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制度背景
1.1 制度建立背景
醫藥購銷領域長期存在商業賄賂、帶金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嚴重損害了醫藥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推高了藥品和醫療器械價格,加重了患者負擔。為有效治理這些問題,國家醫療保障局于2020年建立了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通過對法院判決、有關部門查處的醫藥購銷領域違法違規案件事實開展信用評級、分級處置、信用修復等工作,構建起醫藥招采領域的信用約束機制。
該制度的核心目標包括:一是通過信用評級和分級處置,增加違法失信成本,形成有效威懾;二是促進醫藥企業規范經營行為,自覺維護市場秩序;三是為醫保部門提供科學的監管工具,提高監管精準度和效率;四是推動醫藥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營造公平透明的市場環境。
1.2評級標準
根據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規定,信用評級主要依據企業在醫藥購銷活動中行賄行為的涉案金額進行劃分:
(1)累計行賄金額1萬元以上:評為"失信"等級。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存在醫藥購銷領域行賄行為,累計金額達到1萬元即納入信用評價范圍,標志著企業信用記錄出現瑕疵。
(2)累計行賄金額50萬元以上:評為"嚴重失信"等級。達到此標準的企業面臨的懲戒措施顯著加重,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參與集中采購、提高保證金比例等。
(3)累計行賄金額100萬元以上:評為"特別嚴重失信"等級。這是最嚴重的信用等級,相關企業將面臨最為嚴厲的懲戒措施,可能包括全面限制參加醫藥集中采購活動、取消掛網資格等。
1.3制度運行機制
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運行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1)信息歸集:各級醫保部門歸集法院判決、市場監管部門、藥品監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公開的違法違規案件信息。
(2)信用評級:根據既定標準對涉案企業進行信用評級,劃分為一般、中等、嚴重、特別嚴重等不同失信等級。
(3)分級處置:根據不同信用等級采取差異化處置措施,包括書面提醒、限制參與集采、取消掛網資格等。
(4)信息公開:定期公布失信企業名單,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形成輿論壓力。
(5)信用修復: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等方式申請信用修復,體現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1.4標準版本演進
2020年,國家醫保局發布《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2020版)》和《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裁量基準(2020版)》,奠定了制度框架。隨著實踐經驗的積累和形勢的變化,2025年發布了修訂版標準,進一步提高了修復門檻、細化了評級標準、加大了懲戒力度。標準版本的變化是近年來失信企業數量明顯增加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二章 第17期數據分析
2.1總體概況
第17期國家醫保局醫藥價格招采信用評價結果于2026年5月29日正式公布,統計截止日期為2026年4月1日。本期數據呈現出多個重要特征,反映了當前醫藥招采領域信用治理的最新態勢。
從總體規模來看,第17期共涉及203家失信企業,這一數字較第1期的5家增長了約40倍,較第16期的153家增長了32.7%,再創歷史新高。其中,被評定為"特別嚴重失信"的企業80家,占比39.4%;被評定為"嚴重失信"的企業123家,占比60.6%。
從地域覆蓋范圍來看,本期失信企業分布于全國30個省級行政區,僅西藏、青海等少數省份未出現失信企業,顯示出信用評價制度已基本實現全國覆蓋。
從處罰原因來看,商業賄賂/行賄仍然是最主要的失信原因,占比約85%;其次是集采斷供/違約(約5%)、圍標串標(約4%)、不正當價格行為(約3%)以及擾亂集中采購秩序(約3%)。這一分布格局表明,醫藥購銷領域的商業賄賂問題依然是信用治理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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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1 第17期失信等級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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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2 第17期失信企業處罰原因分布
2.2省份分布分析
從省份分布來看,第17期失信企業呈現出明顯的地域集中特征。江蘇、浙江、廣東三省的失信企業數量位列前三,合計約55家,占總數的27%左右。這一分布特點與以下因素密切相關:
第一,經濟發達地區醫藥產業集中度較高。江蘇、浙江、廣東是我國醫藥產業最為發達的省份,醫藥生產和流通企業數量眾多,招采活動頻繁,相應地涉及信用評價的案件數量也較多。
第二,監管力度存在差異。經濟發達地區的醫保部門信息化水平較高,信用評價制度的執行更為嚴格,案件信息歸集更為全面。
第三,市場規模的區域性差異。東部地區醫藥市場規模遠大于中西部地區,招采活動的總量差異直接影響了失信企業的數量分布。
值得注意的是,云南(約10家)、貴州(約8家)等西部省份也有一定數量的失信企業,說明商業賄賂問題并非發達地區的特有現象,在全國范圍內均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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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3 第17期失信企業省份分布TOP10
表2-1 第17期失信企業省份分布TOP10
排名
省份
失信企業數(約)
占比(%)
1
江蘇
20
9.9
2
浙江
19
9.4
3
廣東
16
7.9
4
云南
10
4.9
5
山東
8
3.9
6
四川
8
3.9
7
貴州
8
3.9
8
7
3.4
9
6
3.0
10
6
3.0
2.3 失信等級分析
第17期203家失信企業中,"特別嚴重失信"企業80家,"嚴重失信"企業123家。從等級結構來看,特別嚴重失信企業占比約39.4%,較前期有明顯上升。
這一變化反映了以下趨勢:首先,2025版標準的實施提高了評級門檻,部分原本可能被評定為"嚴重失信"的企業在新的標準下被歸入"特別嚴重失信"等級;其次,隨著監管力度的加大,大額行賄案件的查處比例有所上升;第三,信用評價制度的威懾作用逐漸顯現,小額行賄行為可能有所收斂,而留下的案件多為金額較大的典型案例。
從處罰措施來看,"特別嚴重失信"企業面臨的主要懲戒包括:(1)取消醫藥產品在全國范圍內的集中采購掛網資格;(2)禁止參與未來一至三年內的集中采購活動;(3)提高投標保證金比例;(4)公開曝光,接受社會監督。對于"嚴重失信"企業,懲戒措施相對較輕,但仍包括限制參與集采、提高保證金等實質性約束。
2.4企業類型分析
從企業類型來看,第17期失信企業可分為醫藥生產企業、醫藥商業流通企業和醫療器械企業三大類。從既往數據規律來看,醫藥商業流通企業(包括藥品批發企業、醫藥代理商等)在失信企業中占比最高,約為60%至70%;醫藥生產企業(制藥企業)約占20%至30%;醫療器械企業約占10%至15%。
商業流通企業占比較高的原因主要包括:首先,流通企業處于醫藥購銷鏈條的中間環節,是連接生產企業與醫療機構的橋梁,業務涉及面廣、交易頻次高,產生信用風險的概率相對較大;其次,部分流通企業為獲取配送權或擴大市場份額,采取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第三,流通行業的競爭較為激烈,企業數量眾多,行業集中度相對較低。
醫藥生產企業雖然占比較低,但涉及的行賄金額通常較大。生產企業的行賄行為往往與產品進院(進入醫院采購目錄)、增量采購、學術推廣等環節相關,單次行賄金額較高。
醫療器械企業占比相對較小,但近年來呈上升趨勢。這與高值耗材集中采購的推進密切相關,部分企業為獲取集采訂單采取圍標串標、商業賄賂等手段,最終被納入信用評價范圍。
值得關注的是,部分大型醫藥企業集團及其下屬公司多次出現在失信名單中,反映出個別企業在合規管理方面存在系統性缺陷,需要從集團層面加強內部治理和風險管控。
第三章 歷史趨勢分析
3.1各期企業數量變化
從第1期(2021年9月27日)至第17期(2026年5月29日),醫藥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已累計公布17期失信企業名單,共計超過700家企業被納入信用評價范圍。各期企業數量的變化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特征。
第一階段(第1至第6期,2021年9月至2023年8月)為制度磨合期,每期涉及企業數量較少,均在11家以下。這一階段的主要特點是制度剛建立,信息歸集渠道尚在完善,各級醫保部門對信用評價工作的熟悉程度有限,案件信息來源相對不足。
第二階段(第7至第15期,2023年11月至2025年12月)為穩步增長期,每期企業數量從26家逐步增長至70家。這一階段信息歸集渠道逐步暢通,法院判決、行政處罰等案件信息的共享機制日趨完善,信用評價制度的覆蓋面和影響力不斷擴大。
第三階段(第16至第17期,2026年2月至5月)為爆發增長期,企業數量從153家躍升至203家。這一階段數量激增的主要原因是2025版評價標準的實施,修復門檻提高、評級標準趨嚴,導致大量存量案件集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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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1 各期失信企業數量變化趨勢(第1-17期)
表3-1 歷史各期失信企業統計匯總
期數
公布日期
企業總數
特別嚴重
嚴重
第1期
2021-09-27
5
0
5
第2期
2022-06-10
6
2
4
第3期
2022-08-04
2
0
2
第4期
2022-10-31
9
1
8
第5期
2023-01-19
11
2
9
第6期
2023-08-07
7
1
6
第7期
2023-11-20
26
3
23
第8期
2024-02-27
26
4
22
第9期
2024-04-30
30
3
27
第10期
2024-09-05
28
4
24
第11期
2024-11-29
35
5
30
第12期
2025-04-29
42
6
36
第13期
2025-06-20
50
8
42
第14期
2025-09-05
63
8
55
第15期
2025-12-19
70
12
58
第16期
2026-02-12
153
62
91
第17期
2026-05-29
203
80
123
3.2 增長趨勢分析
通過對17期數據的量化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失信企業數量的增長趨勢正在加速。第1至第15期的平均每期新增企業數量約為23家,而第16期單期新增即達83家,第17期新增50家,增長勢頭明顯加快。
從環比增長率來看,第16期的環比增長率為118.6%(從70家增至153家),第17期為32.7%(從153家增至203家),雖然增速有所回落,但絕對增量仍然處于高位。
增長加速的主要原因包括:第一,2025版標準的實施使更多企業被納入評價范圍;第二,信息歸集機制日趨完善,法院判決和行政處罰信息的獲取渠道更加通暢;第三,各級醫保部門執法力度加大,對歷史存量案件的清理進度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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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2 各期失信企業數量環比增長率
3.3標準版本變化(2020版→2025版)
2025年,國家醫保局發布了《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2025版)》和《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裁量基準(2025版)》,對原2020版標準進行了全面修訂。標準版本的變化是導致第16、17期失信企業數量顯著增加的重要因素。
2025版標準的主要變化包括:
(1)評級標準趨嚴。2025版標準對行賄金額的認定口徑更加寬泛,將更多的費用支出納入行賄金額計算范圍,如通過第三方機構進行的間接利益輸送、以學術推廣名義進行的變相行賄等。
(2)修復門檻提高。2020版標準下,企業可通過繳納違約金、公開道歉等方式較快完成信用修復;2025版標準大幅提高了修復門檻,要求企業不僅要糾正違法行為,還需提供第三方合規審計報告、建立完善的合規管理體系等,修復周期明顯延長。
(3)信息追溯期延長。2025版標準將案件信息的追溯期從原來的3年延長至5年,使得更多歷史案件被納入當期評價范圍。
(4)聯合懲戒力度加大。2025版標準強化了跨部門聯合懲戒機制,失信信息不僅限于醫保系統內部使用,還將推送至市場監管、藥品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實現"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標準版本的變化體現了國家對醫藥購銷領域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的堅定態度,也預示著未來信用評價制度的約束力和威懾力將進一步增強。
第四章 結論與建議
4.1主要結論
通過對第17期醫藥招采信用評價數據的全面分析,本報告得出以下主要結論:
(1)失信企業數量持續攀升,監管態勢趨嚴。第17期涉及203家失信企業,較首期增長40倍,反映出信用評價制度的覆蓋范圍和執行力度持續增強。特別是2025版標準實施后,第16、17期出現顯著躍升,表明制度的威懾力和約束力正在不斷加強。
(2)商業賄賂是核心問題,治理任務艱巨。約85%的失信案件與商業賄賂相關,說明"帶金銷售"在醫藥購銷領域仍然普遍存在。這一問題根深蒂固,涉及多方利益格局調整,需要長期持續治理。
(3)地域分布與經濟活躍度相關。失信企業在發達省份更為集中,但這并不意味著欠發達地區問題較輕,而是反映了監管能力和市場規模的差異。
(4)信用修復機制發揮積極作用。7家企業完成信用修復清零,說明制度設計兼顧了懲戒與教育,為企業提供了糾錯改過的路徑。
(5)2025版標準的實施效果初步顯現。評級趨嚴、修復門檻提高、聯合懲戒加強等變化,正在推動信用評價制度從"建起來"向"嚴起來"轉變。
4.2政策建議
基于上述分析,本報告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1)持續加大商業賄賂治理力度。建議將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納入反腐敗工作整體部署,加強與紀檢監察、司法、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形成治理合力。同時,深化醫藥體制改革,從根本上消除商業賄賂的制度土壤。
(2)推進信用評價制度全覆蓋。加快推進信用評價制度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三級醫保部門全覆蓋。加強中西部地區的信息化建設和人員培訓,縮小地區間監管能力差距。
(3)完善信用修復機制。在堅持嚴格標準的前提下,進一步細化信用修復的操作流程和評判標準,增強修復工作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對于主動糾錯、合規經營意愿強烈的企業,應給予明確的修復路徑和時間表。
(4)加強行業自律和企業合規建設。推動醫藥行業協會建立行業自律公約,鼓勵企業設立首席合規官制度,定期開展合規培訓和內部審計。對合規建設成效顯著的企業,可考慮在集采評分中給予適當激勵。
(5)深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除定期公布失信名單外,還應加強案件信息的深度公開,包括違規事實、處罰依據、懲戒措施等,提高信息公開的完整性和可讀性。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公眾舉報違法違規行為。
(6)探索跨區域聯合懲戒。建立全國統一的信用評價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失信信息在各省之間的互聯互通。探索建立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等重點區域的聯合懲戒機制,防止失信企業通過變更注冊地逃避懲戒。
(7)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信用評價不僅要約束企業,還應將醫療機構收受回扣、違規采購等行為納入監管范圍,從供需兩端同時發力,構建全方位的信用治理體系。
4.3展望
展望未來,醫藥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將在以下方面持續深化:一是制度體系更加完善,操作規范和裁量基標準將進一步細化;二是信息化水平持續提升,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將更廣泛地應用于信用監測和風險預警;三是與其他監管制度的銜接更加緊密,形成"市場準入+日常監管+信用約束"的綜合監管格局;四是社會影響力不斷擴大,信用評價結果將成為醫療機構選擇合作企業的重要參考。
可以預見,隨著信用評價制度的不斷深化,醫藥購銷領域的市場環境將持續改善,"靠質量、靠價格、靠服務"的良性競爭格局將逐步形成,最終惠及廣大患者和人民群眾。
附錄 數據來源說明
本報告所使用的數據來源于以下公開渠道:
(1)國家醫療保障局官方網站及各省級醫療保障局官方網站公布的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結果公告。
(2)國家醫保局發布的《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2020版)》及(2025版)、《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裁量基準(2020版)》及(2025版)等政策文件。
(3)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涉及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的法院判決文書。
(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公開發布的行政處罰信息。
(5)相關行業協會、研究機構發布的醫藥行業統計報告和分析資料。
數據說明:
(1)本報告第17期統計數據截止日期為2026年4月1日,公布日期為2026年5月29日。
(2)省份分布數據中的"約"表示基于公開信息的估算值,實際數據以官方公告為準。
(3)處罰原因占比為基于歷史數據規律的分析估算,不同期次的具體構成可能存在差異。
(4)企業類型分布數據基于歷史各期數據的綜合分析,第17期未單獨公布具體分類。
(5)信用修復清零企業名單以國家醫保局官方公告為準。
報告聲明:
本報告僅供研究參考之用,不構成任何商業建議或法律意見。報告中引用的數據和案例均來自公開渠道,報告編制方不對其準確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擔保。如需引用本報告內容,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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