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先生找到記者爆料,說他認識三年的女友,因為在洗浴中心又認識新男友,要給他分手了。當時他們在一起,女友是知道他是包工程的能賺錢,給他送花追求他。
現在嫌棄他胖,睡覺打呼嚕,必須分手。
寧先生的意思是,分手可以,可是女友應該將錢還給他,這三年來女友的吃喝住,都是他在買單。他還沒去過女友家里,但是知道住在什么地方。
他就帶著記者來了。也見到了他的女友楊女士,楊女士也承認有了新男友,要和寧先生分手,不能感情不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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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說她和寧先生是在足浴店見的面,當時寧先生說是做工程的,經常帶著人應酬,他們聊得很好,就留了聯系方式。
她確實給寧先生送過花。
但是她不承認是她追求寧先生,反正兩個人就在一起了。寧先生也不承認主動追求的她,因為她離異,帶著一個女孩,還有兩百萬的欠款。其中100萬是房貸,100萬是欠別人的。他不認為,他會主動追求這樣的一個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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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先生反問她,你當初認識我的時候,我也是這么胖,睡覺也打呼嚕,沒有任何改變,你為何還要接近我,沒有嫌棄我?
現在知道我不行了,賺不到錢了,怎么就嫌我睡覺,打呼嚕,還胖了。
她說不要糾結這件事行吧?我給你分手,是因為你說話不算數,當初我欠款的100萬,結果你一分,都沒有替我還。
她認為這才是她和寧先生分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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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先生聽到她說,自己不給她還款,就一肚子氣。因為女友經常拿錢做美容,到處吃喝玩樂,就連認識的新男友,也是在洗浴中心認識的。
他認為女友賺錢后,有錢了就應該還錢,而不是到處消費,吃喝玩樂。這也是他恨鐵不成鋼,不替她還錢的原因。
更何況三年來,她的日常吃喝,都是自己在買單。
當初他們認識是,女友連一袋方便面都買不起了。上班都是走路,家人給她買了一個電車,她嫌棄檔次低,又給她買了一輛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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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先生把這三年給女友花的費用,都整理出來放在桌子上,有40多萬。其中有一項是,他們吃海底撈,一次吃了5000多。
女方說這是他們戀愛時,寧先生追求她的時候,他們一起花的。
這個錢不應該讓她還,戀愛都需要花錢,難道讓她出嗎?
更何況她們交往的三年里,她也給了寧先生9萬多,不是寧先生只給她花,她也給過寧先生過,她不認可寧先生的40萬張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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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認為寧先生欠她錢,畢竟她還陪了寧先生三年,她問寧先生,我陪你一晚要多少錢?你算過沒有?
她自認為,長得好看,身材苗條,保養的也好。跟著寧先生本來就是暴殄天物,自己已經吃虧了。沒想到寧先生,竟然還給她算帳。
兩個人僵持不下,寧先生認為兩人是男女朋友關系,不能按照陪一晚上多少錢來著算。反過來說,他不是照樣,也在晚上陪對方了嗎?所以這個算是扯平,誰都不欠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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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最后,調解人給他們調解的結果是,寧先生讓女友賠給他5萬到10萬就行了,兩個人和平分手,互不干擾。
可是,女方不干。
她讓寧先生去起訴,認為法院讓判多少,她就賠多少。這種戀愛期間的花費,她認為都是贈與行為,不應該計較。
現在她又遇到了良人,更愛新男友,怎么就不能分手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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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人拿他們也沒辦法,人家根本就不退錢。寧先生只能到法院起訴了,只能說幸好兩個人沒有結婚,沒有生孩子。
否則會更麻煩。
事實上寧先生就算起訴,應該也要不到多少錢,畢竟都是戀愛期間支出,也許,這就是女方拿捏他的原因吧。
現在分手,說不定對雙方,都是好事,就選擇好聚好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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