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離婚后經親子鑒定得知,前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生的一對龍鳳胎并非自己親生,而是前妻與婚外情人所育。男子將前妻及情人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撫養費、醫療費等共計18萬余元,并索賠精神損害賠償。5月29日,寧夏銀川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由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的案件,法院判決二被告返還撫養費及其他費用共計59580.74元,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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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據悉,阿明與小麗于2017年登記結婚,2021年10月小麗產下一對龍鳳胎。此后雙方感情逐漸失和,2024年6月,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兒子由小麗撫養,女兒由阿明撫養。2024年10月,小麗將女兒從阿明處帶走,風波由此再起。2024年12月,小麗的情人阿強委托鑒定機構進行親子鑒定,結果顯示其與兩個孩子存在生物學親子關系。2025年5月,小麗在另案中要求變更女兒撫養權,訴訟期間法院委托鑒定,結果顯示阿明不是兩個孩子的生物學父親。至此,阿明才得知自己多年撫養的子女并非親生。
阿明認為,小麗在婚姻存續期間隱瞞孩子系其與阿強婚外情所生,導致自己在受欺詐的情況下承擔了撫養義務,給其和家人造成了經濟與精神雙重損害,故訴至興慶區人民法院要求返還撫養費112644元、其他費用54914.69元,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20000元。
小麗辯稱,孩子主要由其撫養照顧,且阿明在婚姻中未盡家庭責任,自身也存在過錯,不應返還費用且無力支付精神賠償。興慶區人民法院圍繞本案核心爭議進行了審理。關于欺詐性撫養的認定。法院根據兩份司法鑒定報告,確認阿明非孩子生物學父親,阿強與小麗系孩子親生父母。小麗在婚姻期間與阿強存在不正當關系并生育子女,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二人對孩子負有法定撫養義務。阿明在受欺詐的情況下承擔了非法定撫養義務,有權要求返還相關費用。關于費用返還的具體計算。法院指出,婚姻存續期間阿明與小麗共同撫養孩子,所用費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二被告應返還阿明支付部分的一半。考慮到雙方婚后經濟條件一般,參照當地消費水平,法院酌定按每月每孩700元的標準,判決二被告返還撫養費44800元。對于阿明主張的醫療費、保險費等其他費用,法院經核算,認定其中19161.48元屬于夫妻共同支出,二被告應返還一半即9580.74元;離婚后阿明為孩子繳納的醫療保險費400元及向小麗的轉賬1750元,應由二被告全額返還;另DNA鑒定費3050元由二被告承擔。以上各項合計59580.74元。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法院認為,小麗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婚內出軌并生育子女,阿強作為共同過錯方,二人的行為給阿明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過錯重大。阿明主張2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小麗、阿強向原告阿明返還撫養費及其他費用共計59580.74元,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駁回阿明其他訴訟請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來源: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 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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