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精神類疾病10余年,50歲女子朱某再次到醫院住院治療期間,在病房內自縊,被救下后至今呈持續昏迷狀態。經鑒定,其持續植物生存狀態為一級傷殘。為此,朱某作為原告,張某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將涉事醫院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后續診療項目費等共計347萬余元。
5月30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貴州盤州市人民法院近日公開該案一審判決書,法院酌定涉事醫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并判決涉事醫院賠償朱某各項損失52.8萬余元。
法院認定,朱某有10余年的精神類疾病病史,其曾于2021年12月、2022年1月、2023年10月三次在盤州市某醫院住院治療。2024年8月18日,朱某再次到盤州市某醫院住院治療。入院時,朱某的法定代理人張某與院方簽訂了《盤州市某醫院住院病人治療事項知情同意書》《盤州市某醫院危重患者要求不留陪護申請書》《盤州市某醫院住院安全知情同意書》等文件。因朱某的疾病需在封閉病房治療,雙方溝通后,張某選擇了不留陪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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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配圖 據圖蟲創意
2024年8月22日19時17分,朱某被發現在其病房內自縊,被醫院救下后,發現其意識喪失、呼吸心跳停止,醫院立即進行搶救。經過搶救復蘇后,朱某被轉至另一醫院住院治療,至今呈持續昏迷狀態,截至2025年1月8日已產生醫療費34.3萬余元。訴訟中,原告方申請對朱某的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后續診療項目、護理依賴程度等進行司法鑒定。法院委托后,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朱某因自縊致缺血缺氧性腦病后持續植物生存狀態為一級傷殘,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均評定為390日,后續診療項目有呼吸道管理、預防感染的措施等,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完全護理依賴。
法院認為,患者朱某作為一名精神病病人,對自己的行為無法有效控制,盤州市某醫院作為精神病專科醫院,除給予病人恰當的治療外,理應對病人負有特殊注意義務,并應采取更為嚴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盤州市某醫院雖提交證據證實其對病人采取了定時巡查的安全防范措施,但根據庭審中雙方的陳述及事故現場的監控視頻顯示,朱某從離開醫護人員的視野至被發現自縊的時間較長,期間并無醫護人員進行巡查。盤州市某醫院對患者的風險評估中雖認定其自殺風險低,但也存在自殺風險,且在對住院病人實施封閉式管理的情形下,未恰當履行其業務上的特定義務和職責,致使朱某自縊,盤州市某醫院的不作為行為已構成朱某自殺致成為植物人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之一,故盤州市某醫院應當承擔過失侵權責任。
朱某成為植物人是因其自殺行為導致的,自殺行為是其精神疾病發展的后果和表現之一,避免精神疾病患者發生自殺行為,是治療的重點目的和重要內容之一,這與精神病醫院對此類患者采取的治療及看護措施是否有效及嚴密具有一定的關系,但因此類患者發生自殺行為具有突發性和難以預測性,精神病醫院的安全防范措施要完全防止病人自殺,客觀上有一定的困難。因此,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應減輕盤州市某醫院的賠償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盤州市某醫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朱某的醫療費、后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計176.1萬余元。盤州市某醫院承擔30%,即為52.8萬余元。
據此,今年4月20日,盤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盤州市某醫院賠償朱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2.8萬余元,駁回朱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編輯 許媛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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