子,竟然都不是自己親生的!”2025年8月,廣西男子陸某一紙訴狀,將前妻楊某及兩個孩子生父袁某起訴至法院,索賠28萬余元。
原來,楊某婚內與袁某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并生育兩個小孩,而袁某是陸某的老鄉、朋友。2023年底,陸某偶然得知兩個孩子并非自己親生,與楊某離婚。2024年,楊某及兩個孩子起訴袁某索要撫養費,法院判決袁某從2024年12月1日起,每月向兩名孩子各支付800元撫養費,至兩人年滿十八周歲時止。但袁某未支付過兩個孩子的撫養費。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廣西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法院認為,楊某和袁某違背了公序良俗,二人均具有過錯,構成共同侵權,判令二人向陸某返還撫養費、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8.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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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某將前妻楊某及兩個孩子生父袁某起訴至法院(資料配圖/據圖蟲創意)
得知兩個兒子非親生后離婚
男方起訴索賠28萬余元
法院認定:陸某與袁某系老鄉及朋友關系。陸某與楊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14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共同經營竹木加工生意。楊某于2018年1月生育大兒子小宏,于2019年9月生育小兒子小陽,于2021年1月生育女兒小雨。
2024年2月,陸某與楊某登記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小宏及小雨由楊某撫養,所有費用由楊某負擔;小陽由陸某撫養,所有費用由陸某負擔。離婚后,三個小孩實際均由楊某撫養照顧。陸某在庭審時陳述其于2023年10月份知道小宏、小陽不是其親生子女,后因此與楊某離婚,但其仍然想要撫養一個小孩。
2024年5月,小宏、小陽作為共同原告,楊某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向灌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袁某支付小宏及小陽自出生以來至2024年2月2日期間的撫養費及其他費用,并支付小宏及小陽之后的撫養費每人每月1000元。
上述法院于2024年12月作出民事判決書,認為袁某與小宏、小陽系親子關系,并判決:袁某自2024年12月1日起每月20日前,按照800元/月的標準支付小宏撫養費至其年滿十八周歲時止;袁某自2024年12月1日起每月20日前,按照800元/月的標準支付小陽撫養費至其年滿十八周歲時止;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袁某至今未支付過小宏、小陽的撫養費。
2025年8月,陸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楊某、袁某向陸某返還撫養費233393元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共計2833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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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某偶然得知兩個孩子并非自己親生,圖為DNA檢測報告(資料圖/圖文無關)
前妻及孩子生父均有過錯
一審判二人賠男方8.3萬元
法院認為,本案中,楊某在與陸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袁某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并生育小孩,既違背了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也違背了公序良俗。袁某明知楊某與陸某的婚姻關系,卻介入陸某與楊某的婚姻并與楊某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并生育小孩,亦違背了公序良俗。
楊某和袁某的以上共同行為導致陸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背真實意愿代楊某和袁某撫養非親生小孩,即使陸某在與楊某協議離婚時協議約定小陽由陸某撫養,且在本案庭審時陳述其想要撫養一個小孩,但仍不可否認楊某和袁某的行為對陸某的人格權和財產權均造成了損害,楊某和袁某均具有過錯,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袁某與小宏、小陽的親子關系已經由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故袁某具有撫養小宏、小陽的義務。楊某作為小宏、小陽的母親,亦具有撫養二人的義務。陸某在其與楊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楊某共同撫養了小宏、小陽,其承擔的二人的撫養費,有權要求楊某和袁某返還。陸某未舉證證明其實際支付撫養費的數額,綜合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法院酌情確定撫養小宏、小陽期間支出的撫養費為每人每月1000元。
陸某與楊某的婚姻關系存續至2024年2月,經計算,在此期間撫養小宏、小陽的撫養費應為126000元。但按常理來說,在陸某和楊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撫養子女的支出應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楊某對屬于其與陸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支配權,故陸某僅有權要求袁某及楊某返還上述撫養費的一半,即63000元。
陸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認為小宏、小陽系其親生,與二人建立了親情,同時在撫養二人的過程中傾注了大量的情感和精力,當得知所撫養的孩子并非親生子女時,其自尊心及人格尊嚴乃至社會評價均可能受到損害。如前所述,該損害系因袁某及楊某的共同侵權行為導致,結合陸某撫養小孩的時間、雙方的過錯程度、當地的生活水平,同時考慮陸某在明知小宏、小陽非親生子女的情況下仍在離婚時與楊某協議由其撫養小陽,且在本案庭審時亦陳述愿意扶助楊某及其小孩等因素,可見小宏及小陽雖非陸某親生,但陸某亦能在長期的共同生活中感受到親情和慰藉,精神損害有所減輕,故法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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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二人賠償陸某8.3萬元,圖為法槌(資料圖)
綜上,法院判決:楊某、袁某向陸某返還撫養費63000元;楊某、袁某向陸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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