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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9日,大連市海洋發展局發布了《大連“2.27”遼大旅漁85047船沉沒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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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7日03:30時許,遼大旅漁85047船在海洋島南部海域(38°41′14″N,123°45′3″E)發生傾覆沉沒,船上9人落水,其中6人被救起,3人失蹤。
事故經過
2024年1月3日,旅順口區海洋發展局檢查組到莊河市金島漁港對事故船進行了安全執法檢查,因該船未達到安全適航標準,下達《停航通知書》。2024年2月22日旅順口區海洋發展局印發《關于開展春季開捕前漁業安全專項執法行動做好全區漁業復產復工的通知》,明確要求所有停產漁船開捕作業前,必須向屬地街道或駐港執法工作站提前報備,經漁業主管部門徹底排查,確認滿足“安全適航”要求后方可出海作業;各漁船船東船主要嚴格落實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出海作業漁船要確保船舶適航,人員適任,安責險齊全,嚴格落實進出港報告制度。2024年2月25日,旅順口區海洋發展局下發通知,要求“各街道統計上報需要安全檢查的漁船數量”,三澗堡街道辦事處第一時間在“三澗堡街道大馬力漁船群”(實際經營人邵XX和妻子王XX在群中)進行了轉發,并明確“出海作業漁船,出海前提前申請安全檢查,否則一律不準出海作業”。但邵XX并未上報需要進行安全檢查申請。
2月26日20:30時,事故船擅自從莊河市金島漁港出海前往長海縣海洋島海域捕蟹子。航行中,邵XX和王XX在駕駛室,邵XX負責駕船,王XX等4人在前艙,翟XX等3人在后艙。船舶航向東南,航速平均為10節。
2月27日03:30時許,事故船行駛到(38°41′14″N,123°45′3″E)海域突然向左發生大角度傾斜無法回正,邵XX趕緊打鈴,鈴響后,王XX、王XX、苑XX、李XX從前艙出來,后艙的翟XX、王XX、李XX3人沒有出來。大約3分鐘后,事故船翻扣在海里,邵XX等6人全部落水,自行爬到沉船底部,后被附近趕來的漁船救起,其余3人失蹤。
2月27日13:00時許,遼大旅漁85047船完全沉沒。
事故原因
經調查,事故船事發前已被漁業執法部門下達停航通知,事故船在事發前擅自改變作業類型未經過船檢部門檢驗,漁船嚴重不適航;事故船實際經營人邵XX雇傭未持有有效職務船員和普通船員適任證書人員出海作業,在航行過程中操作不當,是造成事故船沉沒的原因。
責任認定
1.漁船所有權證書登記人劉XX違反《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海洋捕撈漁船更新改造項目實施管理細則的通知》(農辦漁〔2017〕68號)第九條之規定:已獲取更新改造補助的國內海洋捕撈漁船,五年內不得買賣。
2.邵XX擅自改變漁船作業類型從事定刺網作業,且未通過船檢部門現有漁船初次檢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3.邵XX拒不執行漁港監督機構作出的禁止離港、停航、改航、停止作業決定,違反《遼寧省海洋漁業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由漁港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對船長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扣留船長職務證書3至6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船長職務證書:(一)拒不執行漁港監督機構作出的禁止離港、停航、改航、停止作業決定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4.邵XX雇傭未持有有效職務船員證書的人員出海作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未按規定漁業職務船員,或招用未取得本辦法規定證件的人員在漁業船舶上工作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處理意見
鑒于本次事故造成3人失蹤的嚴重后果,事故船實際經營人邵XX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涉嫌危險作業罪,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已經移交大連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 大連市海洋發展局網站 中安在線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小編:路小暢 審核:舒克 監制: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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