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革命的浪潮奔涌向前,人工智能、物聯網、大模型等前沿科技正重構著人類社會的運行邏輯。與此同時,數據安全面臨的風險與日俱增,需要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數據竊取花樣多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發現,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往往通過“買”“聘”“誘”“騙”等方式開展數據竊取,對我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買”——他們可能通過向境內相關人員有償咨詢、打包購買等方式,獲得相關行業領域數據。
“聘”——他們可能招聘航空、船舶等愛好者作為“志愿者”,通過在特定區域架設專門設備,非法搜集、獲取我航空、船舶、高鐵、氣象等重點領域信號數據。
“誘”——他們可能通過代理公司,向我境內相關行業領域推廣其技術和設備,誘導上傳關鍵數據。
“騙”——他們可能以蠅頭小利誘騙境內人員進行精確定位、圖像拍攝,并標注上傳我敏感地理坐標信息。
“數據犯罪”有哪些
近年來,我國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構筑起維護國家數據安全的法治體系。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了涉及數據安全的犯罪行為及其刑罰,為打擊數據安全犯罪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跨境非法傳輸數據:
——為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提供對方需要的數據資料,且明知對方是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還向其提供需要的數據資料的,適用《刑法》規定的“間諜罪”。
——跨境傳輸數據,屬于國家秘密或情報的,適用《刑法》“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跨境傳輸數據,不屬于國家秘密或情報,但被鑒定為商業秘密的,適用《刑法》規定的“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
境內非法采集、傳輸數據:
——持有、傳輸的數據資料、信息經鑒定為國家秘密的,適用《刑法》規定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未獲取國家秘密,但在搜集信息或展開調查過程中使用法定的竊聽、竊密設備的,適用《刑法》規定的“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通過技術手段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數據的,適用《刑法》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以竊取或其他方法獲取,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適用《刑法》規定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國家安全機關提示
國家安全機關堅定履行黨和人民賦予的神圣使命,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嚴厲打擊境外勢力對我國開展網絡攻擊、數據竊密以及其他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筑牢數據安全屏障。廣大人民群眾如發現危害數據安全的可疑情況,請及時通過12339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電話、網絡舉報受理平臺(www.12339.gov.cn)、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舉報受理渠道或者直接向當地國家安全機關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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