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4.5萬元買的蔚來展車,本想便捷出行,卻成了無盡的麻煩。市民李女士提車僅半年、行駛6000多公里,車輛竟先后維修9次,故障接連不斷,從方向盤抖動到動力系統報警,讓她徹底失去安全感,堅決提出退車,而蔚來方面的回應,未能讓她滿意。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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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去年11月,李女士在蔚來汽車深圳某門店購入一輛蔚來ET5T展車,花費24.5萬元。本以為這是便捷出行的開始,沒想到提車第二周,麻煩就接踵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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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表示,提車后第二周上高速時,車速達到95公里/小時以上,方向盤就出現異常抖動,抖動感傳遞到手上,讓她十分不安。她立即聯系銷售,對方建議她報維保,并推薦購買一款1000多元的服務包,稱可享受無限次維保且無需自行送車,圖省事的李女士當即購買了該服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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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第一次送修后,維修中心僅對車輛進行了洗車、充電,便將車送回。“工作人員說我沒在現場,所以沒試車,還說新車一般不會有問題。”李女士表示,這樣的處理方式讓她覺得十分敷衍。
不久后,車輛剎車又出現刺耳異響,“每次踩剎車都提心吊膽。”李女士換了一家維修中心檢查,對方稱動平衡數據存在輕微偏差,但在國家標準范圍內,同時發現一個輪轂有小鼓包。李女士表示,自己平時僅在市區上下班行駛,從未出過事故,對于輪轂鼓包感到十分疑惑,她提出換車或全面檢查的要求,但維修中心始終未給出明確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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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續,車輛又陸續出現車內電流異響、輔助駕駛失靈、倒車雷達延時等問題。“差不多每半個月就出一個新故障,輔助駕駛突然失靈,差點追尾;倒車雷達延時,停車也很頭疼。”李女士說,即便多次維修,維修中心的回復始終是“沒什么大問題”。
5月6日,李女士準備開車上班時,車輛突然緊急剎停,同時亮起動力系統故障燈。“我現在不太敢開這輛車了,總感覺它有安全問題,每次看到故障燈亮,都覺得危險就在身邊。”李女士心有余悸地表示,她當前唯一的訴求就是退車。
蔚來回應已溝通協調,車主依然堅持退車
針對李女士反映的情況,記者向蔚來深圳公司品牌部核實。該部門工作人員表示,蔚來方面已于5月12日與李女士進行溝通協調,并已向負責跟進的部門了解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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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補充稱,5月12日晚她已與蔚來方完成溝通,對方給出的初步解決方案是為其支付今年的車輛保險費用,并為該車到換電站更換一塊電池,但這一方案被她拒絕。“我的訴求是退車,蔚來方表示,將在兩個工作日內給出新的解決方案。”
那么問題來了,李女士的蔚來ET5T提車半年維修9次,且出現動力系統故障燈亮起、緊急剎停等情況,其提出的退車訴求是否符合“汽車三包法”中的相關規定?
律馳駕道觀點
展車頻修欲退車,“三包”能否撐起車主的退車底氣?
本案中,李女士以24.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蔚來ET5T展車,提車僅半年、行駛6000多公里,車輛卻先后維修9次,故障從方向盤抖動、剎車異響,一路發展至輔助駕駛失靈、倒車雷達延時,最終以動力系統故障燈亮起、車輛緊急剎停收尾。面對這一連串故障,李女士的訴求只有一個:退車。而蔚來方面提出的“支付今年車輛保險費用、更換一塊電池”的解決方案,顯然與退車訴求相去甚遠。問題的核心在于:展車身份能否成為銷售者減輕三包責任的“護身符”?半年9次維修,究竟觸發了三包退換車的哪一條“紅線”?
爭議焦點一:展車身份,是否等同于三包責任的“豁免金牌”?
汽車三包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家用汽車產品。該規定僅從銷售行為出發界定適用范圍,并未明確將“展車”排除在三包適用范圍之外。換言之,展車本質上仍是家用汽車產品,其銷售行為同樣落入三包規定的調整范圍,消費者就展車享有的三包權利與新車并無本質區別。
然而,消費者在購買展車時,其與經營者之間簽訂的車載合同或三包憑證中,可能夾雜著某些看似“正常”實則暗藏風險的格式條款——例如“展車僅享受基本保修、不適用退換車政策”等內容。對于此類條款的效力,《民法典》第497條明確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三包規定的退換車權利,恰恰是消費者購買家用汽車產品所享有的核心法定權利之一,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予以限制或排除,無論以何種方式包裝,在法律上都難以得到支持。
當然,如果經銷商在銷售展車時已經明確告知消費者該車輛曾用于展示、存在外觀劃痕或其他瑕疵,并就該瑕疵作出了特別約定,那么對于該特定瑕疵部分,消費者以三包為由主張退換車則會受到限制。但本案中未見銷售者提出這樣的抗辯,李女士遭遇的是涉及車輛核心性能的多系統、多頻次故障,顯然不屬于展車“外觀瑕疵”的合理范疇。因此,展車身份本身并不構成銷售者免除或減輕三包責任的法定事由。
爭議焦點二:“半年修9次”,是否觸達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退車紅線?
汽車三包規定第二十四條是判斷退換車條件的核心條款,其中與本案關聯最密切的有兩項:一是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是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或者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
李女士的車輛故障表現中,最為嚴峻的是動力系統故障燈亮起及車輛緊急剎停。根據國家標準GB/T 43388-2023《家用汽車產品嚴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斷指南》,構成嚴重安全性能故障需同時滿足三個原則:故障的突發性、危險的不可控性、后果的嚴重性。動力系統故障導致車輛在行駛中緊急剎停,駕駛員難以提前預見,故障發生時也難以有效控制車輛避免事故,一旦發生在高速或車流密集路段,后果的嚴重性不言自明。該故障已經歷至少一次維修(5月6日故障送修),若累計兩次維修后仍未排除,則可能觸發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退車條件。
與此同時,“半年修9次”這一數據本身也極具說服力。一方面,若這9次維修中有超過4次屬于同一質量問題(例如反復出現的動力系統故障或輔助駕駛失靈),則可觸發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退車條件。另一方面,即便各故障屬于不同質量問題,9次維修累計占用的修理時間也有可能已超過30日,同樣可能觸發同一條款中的“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這一獨立退車條件。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當前司法實踐中,認定“同一質量問題”以及“修理次數”的邊界,往往是汽車三包退換車糾紛中的最大博弈點。銷售者可能主張某些進店記錄屬于“檢查”或“系統升級”而非真正意義上的“維修”,或主張每次故障屬于不同質量問題,試圖削弱消費者的主張。因此,消費者務必完整保存每一次維修工單、診斷報告、溝通錄音等全部證據。從本案情況看,李女士已留存較為完整的故障記錄和維修記錄,若經鑒定或第三方專業評估確認動力系統故障符合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認定標準,或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同一質量問題修理超過4次,則其退車訴求將有望獲得法律支撐。
展車并非三包豁免的“法外之地”,消費者在購車時無論選擇展車還是新車,經營者均須依法承擔三包責任。本案若李女士能夠證明動力系統故障屬于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或累計修理時間、同一質量問題修理次數已達法定標準,銷售者依法應當為其辦理退車。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證據的完整留存與第三方專業鑒定的獲取,往往是勝敗的關鍵。
關注我,我是江蘇無錫朱春昊律師,專辦汽車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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