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湖南永州江永縣的城管執(zhí)法車拖行犬只致死事件,有點難受,想說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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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車上的是什么人,我希望Ta或ta們是無心之失,并非有意為之。實在不該用這樣的方式對待一條流浪的生命。
就算是《動物防疫法》或《犬只管理條例》賦予了執(zhí)法人員管控、處置流浪犬的職權(quán),但執(zhí)法始終要堅守文明與規(guī)范,采取必要且人道的方式。
將犬只拴在車尾拖行,早已超出合法處置的范疇,這分明是折磨與虐待式運輸,實在讓人難以接受。
想起就在這個月初,發(fā)生在香港的,一只僅有3個月大的金毛尋回犬幼犬被裝在袋子里,遺棄在旺角的垃圾桶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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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發(fā)現(xiàn)時,小狗全身濕透沾滿污水和辣椒油,身體不斷抽搐,且患有末期的狗瘟。由于它已經(jīng)失去基本生活能力并承受極大痛苦,最終獸醫(yī)團隊只能為其作出安樂死的決定。
警方隨后翻查了大量“天眼”及商戶閉路電視,成功拘捕了兩名涉嫌殘酷對待動物的女子。
因為香港特區(qū)有一個《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兩位女子涉嫌“殘酷對待動物”,現(xiàn)在均保釋候查的狀態(tài)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面臨罰款20萬港元及監(jiān)禁3年的嚴厲懲罰。
說一下我所了解的美國這方面的案例,槍殺自閉癥兒童治療寵物豬案。
2026年4月,佐治亞州一名12歲的自閉癥男孩,其重要的精神陪伴是一頭名叫Bootsy的寵物豬逃出圍欄后,去到鄰居的地界,被鄰居開槍射殺,且現(xiàn)場架起了準(zhǔn)備宰殺食用的大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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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涉案人員目前均已被逮捕,并面臨“嚴重虐待動物罪”的指控。根據(jù)佐治亞州法律,一旦罪名成立,每人最高可面臨5年監(jiān)禁及1.5萬美元罰款。
從社會治理的角度來看,禁止虐待動物一個非常重要的目的:防范暴力的溢出效應(yīng)。
心理學(xué)和犯罪學(xué)的研究多次表明,對弱小生命(包括動物)施加殘忍暴力的人,往往缺乏共情能力。很多連環(huán)殺手、暴力罪犯在早期都有過嚴重的虐待動物史。
文明的底線是,如果在公共場合允許隨意虐殺動物而不受懲罰,這種血腥和暴戾的氛圍會嚴重沖擊社會的道德底線,尤其會對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法律禁止虐待,本質(zhì)上也是在保護人類社會自身的文明與安全感。
所以我期盼國家盡快出臺我們的《反虐待動物法》。聽聽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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